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男方付首付買的房婚後男方家出錢還的全款,婚後男方家裡人出錢貸款買車,男方家裡還車貸,離婚咋分
您好,房屋部分,如果男方能提供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首付款、還貸款項均來自其父母,女方分割該房產的可能性很小。根據法律規定,男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可以分割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但因你們婚後並未以共同財產還貸,則無法要求分割對應的款項。
車輛部分,因是婚後購買,在沒有特別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情況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即使資金全部由男方家裡出,女方仍舊可以要求分割一半的份額。當然,法院裁判中,是會依據出資比例,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的。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__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__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❷ 婚前男友出首付寫女方的名字,共同還貸,離婚後怎麼處理
離婚時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購買、產權證在婚後取得歸個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財產購買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並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後取得的也歸個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後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房屋為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後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婚後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餘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於雙方協商,並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房屋糾紛時需要注意,本條規定的適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不動產買賣合同簽訂於婚前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有一個隱含條件,就是夫妻雙方實行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在約定財產制情形下,雙方財產各自分開,基本不存在本條規定的貸款房屋如何判定所有權以及如何補償的問題。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於婚後,意味著購房的意思表示發生在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本條適用的情形。
二、首付款由簽訂合同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
首付款作為購房時第一次支付的款項,根據相關規定最低比例約在20%,在房價高企的如今,首付款也是一筆不小的金錢投入。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中相應的價值部分不可避免地帶有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從現實來看,多年來房價持續呈現上漲走勢,首付款在房屋價值中對應部分的款項金額也在慢慢擴大。這種帶有個人財產性質的權益,人民法院必須給予保護。
假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簽訂在婚前,但首付款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分擔支付,就不符合本條所規定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的條件。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有觀點認為可參照本條第2款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將另一方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向對方補償。
三、婚後還貸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成立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下,也不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均保留有一部分個人財產,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個人財產的情況。如住房貸款的償還一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是個人財產,就不能認為購房款包含夫妻共同的投入,也就排除了房屋的一部或全部具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當然,在審判實踐中,還貸使用的是否是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方能認定。一般而言,認定是否滿足「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應當從兩個方面掌握:一方面從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看,還貸的時間只要處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另一方面,夫妻之間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案涉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的約定,如雙方當事人認可或者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實行約定財產制或者對案涉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約定,或償還貸款使用的確是個人財產,則排除本條規定的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❸ 男方出首付共同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男方出首付共同還貸款離婚分割方法如下: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勞動所得以及購買的財產,可以是各自的勞動所得,也可以是共同勞動所得,各自或共同接受繼承、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平分;
2、出現轉移財產情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是什麼
1、雙方的結婚證等婚姻關系證明;
2、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身份證明;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4、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❹ 婚後男方出首付夫妻共同還
法律分析:首先,如果該房屋為婚後由雙方共同購買,共同還貸,該房產屬於婚後財產,應均等分割。其次,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