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農村商業銀行存在哪些風險 新聞
如果你知道農村商業銀行目前的資產質量的惡化程度,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央行對農商行吃獨食了。從去年開始央行對地區金融機構實施定向再貸款,再到日前對農商行和農合行實施定向降准,現在又要對農商行農合行包括城市商業銀行進行定向將准,原來是有些農商行已經壞賬累累,快揭不開鍋了。
銀監會的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全國農商行不良貸款余額為795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30%;不良貸款率為1.68%,遠高於城商行和股份制銀行的0.94%和0.92%。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在眾多農商行里,不良貸款率高達10%甚至接近30%已經不是新鮮事,而3%至4%也是很常見的現象。近期公布2013年年報的江蘇連雲港東方農村商業銀行去年不良率26.76%,且資本充足率已經轉為負。
作為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的連雲港農商行,截至去年末營業利潤為-49.31萬元,歸屬於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凈利潤為-162.56萬元,資本充足率降至-4.56%,其不良率已從2011年的1.75%上漲至2012年的13.02%,進而上漲至2013年的26.76%。截至2013年末,連雲港農商行100萬元以上的未決訴訟案件多達273件,涉及訴訟本金11.8億元,連雲港農商行均是原告,其2013年利息回收率僅44%。
連雲港農商行的存款增速都在放緩,連雲港農商行2013年存款總額為70.6億元,同比下降15.17%。與2011年數據相比,存款規模已連續兩年下降,導致其2013年的存貸比達到108.86%,遠高於2011年的71%。
整個農商行的資產質量都在下滑,今年一季度農商行不良余額是2012年一季度374億元的2.13倍,是2011年一季度299億元的2.65倍。這一比例高於城商行和大型商業銀行,但低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今年一季度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不良余額為1215億元,是2012年同期608億元的2.41倍。
除了連雲港農商行之外,多家農商行不良率也較高。例如,2013年,安徽望江農村商業銀行貸款余額22.9億元,其中不良貸款余額2.13億元,不良率接近10%;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2013不良貸款率為4.28%,比年初上升0.48個百分點;安徽涇縣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不良貸款佔比4.10%,比期初上升0.25個百分點。
分析認為,農商行貸款集中度高是一個重要原因,一是行業集中度高,一是地區集中度高,雞蛋被放在了一個籃子中,風險不能分散,很容易形成大面積壞賬。
農商行貸款一般都在本地區,區域范圍較小,如連雲港農商行則是經濟較發達地區;而行業在集中在批發零售、製造業和房地產業。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投向製造業的貸款比例高達42.07%;連雲港農商行2013年投向批發零售行業的貸款比例高達44.64%。
雖然規模較大的農商行分散程度略高,但集中在房地產、製造業等領域的比重依然靠前。北京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房地產行業貸款329億元,佔比13.94%,僅次於佔比20.11%的票據貼現;上海農村商業銀行2013年涉及房地產貸款395億元,佔比17.96%,僅次於佔比18.49%的製造業。
可以肯定隨著資產質量的下降,農商行的發展進入惡性循環,其貸款增速也會下降,按照貸款創造存款的原則,其存款也必然顯著下降。江蘇一家農商行副行長表示:「去年以及今年一季度,貸款違約情況明顯增多,銀行貸款逐漸變得謹慎。」
以連雲港農商行為例,2013年末,連雲港農商行貸款總額為76.85億元,同比僅增長2.48%,這一增速遠遠低於高達14%的行業平均水平。
央行數據顯示,今年第一季度,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小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新增額1597億元,同比少增加了471億元;而去年一季度,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同比增加了2068億元,同比少增加1384億元。
顯然,對於農商行目前的不良資產,在穩定地區金融秩序,進行再貸款和定向降准支持的同時,一定要搞清楚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地區經濟系統性下滑造成的?還是貸款違規造成的?是貸款風險控制不力?還是內控薄弱?是公司治理、地方政府一股獨大造成的?還是貸款定價等技術性原因等等造成。
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了,農商行,包括農合行還有諸多的城市商業銀行將再次成為由納稅人填充的無底洞。
我們注意到,監管層對農商行的支持,都是以支持三農為目的的,但是當前的農村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貸款力度有多大呢。
從全國數據看,2010年、2011年、2012年全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分別達11.77萬億元、14.6萬億元和17.6萬億元,呈逐年增長之勢;而同期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涉農貸款分別為3.9萬億元、4.6萬億元、5.3萬億元,分別占涉農信貸總額的33.34%、31.51%和30.11%,佔比卻呈逐年下降趨勢。農商行對三農的信貸支持,顯然是有瑕疵的。
而我們也注意到就在央行對農商行下調村准率2個點的時候,同時,銀監會公布的11號文(整頓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非標資產的投資),銀監會官員甚至表示放寬涉農銀行的貸存比要求。據中金公司的研究報告測算,11號文意味著當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超標約3000億元。同業模式這樣的金融創新令大量縣域信貸資源流向了產能過剩的領域(包括房地產)。
而中國農村正規信貸需求十分旺盛,有借貸需求的家庭比例達到19.6%,但他們的正規信貸可得性僅為27.6%,低於40.5%的全國平均水平。
而我們還注意到,在央行最近兩次定向將准中,第一次定向將准2個點的農商行存准率,而農合行只有0.5個點,而兩次降准,竟然都沒有農村信用社。當然這於農信社法定存款准備金率較低有關,但是其超儲率過高也是客觀現實,是因為農商行過於激進還是農信社過於保守?
有報道提到,有些農商行的風控機制不夠健全,所以容易被有瑕疵的非標業務鑽空子。比如項目通不過股份行的風控,而為找農商行出資,項目發起行或融資方會給農商行的相關負責人『返點』,一個2個億的項目,返點5‰就是100萬,而項目實際風險卻由農商行自己承擔。在該高層人士看來,類似的利益輸送現象在農商行的非標業務中或並不少見,而其操作方式具有較強隱蔽性,監管亦難於認定。
去年債市整頓銀行間市場丙類賬戶的時候就揭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是債券「代持」行為的主要參與者——即給那些進行高杠桿高風險久期投機者提供了資金(或資產負債表)的支持。
在非標業務中,農商行等農金機構常扮演的角色正是出資方。例如在部分信託受益權買入返售業務中,農商行就常作為「乙方」出資,而非標資產的項目則多來自其他機構,並由這些機構打包、安排保函後出售給農商行。
那麼以上案例可以揭示,對農商行進行定向支持,是因為其資金缺乏,還是因為其內控薄弱,違規操作,答案顯然就要重新考證了。
因此,監管層在進行資金支持的時候,一定要分清責任和問題,對於那些故意違法違規的管理人員要讓他們承擔責任,而對於經營合規,成績優異的管理者要有一定的獎勵,無論是精神的還是物質的。同時引導或者強制他們合規依法經營,改進目前地方政府一股獨大,農商行對地方政府依附性過強,獨立性不足的問題。比如,有分析認為,農商行對地方融資平台的支持問題,是其壞賬多的一個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