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裡去投訴在農村信用社
法律分析:已超過了償還期限,但借款人未能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放款。銀行投放在這類放款上的資金,將來可能收回,也可能收不回來。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極大,對於這類放款,商業銀行通常要加收懲罰利息。逾期貸款屬於銀行的有問題資產,因此商業銀行應保持較高的資本准備,准備率一般為50%。農村信用,違法發放貸款,農村信用社屬於金融機 金融機構現在歸屬為銀保監會管理 銀監會已經和保監會合並了,現在叫銀保監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2. 觀案|自己貸款自己審批 信貸員將銀行400萬銀行資金轉入自身腰包
信貸審批人員與貸款公司實控人同為一人,自己編造了虛假資料貸款並進行審批後,400萬元資金就此落入口袋。此後多年,身兼雙重身份的王某一直在銀行體系內安穩工作,直至2021年案發。而在同一家銀行,還發生了多起員工違規放貸的案件。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仍然亟待加強。
左手貸款右手批復 銀行員工自批自貸 400 萬元
一個人名,兩種身份。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披露的一份判決書再度揭示了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流程制度混亂的一角。
2013年初,既是浚縣農信社善堂信用社客戶經理,也是浚縣勝利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勝利公司)的實際經營人的王某,將兩個角色「綁定」到了一起,上演了一起「左手轉右手」的戲碼。
身為客戶經理,主要是負責受理客戶申請,實地調查客戶提供的材料真實性等的王某,對自己「大開綠燈」——為了給自己的勝利公司籌措經營資金,王某利用自己負責收集貸款資料、核實貸款材料真假等職務便利,以勝利公司的名義,使用虛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工業品買賣合同等貸款材料,從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400萬元。過程也顯出幾分隨意,「貸款手續是王某整理,王某負責審核資料,王某知道真假,所以也不用去核實貸款資料。」
在貸款到期後,王某又分別於2014年、2015年換據續貸。期間,一共償還了177.7萬余元利息,直至2017年5月後無力償還本息,期間還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十日。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在浚縣農信社系統內可以說是一位「老兵」,自2004年3月起至2021年7月被辭退,其在浚縣農信社體系內工作時長超17年。
裁判文書中披露的細節顯示,被告人王某於2004年3月至2015年4月在浚縣農信社善堂信用社任客戶經理;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浚縣農信社公司部任客戶經理;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在浚縣農信社善堂信用社任綜合櫃員;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浚縣農商銀行善堂支行任綜合櫃員;2021年7月被浚縣農商銀行辭退。
這意味著,在2013年王某首度為自己「審批」了400萬元貸款、且在2017年起停止還本付息後的多年間,一手經辦的始作俑者始終「潛伏」在銀行系統內未被查出。最終,王某在2021年9月27日,接到民警電話通知自動到案後前去自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作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支持公訴機關指控,判決被告人王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引用的法律條款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並且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稱關系人包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等。
農村金融機構違法放貸案例頻發 內部治理亟待加強
無獨有偶,裁判文書網上同一天披露另一份判決書顯示,該行另外兩名員工因違規發放貸款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7年4月,原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現更名為河南浚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業務部經理靳建龍、客戶經理吳存山,在明知鶴壁市騰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貿易公司」)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仍同意為騰達貿易公司辦理貸款550萬元並進行上報。後浚縣農信社發放給騰達貿易公司貸款550萬元,貸款到期後騰達貿易公司未歸還。
2021年12月23日,浚縣農商銀行收回貸款本金65萬元,利息5萬元,目前仍欠本金485萬元。2020年12月28日,經民警電話通知靳建龍、吳存山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決書顯示,經查,在決定放貸的過程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靳建龍明知貸、用不一,貸款人不符合貸款條件,仍違反規定,在其授意下發放該筆貸款。
銀保監會官網顯示,2019年,浚縣農商行及該行四名負責人曾接到的一份監管罰單中便含有靳建龍的名字。違規案由包括:(一)違規發放貸款;(二)從事賬外經營;(三)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高級管理人員。其中,靳建龍對違規發放貸款、從事賬外經營負直接責任。最終浚縣農商銀行被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1745.74元,合計罰款841745.74元;靳建龍則是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對 財經 網金融表示,銀行員工在明知申請人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背景下,仍然幫助其貸款,往往都是內部人控制或串謀導致的,大家有達成了共同利益,違規操作,或者迫於領導壓力不得不做。
