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對中國農業銀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適用簡易計稅
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文件規定:「四、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的免徵增值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農戶,是指《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所稱的農戶。
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㈡ 涉農貸款定義
涉農貸款是指涉及到農戶、農村等相關的貸款,主要包括農民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城鎮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涉農貸款等。在涉農貸款分類中,涉農貸款按城鄉劃分為農村貸款和都市農業相關貸款;涉農貸款按用途分為農林牧漁業貸款、農資及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生產資料、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等;根據貸款主體,涉農貸款分為農民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涉農貸款、城鎮企業及城鎮各類組織的涉農貸款。
拓展資料
1、農戶貸款是指農村信用社向服務區內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民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和消費的各類人民幣貸款。農戶貸款的種類主要包括農戶種植貸款、農戶種植貸款和其他行業農戶貸款。貸款對象為總承包商和專業戶。銀行對農民貸款的管理要適應家庭經濟分散經營的特點。在貸款用途、數量、期限和條件等方面,銀行要因地制宜,靈活把握,盡可能滿足個體農業經營的流動資金需求。
2、貸款條件是指借款人或個人向銀行借款應具備的條件。目前中資銀行的貸款條件為:經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持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對國家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即貸款對象合法;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具有資金使用、生產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即貸款對象已取得法人資格,經濟責任明確;有一定的自有流動資金並建立流動資金補充制度,即貸款對象應具備正常經營和承擔風險的能力;在銀行開立賬戶,按時向銀行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資料,即貸款對象受銀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