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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建設用地復墾貸款

發布時間:2022-08-26 08:57:42

①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到底能不能貸款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作為一種土地權利證書,是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對土地權利經土地行政登記後頒發給權利人的憑證。那麼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般來講,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用來抵押的,另外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至於其他類型的集體建設用地,目前來講,只有少部分地區是可以進行集體建設用地抵押貸款的。
主要包括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兩個部分。
1、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
根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也就是說,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可以抵押貸款的,但是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注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一並抵押,具備入市條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

2、宅基地抵押貸款
有地方放開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也就是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佔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不過目前只在少部分地區有這個政策。
根據《擔保法》,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用於抵押的。因此大部分地區是不能私自將宅基地和農房進行抵押的,銀行也不會受理,畢竟沒有足夠逇法律和政策依據進行支撐,抵押風險較大。

② 重慶農村宅基地復墾補償標准

一、農村宅基地復墾補償標準是什麼
1、農村宅基地復墾補貼不僅僅只是土地的補償,還有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具體標准如下:
(1)一次性補償,1.2萬元/畝;
(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1.8萬元/畝;
(3)構著物補償標准。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農村宅基地復墾標准條件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復墾標准條件:
1、屬於避險解困的幫扶對象,符合農村宅基地復墾條件;
2、主體房屋保留完整,現狀為建設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3、宅基地具有復墾為耕地的條件;
4、權屬清晰無爭議,有合法權屬證明;
5、符合其他復墾政策要求。

③ 重慶市農村房屋復墾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為合法權屬證明,范圍包括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房屋佔地面積,以及屬於建設用地的院壩、牲畜圈舍、林盤等附屬設施用地。有關重慶宅基地復墾政策,以宅基地加附屬設施用地面積計算。但院壩用地(含林盤地)面積最高不超過實測合法宅基地面積的1.5倍,超過部分的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復墾面積以二調斑為准,獲得分配面積最高不得超過復墾確認的二調圖斑范圍的面積。復墾產生的地票價款在扣除復墾相關成本後的凈收益按85:15比例分配給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票價款未溢價時,農戶分配地票價款不低於9.6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地票價款不低於1.7萬元/畝;地票溢價後,農戶分配地票價款不低於12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地票價款不低於2.1萬元/畝。

法律依據:《土地復墾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④ 土地復墾開發是什麼意思,可以抵押貸款么

首先,土地復墾開發屬於行為,不屬於物,當然不可以抵押貸款。其次,土地復墾是指對因建設破壞和自然破壞而造成的廢棄土地的再恢復;而開發一般是指對未利用的荒地通過工程、生物 等措施,變成可利用的土地。

