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後貸款買車離婚怎樣判定
婚後貸款買車,如果沒有約定的,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貸款屬於共同債務,應由 夫妻共同償還 。離婚時應當平分,可以協商分割或者 到法院起訴 分割。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B. 婚後貸款買車離婚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婚後貸款買車,如果沒有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分,可以協商分割或者到法院起訴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C. 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買車,離婚後,這個車該歸誰所有
婚前貸款購買的車輛,屬於車輛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車輛仍然歸登記方所有。
但是,如果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車輛的貸款,則存在登記方向另一方作出補償的問題。
婚前的車輛貸款屬於車輛登記方的個人債務,該債務不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變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車輛登記方應該向另一方支付婚後共同還貸款項的一半。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D. 婚後買車一人貸款離婚車歸誰車貸沒還清離婚怎麼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無論以誰的名義貸款買車,車輛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一般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也可走法律途徑讓司法機關判決。司法機關判決此類案件的習慣是以誰名義貸款就把車判給誰,另一方則要支付一半的車款。E. 婚後分期買車離婚了這個車怎麼判
婚後取得的車輛,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車輛的一般分割方法是一方得車輛的所有權,另一方得車輛的折價款。因車輛是貸款購買的,所以在計算車輛折價款的時候,應先從車輛的現市值中扣除尚未歸還的貸款,剩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一方得車輛的所有權,則未還的車輛貸款在離婚後由該方自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F. 婚後買車車貸離婚後怎麼算
視具體情況而定的。如果車輛所有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離婚 時,夫妻雙方應當平均分割,而車貸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車輛只是個人使用,不是家庭共用的,應該由使用人獨自承擔 債務 。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G. 夫妻共同貸款買車如果離婚怎麼分
婚後貸款買車,如果沒有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分,可以協商分割或者到法院起訴分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結婚偷偷貸款買車離婚後算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