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被人騙貸款買車,名字不是落在自己名字,可以報警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可以報警。買車貸款被騙了是可以報案的,貸款被騙是涉及騙取貸款屬於詐騙類型的案件,警方是會受理的,撥打全國統一報警電話110即可報案。
Ⅱ 虛構購車交易騙貸,騙取貸款百萬怎麼判刑
虛構購車交易騙貸,騙取貸款百萬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騙取銀行貸款,該行為觸犯刑法之規定,是較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
發現了這種行為,應報案處理。
Ⅲ 以女朋友名字買車是合同騙貸嗎
要看具體金額及情節。
以合同騙取貸款,一般涉嫌貸款詐騙罪,相關處罰規定【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有沒有關於「0首付貸款購車」詐騙的真實案例
2017年3月22日,大河網記者從鄭州警方獲悉,鄭州市公安局東站分局打掉一個利用「0首付貸款購車」的詐騙犯罪團伙,涉案人員達20多人,金額數百萬元,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
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先生等來的不是「餡餅」而是「陷阱」。合同預定的十個工作日已經到了,可是沒人通知許先生提車和提取貸款。許先生就隔三差五的給業務包經理打電話催問,都被以銀行審核暫時未通過為由推脫掉。後來許先生催問的緊了,包經理又把許先生推給自稱和公司對接分期的公司張經理,得到的結果還是貸款沒下來。
眼看著到了12月底,許先生又被該公司以缺少相關證件、手續不全等多種理由持續推脫,居然還要他再交5千多元錢。轉眼到了2017年元月2日,多次輾轉未果的他再次到公司問詢進展,卻發現已經人去鏤空,可笑的是公司居然還在門上面貼了公告:由於公司內部矛盾暫時整頓歇業一個星期,還留了聯系電話號碼!
2017年1月9日,等分期車和貸款等到心痛的許先生雖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被騙了,但還是氣憤不過,就直接到東站公安分局報了警。
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胡某雷、呂某陽、羅某周夥同李某、劉某華、謝某強,在鄭州東區某寫字樓內分別成立河南豫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鄭州傅某某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經調查從2016年10月至12月底,兩家公司虛構以零首付購車、購車後再做二次或者三次車貸,達到客戶不花一分錢便能得到一輛價值10萬-100萬不等的汽車,以及能提取與車價相等的銀行貸款等理由獲得客戶信任,然後簽訂訂車協議收取5000至2萬不等的訂車款。
之後再以分期公司家訪等原因為由讓客戶交3000元的家訪費和5000元的管理費。兩家公司收取客戶費用後就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為客戶辦理提車手續,等到收取的錢數達到一定金額後就關門銷聲匿跡。
Ⅳ 買車被詐騙銀行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以買車貸款詐騙26萬判多少年
以買車貸款詐騙26萬元,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