A. 貸款利率多少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約定個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根據最新的有效的規定,年利率在36%之內就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年利率最高為36%。在我國法院審判實踐當中,對於民間借貸利息主要有以下幾種認定:
第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於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屬於無息借貸。
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並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准後又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標准內確定其利率標准。 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為了避免當事人約定利率過高、債務人承擔利息過高的情況,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如果超過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第四,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幣、台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息計算。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 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法院是如何認定呢
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卻實際支付利息,法院首先是結合貸款合同的內容來分析,其次是結合實際支付的利息來分析,再者是結合實際現行的一個利率標准來分析,需要從以下三方面來闡述分析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
一、結合貸款合同內容來分析
首先是結合貸款的合同內容來分析,這是非常必要的一種手段,因為貸款的合同內容會有一些具體的約定,主要是約定具體的一個貸款事宜,貸款雙方應該盡到的責任和義務,並且合同的生效日期還有簽署的具體日期等,這些都是重要的資料,可以幫助法官更直觀的了解貸款合同是否合規合法。
法院應該做到的注意事項:
應該結合借貸的合同來具體分析對應的情況,如果是屬於高利貸的利息范疇就應該及時幫助借貸者進行法律維權,並且讓對應的放貸方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
C. 沒有約定利息的應當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計算利息嗎
法律分析:個人之間借款沒有約定利息,一般不予支持關於利息之主張。如果當事人雙方已經在合同中放棄利息主張,那就要根據合同約定。若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跡巧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梁散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橡州氏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D. 借款合同為何沒寫利率多少
在民間借貸中,由於借款人大多是熟人,所以一般欠款合同不會寫利息。但是在還款的時候,有的借款人要求欠款人支付借款利息,這時候應該怎麼處理呢?今天,律師365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原則上,欠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並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付利息。
二、逾期還款的,欠款人應支付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利息,也不是無論什麼情況下都不能主張利息的。如果借款人超過借條中約定的還款期限仍然未償還借款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
逾期仍然沒有償還借款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對還款期限有約定的,而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二是雙方當時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出借人催告了(即要求借款人還錢),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所以,出現這兩種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按照上述規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所以,欠款合同沒寫利息的,視為沒約定利息,欠款人不應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欠款逾期還款的,需要支付逾期利息,參照銀行同期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