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購車時根本不知道什麼是續保押金,車貸還有一個月就交完,在哪裡可以查到自己有沒有交續保押金
續保壓金是4S店要求的,在購車的地方可以查到的。
Ⅱ 4s店續保押金收據丟了怎麼辦保險
4s店續保押金收據丟了,但是保險公司有你投保的記錄,另外你手裡也應該有保險合同啊!沒有關系!
Ⅲ 按揭貸款買車押金單丟了怎麼處理
是什麼押金 現在一般6*4按揭不要什麼押金 要的話都是1000-2000元就是為了要你到4S店買保險的押金 一般購車意向合同上都標有押金是多少你可以看看 或者刀4S店補齊手續要不然時間久了很麻煩 應該會補單據給你的 因為4S店還指望你到他那去保養的
Ⅳ 長合汽車貸款公司正規嘛
不正規。長合汽車金融惡意扣押客戶的續保押金,而且不給高喚配客戶任何的鏈薯憑證,貸款合同續保押金收據也沒有,客戶每月按時還車貸,但客服電話聯系不上,辦理業務的業務員也不幫處理,還惡意讓客戶買保險,售後服戚指務很差。
Ⅳ 購車後,續保押金條丟失,怎麼辦
沒事的,找銷售寫個證明你已經領取了押金就可以了
Ⅵ 續保押金沒給收據
如果老闆願意給回她或者她有證據證明她的老闆收了她的押金是可以要回的。
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也就是說,你表妹的老闆收取的所謂「押金」是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你表妹已經工作了一個多月,她的老闆應該與她訂立合同,否則要支付雙倍薪水。(注意:接受培訓不是工作)
如果有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Ⅶ 買車續保押金的押金條丟了,保險公司不承認了怎麼辦
續保方式有三種:
1.另訂新的保險契約;
2.按原條件訂立「續保證明書」;
3.將收取續保費的「續保收據」作為續保的憑證,一切條件按原保單辦事。
續保通常短期醫療險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險期限中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宏櫻司賠付之後,下一年敗首往往就無法續保。按照保險公司的說法,這是因為被保險人即使治癒了,重新患病的風險仍然很大,而且現在慢性察絕數病的發生率也較高,對保險公司來講續保風險太大。
Ⅷ 去年九月費貸款買了車,當時店裡讓我們交的續保押金,今年的保險又開始交了,我的續保押金收據沒有,我沒
沒有收款的憑證,只是在合同上已註明交續保押金的錢數,但並不能說明這個錢你已經繳納。因此,這是存在風險隱患的。因為你沒有店方出具的押金憑證,就有可能存在店方不承認你已經繳納續保押金的可能。因此,你應當策略一些,在保險快到期時,主動與店文聯系,就說自己的保險快到期了,自己去年已經繳納了續保押金,保險什麼時候辦好,什麼時候來取交強險標志,這樣就可以探明店家的虛實。記住,千萬不要主動說自己的續保押金任證找不到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對方讓你干什麼時候去強險標志,就說明沒有什麼問題。否則,你可能會有問題,你就得想辦法妥善處理了。
Ⅸ 買車的時候交了續保押金,可是現在找不到押金條了,他們還能退回嗎
押金、付尾款是不可以退的,這種情況屬於履約訂金。意思就是,如果不能履約則不能追回定金、付尾款,對方不能履約則需要雙倍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付尾款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付尾款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9)貸款買車沒有續保押金收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