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自幾年開始執行
從2015年12月1日起,上海公積金可以進行異地貸款,這里的異地貸款僅限於購買房產。在上海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外地貸款買房,屬於上海公積金支持全國公積金異地貸款。
2. 2016年上海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有哪些不同
如您在中國銀行的上海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一、2016年11月29日起執行以下政策(註:借款人購房合同網簽時間在2016年11月28日(含)之前的按原有政策執行。
首套住房的認定:借款人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無公積金貸款記錄,包括沒有以借款人或以配偶身份作為共同借款人方式使用的公積金貸款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1)已婚借款人,婚前與父母共有房產的,借款人和配偶可以各有1套共有住房不計入名下住房;
(2)未婚借款人,與父母共有住房的,借款人可以有1套共有住房不計入名下住房;
(3)借款人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公積金貸款仍認定為首套住房。
第二套公積金改善型住房兩類情況:
(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無住房、有1次已結清的公積金貸款記錄;
(2)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僅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計算范圍僅限於借款人家庭)不高於35.5平方米,無公積金貸款記錄或有1次已結清的公積金貸款記錄。
註:與公積金購房貸款合並申請的大裝修貸款次數不計入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使用次數。
符合以下情形的,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
(1)已有2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借款人家庭;
(2)購買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借款人。
(3)共同借款申請人為借款人的直系親屬,名下已有2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不得作為共同借款人。
二、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28日(含)執行以下政策:
(1)首套住房的認定:對於名下無商業、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已結清商業、公積金貸款的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執行公積金首套房貸款政策。
註:套數認定依據,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與父母共有1套產權住房,或借款人與其配偶婚前各自與父母共有1套產權住房,可認定為查詢到得住房不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房產。即借款人與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可不算套數,配偶與其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亦可不算套數,一個家庭極端情況可剔除兩套住房,與父母婚前共有的認定根據結婚證日期晚於產權證日期認定。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關系的,與其父母共有的產權房不超過1套,也可以認定為查詢到的住房不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房產。(套數認定下同)
(2)公積金改善型二套認定:對於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積滿足低於35.1平米的要求,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可參照公積金首套房貸執行。
註:
(1)人均居住面積的認定方式,原則上以現有房產產權人的核心家庭為單位計算,即產權人、產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實際同住人較多,可提供房產產權地或借款人戶口所在地的所屬街道/居委開立的「同住人證明」進行佐證,方可准入。
(2)普通住房的標准根據上海市政府規定的普通住宅標准:
五層以上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舊式里弄等;
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於內環線以內的低於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於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於230萬元/套(普通住房認定標准下同)。
(3)公積金二套貸款准入:對於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積滿足低於35.1平米的要求,本次所購房產為非普通住房的,則按照公積金二套房貸政策執行。
(4)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可進行公積金貸款受理。
(5)關於購買家庭申請組合貸款中住房套數的認定和貸款首付比例,以我行當前執行的相關規定為准。
三、請您在辦理時詳詢公積金貸款業務經辦網點或者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誠邀您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或中銀跨境GO APP辦理相關業務。
3. 上海公積金貸款能貸多少
上海市公積金貸款的金額和住房類型、貸款人數、補充繳納公積金有關,詳細如下表:
1、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與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2、不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後剩餘的房屋總價款;
3、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4、不得高於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限額,其中最高貸款限額與累計繳存時間及信用狀況相關;
5、影響貸款額度的其他因素。
(3)上海公積金貸款哪年開始擴展閱讀:
上海公積金貸款年限:
1、購買新建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0年;
2、購買二手房的,如二手房房齡低於5年(含),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0年;如二手房房齡為6年至19年,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5年與房齡之差;如二手房房齡超過20年(含),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
3、無論是購買新建商品房還是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均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