對於中小型銀行而言,違法違規放貸的案例屢見不鮮。此前遼寧省紀委監委的通報中曾披露,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長王中印在2014年至2019年間,在明知相關私營企業存在貸款用途不合規、貿易背景虛假、財務數據造假等違規問題的情況下,向多名下級行社負責人打招呼,為上述企業違規發放貸款10.43億元。
山東聊城潤昌農商行的多名客戶經理違規放貸38筆,金額478.6萬元,最終僅收回16.75萬元等。
由於種種因素,農村金融機構仍是違規風險高發區。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顯示,農合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信社)和村鎮銀行風險最高,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別為186家和103家,資產分別占本類型機構的5%、7%。
從罰單來看,農村金融機構也是當前受罰最多的銀行類型。融360數字 科技 研究院數據顯示,一季度從不同類型銀行收到的罰單數量來看,2022年一季度農村金融機構(含農商行、農信社、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收到的罰單數量及金額均最多,罰單數量為166張,罰款總額為15362.36萬元。
審計署也在日前發布的工作報告中指出,審計的23家中小銀行普遍存在治理結構不完善,治理制度不健全,監督制衡機制失效的問題,主要是董事會和經理層職責模糊,監事會職責懸空或走偏內控合規形同虛設,授信管理、貸款「三查」等核心業務制度和內控流程缺失或執行不嚴。
對此,廖鶴凱認為,農村金融機構頻繁出現違法違規貸款亂象主要還是內部人控制、外部人操縱等問題比較嚴重,股東及高管員工之間的裙帶關系嚴重,關聯交易層出不窮。在完成數字化構架後,進行全流程操作管控,所有操作可查,監管定期不定期抽查等多種方式,或許可以堵住這個痼疾。
【作者:王欣宇】
3. 哪些情況屬於違規貸款
法律分析:違法發放貸款罪表現有哪些 :
(一)採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許可權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註: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
(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虛假貸款資料,未按規定對借款人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違反貸款發放流程,發放貸款。
(四)在信貸受理、發放業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擔保人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貸款手續,未對擔保人身份進行調查核實,違規發放貸款。
(五)未嚴格審查實抵押房產、土地、車輛權屬、重復擔保情況等資料,及未對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資信情況開展實質調查的情況下,發放貸款。
(六)未對借款人資產情況、運營情況、財務資料、股東變更情況進行嚴格核查,杜撰與事實明顯不符的授信報告,而發放貸款。
(七)受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貸後對其貸款用途也不作檢查,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發放貸款之前沒有對借款人貸款信息進行實地核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評估,沒有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未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導致貸款逾期無法收回。
(九)在辦理項目按揭貸款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在未審核貸款申請資料中收入證明真實性,違規出具貸款人信用報告,發放銀行貸款,致使貸款逾期未收回。
(十)違反國家及該行流動資金貸款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導借款人虛構交易關系,偽造購貨合同,虛構貸款用途,違規發放貸款。
(十一)為完成上級下達的收貸收息任務,通過以新貸還舊貸、以貸收息的方式為逾期還不上貸款本息的客戶辦理貸款,由貸款人本人在貸款憑證上簽字、按手印,所貸款項不發放給貸款人本人,就是走個形式,終使貸款無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貸款業務中未嚴格調查核實賣方的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經驗、過往貿易記錄等、買賣雙方之間的真實貿易往來情況及相關資料真實性;應收賬款數額未達到保理貸款要求,偽造應收賬款轉讓詢證函,虛構應收賬款數額,違規發放貸款。
(十三)不認真審查借款人資格、貸款用途、還款能力,未入戶調查,代替第二調查人簽字,向虛假聯保、編造貸款理由、改變貸款用途的借款戶發放貸款,致使貸款逾期不能歸還。
(十四)對交易關系及背景不核實,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更改銀行信貸系統內借款人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數額,虛增借款人授信額度,導致銀行以承兌方式發放的貸款無法收回。
根據這類案件的不同情況,對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員進行處罰。檢察機關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遞交到我國的人民法院,如案件證據不清晰的,還可以要求這類辦案單位,對這類案件重新進行調查,確保金融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4. 農村信用社信貸員違規放貸,我想投訴要去什麼單位
1.首先你要清楚他違反了那些規定,不然投訴到那也沒用。
2.你可以投訴到他的上級管理部門,現在銀行系統抓內控都很嚴格的。
3.你可以投訴到當地銀監局或是更高一級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