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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農村信用社貸款分析

發布時間:2025-02-24 09:19:22

⑴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系本案被告1):陳某玲,女,漢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農民。

委託代理人:黃成昌,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原告龍岩市永定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答辯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並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訴狀》之事實和理由部分陳述的事實不客觀,表現在:

2.1其訴稱答辯人與已故借款人嚴某勝作為共同借款人於2014.12.17向其下屬龍潭信用社借款20萬元,嚴重違背事實:答辯人未在案涉《保證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處簽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及相對人。

2.2原告在《起訴狀》中的陳述,故意隱瞞涉案貸款投有保險的事實。

事實上,案涉貸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購買了原告下屬龍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公司“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B款)”,保險金額為20萬元。

故,涉案貸款的清償,應當優先向保險人主張賠償。

三、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與借款擔保合同法律關系產生競合時,原告應當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優先選擇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主張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購買貸款保險的初衷,才能真正體現公平原則,體現保險化解風險的作用。

四、答辯人雖在《承諾書》上借款人配偶一欄上簽名,但並非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承諾書》,是貸款人單方制定列印好的格式條款,屬於霸王條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責任負擔,防範減少貸款人的風險。

答辯人認為,《承諾書》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為原告主張答辯人要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有效證據。

從常識常情常理分析,貸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購買其強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險後,其20萬元的貸款清償風險已經具備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與其配偶簽署《承諾書》,是嚴重違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自願和公平原則的。

但現實就是這樣不公平,對需要貸款的借款人來說,根本無法抗辯貸款人發放貸款的強制附加條件,作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簽名,承擔無限的風險。

答辯人要求法庭,根據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對作為格式條款的《承諾書》依法認定其無效,不予採信。

五、原告主張2015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日止的貸款利息,缺乏事實根據,不具有正當性。

借款人於2015.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權利義務依法終止,其後繼續計算借款利息,於法無據,不合情理。

答辯人(陳某玲的委託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 辯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漢族,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答 辯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漢族,廣西XX縣人,住賀州市新城六區XX號。

被答辯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漢族,廣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號。

答辯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訴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於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並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XX辦理的(證據1)。

被答辯人居住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於XX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並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6樓的何XX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

答辯人從XX縣趕回賀州後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於2007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

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託書》(證據6)可以證實。

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賀州市XX路XX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李某某列為重點對象並決定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

同時,答辯人前往賀州市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再次被抵押。

對此,答辯人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9)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賀州市房產管理局對賀州市XX路XX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

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

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於廖某某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叄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

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於 2009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

此時,答辯人廖某某早在2006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賀州市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廖某某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辯人廖某某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後矛盾都不管,並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

其次,答辯人廖某某已於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XXXXXX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

主要的漏洞有:

①《借條》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列印錯誤,然後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

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②就現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型大小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型大小與承諾人處的字型大小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於“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

對於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

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列印出來的。

③通常民間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像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

2007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賀州市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

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麼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列印借條的內容,要麼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黎某某)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李某某……”,借條卻是有黎某某的簽字。

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

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Oxx年 月 日

⑵ 廣西賀州市富川縣柳家鄉農村信用社電話號碼

卡背面有電話號碼的,銀行網點的電話工作人員也要工作數錢,暫時沒有時間接聽,
廣西范圍之內農村信用社統一電話9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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