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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貸款部意見

發布時間:2025-04-03 16:09:09

❶ 農村信用社貸款要求

農村信用社貸款的要求如下:

  1. 借款人資格

    • 年齡要求:借款人必須年滿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60年。
    • 身份要求:借款人需具有勞動能力,是家庭戶主或主要家庭成員。
  2. 居住與戶籍

    • 居住證明:借款人需具有農村信用社的轄區內常住戶口或長期居住證明,且有固定的住所。
  3. 收入與徵信

    • 合法收入:申請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擁有合法的收入。
    • 徵信良好:借款人在借款前應確認自己的徵信記錄是否良好,確保能夠按期還款。
  4. 賬戶與結算

    • 開立賬戶:借款人需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 主要結算:借款人的主要結算業務需通過農村信用社辦理。
  5. 自有資金比例

    • 資金要求:借款人的自有資金需達到資金總需求的30%以上。
  6. 評級授信與地方條件

    • 評級授信:借款人必須符合農村信用社的評級授信要求。
    • 地方條件:借款人還需滿足每個地方單獨規定的其它條件。

綜上所述,農村信用社貸款的要求涵蓋了借款人資格、居住與戶籍、收入與徵信、賬戶與結算、自有資金比例以及評級授信與地方條件等多個方面。借款人在申請貸款前,應仔細了解並滿足這些要求,以提高貸款申請的成功率。

❷ 國家關於農民小額貸款的政策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頒布日期】 19990721

【實施日期】 19990721

【章名】 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議精神,改進和加強農村
信用社支農服務,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中的作用,總行制定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至所轄地區執行。

各分支行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出具體落實意見,並切實加強監管
。農村信用社縣聯社要制定具體落實辦法,以方便社員、方便農民,解決
農戶貸款難的問題。農村信用社要抓緊組織實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關情況,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上報總行。

附件: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的信貸服務水平
,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更好地發揮信用社
支農作用,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信用社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
額度和期限內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第三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
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
一戶一證,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章名】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條 信用社小額信用貸款借款人條件:

(一)社區內的農戶或個體經營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
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員中必須有具有勞動生產或經營管理能力的勞動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個體私營經濟貸款;

(三)農機具貸款;

(四)小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貸款。

【章名】 第三章 資信評定及信用額度

第七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
、信貸人員、部分監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 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
款人的信用條件,並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
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貸款證。

第九條 農戶資信評定分優秀、較好、一般等信用等級。

「優秀」等級的標準是:①三年內在信用社貸款並按時償還本息,無
不良記錄;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資金占生產所
需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等級的標準是:①有穩定可靠的收入來源,基本不欠貸款;
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級的標準是:①家庭有基本勞動力;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
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評定標准、評定方法。農戶小額信用貸
款額度依據農戶信用等級核定,最高額度由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
縣(市)聯社商定。

【章名】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
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
農戶家中直接發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 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台賬,並根據變更情況更換
台賬。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台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
准。

第十二條 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
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
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後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
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章名】 第五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
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
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
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
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❸ 農村信用社貸款政府可以做擔保嗎

農村信用社貸款政府可以擔保但是財政部對於財政擔保有一定限制。

財政部關於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
財金[200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領導對我部《關於國家開發銀行城市建設(打捆)項目貸款有關財政擔保問題的意見》(財預函[2004]15號)的批示精神,為了規范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現就有關地方財政擔保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根據《預演算法》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地方財政不得打赤字預算,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安排應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地方政府以將來的部分財政收入作為擔保,實際上是在人代會通過之前即將部分收入和支出項目固定下來,與《預演算法》的規定相抵觸。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因此,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停止對《擔保法》規定之外的貸款或其他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對於已構成擔保行為的,地方政府要增強信用意識,合理安排還款來源,採取切實措施,督促企業認真履行合同,保證償還。
三、地方財政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包括由地方財政的擔保行為而產生的或有債務,將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圍內。

財政部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❹ 農村小金額貸款什麽辦理

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貸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生產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戶是指具有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個體經營戶等。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押、擔保的貸款。 小額信用貸款的具體額度,由信用社縣(市)聯社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戶生產經營收入、信用社資金狀況等具體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旁判困縣(市)支行核准。 第四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的農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營業區域之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四)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包括: (一)種植業、養殖業方面的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小型農機具貸款; (三)圍繞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貸款; (四)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 第七條 信用社應建立農戶信用評定製度,並根據農戶個人信譽、還款記錄、所從事生運念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等指標制定具體的評定辦法。 第八沖者條 信用社應建立完善的農戶貸款檔案。農戶貸款檔案應當包括以下項目: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收入狀況、家庭實有資產狀況等; (三)還款的歷史記錄; (四)所在村委會組織的意見; (五)信用社信貸經辦人員意見。 農戶貸款檔案的具體項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聯社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九條 信用社成立農戶信用評定小組。小組成員以信用社人員和農戶代表為主,同時吸收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成員參加。 第十條 農戶信用評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評定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提出信用狀況評定建議; (三)由信用評定小組按照農戶信用評定辦法,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定。 第十一條 農戶信用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具體等級設定及標准由各地信用社聯社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十二條 信用社可以根據農戶的信用評定等級,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發放貸款證(卡)。 貸款證(卡)以農戶為單位發放,一戶一證。農戶不得將貸款證(卡)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十三條 信用社應對評定的農戶信用等級每兩年審查一次。對農戶信譽程度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信用評定等級及相應的貸款限額。對隨意變更貸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轉讓貸款證(卡)的農戶,應及時收回貸款證(卡),並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四條 持有貸款證(卡)的農戶可以憑貸款證(卡)及有效身份證件,到信用社營業網點直接辦理限額內的貸款。信用社的信貸人員也可以到持貸款證(卡)的農戶家中發放貸款。 第十五條 信用社應以戶為單位設立持貸款證(卡)農戶登記台賬。貸款證(卡)上記載的貸款發放情況應與信用社的登記台賬一致。 第十六條 信用社應對信貸人員發放、管理和收回小額信用貸款的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貸款發放戶數、發放量和回收率等指標制定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七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小額生產費用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惠。 第十九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其他貸款相同。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督促轄內信用社聯社,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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