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朋友以我的名義貸款買車,他不還款我該怎麼辦
你先要還貸款,那錢總是要還的,而且銀行只找你還,多出利息和產生銀行不良貸款記錄不合算。一定要搞清楚他為什麼不還貸款,畢竟是一家人。如果這點錢對你沒大的影響,那就認了。如果你承受不了這個損失,那就去找他,弄清原因。真有困難,你應該諒解他,你先還貸,讓他重新打個欠條給你。如果是故意不還,那也就沒什麼情面可講了,去把車開回來,必要時找法院。但法院考慮你們的親屬關系一般也是調解。
⑵ 想問幫別人貸款買車別人不還怎麼辦
1、如果你是當時貸款的知情並協助辦理貸款(提供身份證及相關資料)者,你脫不了干係,該你還貸款。
2、如果你是在毫無知情下被別人冒名貸款,請舉證說明並追究買車者的責任。銀行方面最多就是「審核不嚴」的責任。
3、目前市場上所提供的按揭方式,主要有三種:汽車金融公司、中介擔保和銀行貸款,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一般來說,汽車金融公司的利率較高,但是手續相對簡便,而銀行的利率相對較低,但是手續繁瑣,通常還要有不動產進行抵押,而通過中介方擔保購車的業務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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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別人以我名義按揭買車,現在他不還貸款,我該怎麼辦
你當初即然同意以你的名義貸款了,你就應該承擔這個風險,否則這個法律責任就應該由你來承擔。但問題來了,如果在辦理貸款時,你沒提供任何資料、也沒到現場簽字等行為,你可以不承擔責任的,他們,包括貸款方在內,都屬於違法的,你可以報警來處理這件事兒。
⑷ 幫人貸款買車對方不還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幫朋友貸款買車後,朋友不還款的,報警是沒有用的,是屬於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⑸ 別人用我的名字貸款買車,現在無法償還貸款,我可以把車拿回來嗎
當然可以。貨款你得還。不然銀行會追你的責任。
⑹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貸款買車子 現在他不還款了 我該怎麼辦
屬於經濟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他
⑺ 朋友用我的名字貸款買車,不還車貸
法律分析:根據物權公示原理,在法律關繫上,這輛車是屬於您的,您是它的所有者,享有所有權及其他附帶性權利,但同時也負擔相應的義務(如還款義務、違章處理義務等)根據一般購車流程,車登記在誰的名下,車的貸款義務就由誰承擔,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上,您對車輛的貸款有償還義務在法律層面上,如果車輛所有人無法償還貸款,則銀行有權對抵押物(也即該車輛)進行處置。如果處置結果能夠還清欠款部分,則您與銀行的借貸關系結束;若處置結果無法還清,則銀行有可能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追討。如果您能找到您的朋友,讓他還款,再好不過了。或者您可以選擇與他進行車輛過戶,將車的所有權轉移到他的名下。根據您的描述,只能做如上分析,如有其他細節補充,請告知,可能會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雖然這個車在您與朋友的私下關系中是他的,但在法律層面上這輛車確實是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⑻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買車貸款不還怎麼辦
銀行工作人員會聯系你。
⑼ 別人用我的名字貸款買車,現在無法償還貸款,我可以把車拿回來嗎
他人用當事人的名字貸款買車,現在無法償還貸款,當事人需償還貸款後收回車輛。
作為實際購車者的擔保人,在別人不能清償貸款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也就是由擔保人來全部清償,在清償後有向實際購車人追償的權利。
首先,這不僅僅是借名字,而且還要借用身份證信息。簡而言之,其實就是以當事人的名義在銀行貸款,一旦對方還不上錢,銀行直接找的人就是當事人,因為是以當事人的名義貸的款,銀行就會要求當事人還錢。如果在還款過程中對方如果還款不及時,還會對當事人的信用產生不良影響,導致當事人再貸款就很困難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