⑤ 重慶市農轉非相關規定,補償!及怎麼申請謝謝大俠們!大神們幫幫忙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辦發〔2010〕26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確保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順利推進,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在戶籍制度改革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政策層面、操作層面、工作層面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過渡期後農村土地的處置 農民轉戶後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規定。為了確保轉戶居民實現平穩過渡,我市戶籍改革政策中對轉戶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設定了3年過渡期,允許轉戶居民最長3年內繼續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權及收益權。過渡期結束後,可繼續按照依法自願的原則處置農村土地,不強制農民退出土地。 二、關於原已轉戶未退地群體適用戶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問題 根據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第七條:「符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規定的准入條件、自願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為本辦法規范的農村土地退出對象」的規定,過去已轉為城鎮居民且在農村擁有宅基地及農房、承包地的,不納入本次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圍,下一步將專題調研過去已轉戶未退地群體的農村土地處置問題。 三、關於轉戶居民子女就近入學的問題 加快中小學校建設步伐,盡量滿足農轉城子女就近入學的需求。同時,市、區縣(自治縣)教育主管部門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說明部分優質學校對適齡兒童入學具有購房入戶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轉戶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學校插班入學。 四、關於轉戶居民社會保障銜接的問題 目前,國家對農民工在城鎮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我市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將另行研究制定。在國家轉移銜接辦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復享受、就高發放」的原則支付老年人員基本養老金,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市人力社保局要積極與國家有關部委銜接,加強社會保障轉接制度的研究,盡快實現轉接。 五、關於退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繳費的問題 轉戶居民退地後獲得的退地補償費自願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實行由農村土地整治機構代扣代繳的政策。本人可自願選擇參照新征地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辦法參保,也可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應加強政策宣傳,在操作過程中要區分不同情況,引導其按規定參保,讓退地人員年老後生活有保障。 六、關於自留地的處置問題 由於自留地用途不一,面積各異,對自留地的處置比較復雜,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根據我市實際,對已納入承包地的,可按承包地進行處置和補償;對沒有納入承包地的,由各區縣(自治縣)自行確定是否予以補償及補償標准。 七、關於移民返遷的問題 三峽庫區移民已在市內實行農業安置外遷,現在在原遷出地購房居住,要求按農轉城的方式將戶口遷入現居住地的,按照《三峽移民條例》「移民不能返遷」的規定執行。對於少數在搬遷安置之前已在庫區城鎮購房、並事實上在購房地長期居住、具有謀生手段的外遷移民,從消化搬遷安置遺留問題、維護移民穩定的角度,經移民部門確認後,可允許其在外遷安置地轉非後將戶籍遷到居住地,以解決其人戶分離問題。 八、關於轉戶後殯葬政策是否保留的問題 此次戶籍制度改革中不對殯葬政策作調整,退出農村宅基地的老年人員轉為城鎮戶籍後,執行轉戶後戶籍所在地殯葬政策。 九、關於農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和住房的利用問題 按照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戶居民可按有關規定流轉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按照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退出的宅基地並非只能用於復墾產生地票,對退出時比較完好、價值較高的農村房屋,農村土地整治機構可以臨時出租,實現農房的有效利用。 十、關於三峽庫區移民後扶政策問題 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明確規定:「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移民不再納入後期扶持范圍」。三峽農村移民從轉非之日起,不再享受農村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納入「解決移民遺留問題」(即三峽城鎮移民困難扶助)范圍,按相關政策規定給予困難補助或特殊救濟。 十一、關於轉戶成本分擔問題 我市戶籍制度改革不突破市和區縣(自治縣)的支出責任,新出台的政策按相應規定及實施辦法分擔改革成本。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群體養老保險所產生的成本,對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保的費用承擔按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渝國土房管文〔2010〕353號文件執行;教育方面產生的成本,原則上由市和轉入地區縣(自治縣)兩級財政按原有分擔機制承擔;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成本及收益,原則上由轉出地區縣(自治縣)統籌平衡;繼續執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及各項補貼所產生的資金需求,原則上由原戶籍地承擔。根據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農村土地整治機構或指定的其他機構具體負責通過貸款、財政投入資金、財政周轉資金等渠道籌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范圍外承包地退出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退出承包地的補償,首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出資。集體經濟組織確實不能出資的,經區縣(自治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後,可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籌集的農村土地補償周轉金支付。 十二、關於區縣(自治縣)改革目標的問題 戶籍制度改革啟動後,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各區縣(自治縣)的轉戶群體調研數據,該數據是經過認真調查摸底得出的,兩次徵求各區縣(自治縣)意見,有確切依據。在工作推進過程中,將以此作為參考目標,對區縣(自治縣)和全市的戶籍改革情況作出全面客觀的評價。 十三、關於土地補償標準的問題 宅基地退出補償標准明確如下:房屋和構(附)著物補償,參照渝府發〔2008〕45號文件及區縣(自治縣)配套文件的對應標准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參照各區縣(自治縣)出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執行;購房補助參照同時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民新村房屋價格乘以同時期征地住房安置標准面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以市政府即將出台的規范地票價款使用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復墾的意見為准)。承包地退出的補償標准按照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執行,具體補償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制定,市農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平衡後盡快公布實施。 十四、關於地票保值的問題 市國土房管局在設計地票交易政策時,已充分考慮了地票交易市場風險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統籌調控和平衡地票供需市場,避免了地票市場出現供求失衡、價格不穩定的情況。 十五、關於退出承包地面積的誤差問題 承包地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農業部門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確定的面積為准。 十六、關於轉戶居民單獨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問題 根據自願原則,轉戶居民可不同時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宅基地、承包地均可單獨退出。 十七、關於一戶多宅的補償問題 農村居民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對於擁有合法產權的一戶多宅,根據渝辦發〔2010〕203號文件給予補償。 十八、關於承包地利用的問題 對於高山地區、零星退出的承包地,國土房管部門要加大國土整治力度,農業部門要做好土地流轉工作,市國土房管局、市農委要加強工作指導,促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 十九、關於無權證承包地或宅基地退出的問題 對承包地或宅基地沒有權證的農村居民,可以先行轉戶,待確權後再進行退地補償。 二十、關於學生轉戶後繼續享受征地補償收益權的問題 對於本市籍農村籍大中專學生,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市人才交流中心、區縣(自治縣)人才交流中心、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市大華社會勞動力集體戶或就地轉為城鎮居民的,繼續保留其個人征地補償收益權。 二十一、關於重慶籍農村轉戶學生享受加分政策的問題 重慶籍農村學生戶口轉移後,少數民族學生繼續享受高考加分政策,三峽庫區移民學生繼續享受高考錄取照顧政策。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其獨生女學生繼續享受高考加分政策。2011年12月31日前,25個區縣(自治縣)重慶籍轉戶學生參加司法考試繼續享受放寬學歷條件並享受放寬合格分數線政策。 二十二、關於重慶農村籍貧困大中專學生轉戶後享受資助的問題 對重慶農村籍貧困大中專學生轉戶後,繼續執行現有資助政策,享受貧困學生資助。 二十三、關於國有企業農民工由勞務公司選派的問題 國有企業農民工仍由用工國有企業組織轉戶,農民工轉戶後的養老保險繳納由國有企業與勞務公司銜接予以落實。 二十四、關於國有企業農民工養老保險增加企業成本的問題 對於國有企業因農民工轉戶增加的成本,市國資委在年度考核中,核定為國有企業完成利潤進行考核。 二十五、關於非公有制企業農民工轉戶問題 由市外經貿委、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聯等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指導非公有制企業制訂轉戶方案,落實工作措施,做好非公有制企業農民工的轉戶工作,確保非公有制企業農民工轉戶工作有序推進。

