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公積金異地貸款提取
法律主觀:
辦理公積金異地貸款需要貸款人攜帶身份證、購房合同、《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等資料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工作人員對資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即可放款。
法律客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答檔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老舉春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侍耐)、(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⑵ 外地人上海公積金提取
外地人上海公積金提取,首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提取條件。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和同戶成員,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委託的。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提取條件。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同戶成員,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的。
(3)購買經濟適用房貸款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共同提取人僅限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同戶成員中的共同借款人。
(4)租房提取條件。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承租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租賃房),且房屋月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還貸提取條件住房貸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親未使用住房公積金提前結清貸款,且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外地人上海公積金提取的具體流程:
(1)職工申請提取首先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2)單位在審核後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入管封存的職工應先到市公積金中心事務受理辦公室或各區縣公積金運用中心事務受理網點進行審核,由事務辦或事務受理網點為職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3)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網點辦理提取審核。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⑶ 上海公積金異地買房和上海租房能同時
上海公積金可以異地買房不能同時在上海租房。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
1、在上海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外地貸款買房,上海公積金支持全國公積金異地貸款。具體可以先咨詢所購房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同意異地公積金貸款,如果同意,到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繳存證明遞交到所要購房的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即可。
2、在上海租房,可以申請提取公積金來支付,但是需要在租賃的期間,而且不能夠超過租賃行為終止前的6個月。如後期要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子,租賃提取的業務就要終止,不然會影響到貸款買房。故上海公積金不能同時用來買房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