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把別人車抵押貸款屬於詐騙嗎
如果取得車主的同意,不是詐騙;反之則屬合同詐騙。依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 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 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
車貸詐騙涉及到的是貸款詐騙罪,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如下:
1、以非法的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等的貸款,數額較大的,將對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到二十萬元罰金;
2、數額巨大或有別的嚴重情節的,則判處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到五十萬元的罰金;
3、如果數額特別巨大,那麼就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到五十萬元的罰金,或者沒收其個人的財產。
車貸辦理條件如下:
1、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3、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4、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
5、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一)貸款詐騙4萬元以上不足5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有「其他嚴重情節」。貸款詐騙4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
⑴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⑵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4. 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
一、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
1、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如下:
(1)以非法的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等的貸款,數額較大的,將對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到二十萬元罰金;
(2)數額巨大或有別的嚴重情節的,則判處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到五十萬元的罰金;
(3)如果數額特別巨大,那麼就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到五十萬元的罰金,或者沒收其個人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車貸辦理條件是什麼
車貸辦理條件如下:
1、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3、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4、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
5、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5. 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
一、車貸詐騙案立案標准:如果是詐騙罪達到3000元的就可以立案。具體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審查確定案件性。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偵查獲取證據,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回贓款退還受害人。
二、【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6. 我的車被人借去以後,貸款作了抵押,這是不是屬於詐騙
借車的人如果隱瞞了借車的實際目的是抵押貸款,就構成了詐騙,否則就是民間借款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該罪的基本構造為:
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按照說法,A的車子借給B了,B私自拿車去貸款,行駛證,綠色登記證,購車發票等所有東西都在車主這里,而且車子是A的名字,而貸款的人又不是A,第三方是無權扣押車的。
所以,貸款公司可以起訴B詐騙,而A可以要求那個公司必須把車歸還,車是A的,貸款的不是A,簽名又不是A,又沒公證,對方無權押A的車。
(6)車輛抵押貸款詐騙案例擴展閱讀:
詐騙罪量刑標准: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網路--詐騙罪
7. 車貸詐騙案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車貸詐騙案的涉案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8. 有沒有關於「0首付貸款購車」詐騙的真實案例
2017年3月22日,大河網記者從鄭州警方獲悉,鄭州市公安局東站分局打掉一個利用「0首付貸款購車」的詐騙犯罪團伙,涉案人員達20多人,金額數百萬元,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
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先生等來的不是「餡餅」而是「陷阱」。合同預定的十個工作日已經到了,可是沒人通知許先生提車和提取貸款。許先生就隔三差五的給業務包經理打電話催問,都被以銀行審核暫時未通過為由推脫掉。後來許先生催問的緊了,包經理又把許先生推給自稱和公司對接分期的公司張經理,得到的結果還是貸款沒下來。
眼看著到了12月底,許先生又被該公司以缺少相關證件、手續不全等多種理由持續推脫,居然還要他再交5千多元錢。轉眼到了2017年元月2日,多次輾轉未果的他再次到公司問詢進展,卻發現已經人去鏤空,可笑的是公司居然還在門上面貼了公告:由於公司內部矛盾暫時整頓歇業一個星期,還留了聯系電話號碼!
2017年1月9日,等分期車和貸款等到心痛的許先生雖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被騙了,但還是氣憤不過,就直接到東站公安分局報了警。
2016年10月,犯罪嫌疑人胡某雷、呂某陽、羅某周夥同李某、劉某華、謝某強,在鄭州東區某寫字樓內分別成立河南豫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和鄭州傅某某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經調查從2016年10月至12月底,兩家公司虛構以零首付購車、購車後再做二次或者三次車貸,達到客戶不花一分錢便能得到一輛價值10萬-100萬不等的汽車,以及能提取與車價相等的銀行貸款等理由獲得客戶信任,然後簽訂訂車協議收取5000至2萬不等的訂車款。
之後再以分期公司家訪等原因為由讓客戶交3000元的家訪費和5000元的管理費。兩家公司收取客戶費用後就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為客戶辦理提車手續,等到收取的錢數達到一定金額後就關門銷聲匿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