希望採納

⑥ 重慶房屋復墾補償被扣20年父親的貸款合理嗎

合理,欠貸款不還,銀行可以直接在法院起訴,完了在欠款人有資金進賬的時候,銀行可以直接扣下來償還貸款

⑦ 重慶壁山三合復耕賠償方法

重慶市農村房屋宅基地復墾補償標准,根據農戶自願的原則退宅復墾!復墾戶的宅基地補償標準是根據其所在區縣土地收儲價格來確定,首先由復墾農戶向所在村社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退宅申請。
土地管理部門上門測量後收回該房產不動產權證書,由該農戶拆除該土地上的附屬物進行復墾復產。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所在村社組織驗收後,退宅復墾補償金就會打入該農戶主的指定銀行賬戶里!

一、重慶農村宅基地復墾補償標准重慶農村宅基地復墾補貼不僅僅只是土地的補償,還有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具體標准如下:
1、一次性補償:1.2萬元/畝;
2、宅基地使用權補償:1.8萬元/畝;3、構(附)著物補償標准。
二、重慶農村宅基地復墾條件
(1)實地屬於建設用地。土地現狀必須是農村建設用地,
(2)符合規劃。申請復墾農村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不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用地范圍內;
(3)來源合法。申請復墾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除合法途徑取得的宅基地外,堅持「一戶一宅」;
(4)申請復墾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界址准確,權屬清晰,不損害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
(5)在地質災害影響區域外;
(6)復墾後能與周邊的耕地連成一片,有利於復墾後的生產經營管理;
(7)農戶自願申請,且應該有其他合法穩定住所。

⑧ 重慶市雲陽縣路陽鎮農村房屋復耕有哪些政策

為了使土地復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國務院於1988年發布了《土地復墾規定》,於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條。主要內容有:
①土地復墾的原則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用地單位和個人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設投資或生產成本。同時,土地復墾還採取「誰復墾,誰受益」的政策,復墾土地者可以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②土地復墾規劃與實施
土地復墾的規劃與實施
土地復墾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自然條件、土地破壞狀況,確定復墾的方法、措施以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土地復墾後的用途,應在制定復墾規劃時予以確定。在實施復墾時,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國家關於土地復墾的法規規定: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擁有土地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但是,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不能給土地和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復墾標准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一般有三類不同的復墾標准:接近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土地生產力水平;通過復墾改造為具有新適宜性的另一種土地資源;恢復植被、保護其環境功能。復墾後的土地,要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進行驗收,達到復墾標準的,才可以交付使用。
③土地復墾後的規定
土地復墾後的土地權益和收益分配的規定
a.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所破壞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權屬不能恢復原用途或者復墾後需要用於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徵用;經復墾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願意保留的,可以不實行國家徵用;經復墾可以恢復原用途,但國家建設不需要的,不實行國家徵用。
b.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所破壞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徵用的土地,由企業自有資金或者貸款進行復墾的,復墾後歸企業使用;企業採用承包或集資方式復墾的,復墾後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對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復墾後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則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c.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徵用土地,經復墾後如土地權屬依法變更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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