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證抵押貸款一般可以貸多少年
房產抵押貸款最長不得超過30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應憑借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貸款數額與房產評估價值有關,貸款期限不同銀行有不同規定,最長不超過3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19 修正)》第四十九條: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產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辦法》第八條: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Ⅱ 房產抵押貸款期限最長多久
法律分析:房產抵押貸款期限最長是可以貸款30年。抵押貸款根據還款方式的不同年限也不同,先息後本是1到3年,等額本息是1到10年,隨借隨還是1到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Ⅲ 房產抵押貸款能貸多少年
30年或20年。新房房產抵押貸款,最多可以貸30年;二手房抵押貸款,最多可以貸20年。房產的類型、借款人的年齡以及貸款機構都會影響到房產抵押貸款的年限,用戶需要根據自己的年齡、還款能力來選擇貸款年限。
【拓展資料】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是指申請人以自己的房屋產權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資金的用途可用作個人消費和運營。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區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而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
個人房屋抵押貸款在房屋抵押期限內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將會收回房產,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同時可以依法拍賣獲得金錢。
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3.具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
4.抵押房產有房地產證,產權明晰,可上市流通;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銀行貸款:
個人經營性貸款是以企業法人或股東的房產做抵押,所獲資金用於企業經營的貸款。
貸款優勢:
1.貸款額度高,最高可達房產評估值的7成;
2.按季還息,一次還本;
3.按實際使用金額計息;
4.不限定貸款用途,無需提供消費證明;
5.手續快捷簡便,5-10個工作日即可批貸。
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包括被迫違約和理性違約。被迫違約是指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支付能力理論認為導致被迫違約是因為支付能力不足。這說明借款人有還款的意願,但無還款的能力。理性違約是指借款人主動違約,權益理論認為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上借款人可僅通過比較其住房中特有的權益與抵押貸款債務的大小,作出違約與否的決策。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上升時,借款人可以轉讓房屋還清貸款,收回成本並能掙取一定的利潤;當房地產市場價格下降時,借款人為了轉嫁損失,即使他有償還能力,他也主動違約拒絕還款。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資金短存長貸難於變現的風險,流動性是銀行保證資產質量的一條重要原則。現如今流動性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我國的住房貸款主要來源於公積金和儲蓄存款,銀行吸納的儲蓄存款屬於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貸款卻屬於長期貸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使銀行的流動性非常低,繼而帶來流動性風險。二是銀行持有的資產債權不易變現,極易導致流動性風險。造成銀行可能喪失在金融市場更有利的投資機會,增加機會成本帶來的損失。
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是指在國民經濟整體水平周而復始的波動過程中產生的風險,相比其他產業,房地產業對於經濟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經濟擴張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場對房地產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變現不成問題,銀行與個人都對未來充滿樂觀的預期,銀行發放的住房抵押貸款數量也急劇增加。經濟蕭條時,失業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劇下降,大量貸款無力償還,即使已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也因為房地產業的疲軟無法變現。這時抵押風險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和損失,銀行則面臨大量的「呆壞賬」,極易導致銀行的信用危機甚至破產。
Ⅳ 房產證抵押貸款可以貸多少年
房產證抵押貸款可以貸多少年是需要分情況的:
1、如果是抵押房產用於企業經營:
(1)額度:經營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請到房產評估值的七成;
(2)利率:利率視銀行政策及借款人資質不同在基準利率上上浮20%以上;
(3)年限:一般為五年以內。
2、如果是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
(4)利率:抵押房產用於個人消費用途時,一般執行基準利率或是上浮10%;
(5)年限:一般為十年以內。理論上的房產抵押貸款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但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7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Ⅳ 房子抵押貸款能貸幾年
1、如果貸款用於生產和經營,那麼房子抵押貸款的時間一般是 5 年;
2、如果貸款用於消費支付,那麼房子抵押貸款的時間一般是 10 年;
3、如果貸款用於購買房產,那麼房子抵押貸款的時間一般是 30 年。
以上就是房子抵押貸款的年限,不同性質的房子會有不同的貸款時間限制。
房子抵押貸款的資金數額與房子的估價息息相關,房子的估價越高,用戶獲取的資金數額越多,房子的估價越低,用戶獲取的資金數額越少。 而且不同性質的房子能獲取的資金數額也不一樣,住宅可以獲得房子估價的七成,商鋪、寫字樓等具有商業性質的房子可以獲得房子估價的六成。房子抵押貸款的時間與房齡、用戶的年齡有關,用戶的年齡越大時間越短,而且大部分銀行規定,房齡和用戶的年齡加在一起不能超過一定的數值,用戶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相關的事宜。
Ⅵ 房屋抵押貸款最長可以貸幾年
房產抵押貸款的貸款年限一般為1-20年左右,最長不超過30年。此外,房產抵押貸款的貸款年限也和房產的類型、借款人的年齡以及貸款機構有關。如果是用個人住房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那麼最長貸款年限為30年,房齡和貸款期限相加不能超過3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貸款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Ⅶ 房產抵押一般能貸幾年
一、房產抵押貸款可以貸多少年?
如果是新房抵押,最長的貸款期限不能超過30年;如果是二手房抵押,則不能超過20年。在計算貸款期限時,借款人應該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確定還款期限,以免造成還款壓力。
辦理房屋抵押貸款,借款人提供的房屋必須是符合銀行抵押貸款的要求,如果借款人的房屋不符合銀行的抵押貸款條件是不能夠辦理的。
借款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二、辦理房產抵押的手續是怎樣的?
1、借款人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並准備申請貸款的資料;
2、銀行收到借款人的申請後對資料進行審查,並對抵押房屋進行實際勘查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3、將申請借款的材料及評估報告送銀行審批;
4、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寫借款合同及所有相關文件,簽字後由公證處進行公證;
5、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銀行持房屋所有權證及借款合同、公證書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6、銀行放款。
綜上所述,房產作為重要的不動產,可以用來辦理抵押貸款,辦理房產抵押貸款需要借款人到銀行辦手續,新房抵押的話貸款期限最長30年,如果是二手房,則不高於20年。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按月支付本息,如發生違約,銀行有權對抵押物進行處置。
Ⅷ 房產抵押貸款期限最長多久
房產抵押貸款期限最長是可以貸款30年。抵押貸款根據還款方式的不同年限也不同,先息後本是1到3年,等額本息是1到10年,隨借隨還是1到5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