4. 住房公積金是從哪年開始實施的
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經驗,率先建立起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4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在全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此後,中國的房地產業蓬勃發展。鑒於此,1999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停止發放住房建設貸款,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力度,住房公積金的功能發生重大轉型。
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的建立,推動了住房從福利分配轉為貨幣分配的體制轉軌,亦推動房改完成市場化住房體制轉軌。
(4)上海公積金貸款哪年開始擴展閱讀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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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積金貸款買房政策哪年開始實施的
公積金最早是上海在1991年實行。
1994年4月全國出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此時全國大部分地區開始有了公積金貸款買房。
7. 上海公積金只能貸兩次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2017年3月1日。
上海晌清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實行公積金貸款次數限制措正銀施。申請人在還清上海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後,最多隻能再次申請兩次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專業術語,拼音為gōng jī jīn,通常是指住房公積金,有時也指 公宴談司公積金。
8. 國家哪年開始對上海住房公積金進行補貼
住房公積金從1991年於上海發軔、1994年全國全面普及至今,已經走過了近16個年頭。當前,居民住房消費已經基本靠市場解決,住房的主要矛盾已變成需求能力的結構不平衡、需求與市場供給嚴重不匹配,特別表現在中低收入者中相當多數無法進入市場自行消費,必須要由政府實施住房保障。這時候,給所有參加人都補、按工資比例補、貼息只有極少數有能力貸款的人才能享受到的住房公積金,還有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存在,到底能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就成為現階段的問題。
早在2005年,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就有提到:「公積金對支持中低收入職工購房的效果不明顯。」但當時這個評價沒有引起很大關注,國內業界和輿論界對公積金制度的討論還是從世行《中國2006年第三季度經濟季報》披露後才開始熱烈的。
建設部今年早期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的最新數據。到2006年末,全國實際繳存職工達6916.87萬人,繳存總額為12687.37億元,繳存余額為7870.96億元,當年繳存額2927.9億元。住房公積金使用率為72.05%,這包括公積金中心用於投資國債等的使用,不表示參加人的使用率。截至2006年末,累計為695.24萬戶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6364.33億元。這就意味著,如果即使按照每戶都是雙職工,也最多隻有約20%的人使用過公積金貸款,如果按1.7的系數,就是17%。這樣世行報告里的「公積金低貸款使用率」說法完全站得住腳。當年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71萬筆,貸款金額為1765.24億元,占當年繳存額的60.29%,當年戶均貸款金額10.28萬元;2006年末,個貸余額為3804.71億元,個貸余額占繳存余額的比例(個貸率)為48.34%。這組數字說明,盡管貸款人數占參加人數比不高,但貸存比卻不低,說明使用貸款的人貸款額度不小,得益的人貼息得益很大,確有少數人占走多數人蛋糕之嫌。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存款余額為3520.02億元,扣除備付資金後的沉澱資金為1945.83億元,占繳存余額的24.72%。數千億資金在閑置、不能及時發揮作用,確實可惜。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世行報告對中國公積金制度所提出的幾大問題如「貸款少、貸款人少、貸款人多為中高收入、資金閑置多」的確存在。但問題是,面對這些數據和現象,我們到底該有什麼樣的解讀?
筆者以為,我們迫切需要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職責、應該做到的和可以做到的功能,重新做出界定和廓清。特別有兩大問題在當前亟需要明確說明。
首先,住房公積金的產權到底歸誰。賬戶持有人是否該有完全產權?還是因為有國家補貼成分在內,而只有有限產權?但即使是有限產權,賬戶所有人也有一定的對其資金的安全關注權、處置權、使用權。產權歸誰,這直接涉及住房公積金收益歸誰的問題。「24號文」有一個提法: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准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從建設部提供的數據來看,2006年底,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累計為廉租房建設提供了53.5億元的資金。從表面上看,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由國家支配用於住房保障,似乎很合情合理。但仔細一推想,可能不是那麼說得過去,畢竟職工存入至少自己那份公積金時沒有被告知增值收益要被捐獻的義務。同樣,這也涉及到公積金中心到底為誰增值保值的問題。也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能解決公積金風險監管和經營運作的動機機制問題。
第二,住房公積金到底算不算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相當多的人認為住房公積金理所當然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建行行長郭樹清提出要通過適當限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比例,來「強化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這些當然都是很好的建議。報載,今年初,南京開始對公積金貸款「限高」,規定從今年起購買高檔房和獨棟、聯排別墅不得用公積金貸款,其中高檔房特指單價1萬元以上的房子。這是全國城市中首次試圖對公積金制度揮動「手術刀」,頗具典型意義。但這個問題同樣還是與前面的產權問題相掛鉤,住房公積金畢竟不是國家財政所有資金,從學理上能不能這么操作還是疑問。此外,筆者認為,公積金從設計目的上來說,受益對象就是要跟住房保障的對象區別開來,應該體現國家對中間收入階層的政策性照顧,理應不和住房保障實施混為一談,宜放在更廣大居民的住房金融體系下進行考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24號文」也沒有把住房公積金列入新住房保障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