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
一、貸款條件:
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貸款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道德品質良好,遵紀守法,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在農村信用社開立活期存款賬戶,能提供農村信用社認可的有效保證、抵(質)押擔保;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3、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除符合上述條件外,不得用於以下用途: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列入我行社限制類、淘汰類客戶的經營;資本市場投資;清償不良金融債務。
二、貸款流程:
(1)信用等級評定。主要根據貸款人的基本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信譽程度等指標進行測評。一般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檔次、
(2)核定信用額度。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資金需求飢虧情況及信用額度申請,由農村信用社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
(3)發放貸款證。
(4)借款申請。申請貸款時,持貸款證、有效身份證(或戶口簿),便可申請辦理信用額度內的貸款。
(5)貸款發放。農村信用社接到借款申請後,由信貸專櫃人員(或門櫃人員)審查後簽訂合同,填制借款借據,隨後可按規定支用貸款。
(6)按期還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1)財政部關於貸款核銷年限規定擴展閱讀
信用社貸款的特點信用社經營的主要業務是農村信貸,其業務手續和技術操作與國家專業銀行基本一致,因此,國家專業銀行關於農村信貸管理方面的制度、辦法在信用社同樣適用,也同樣具有約束力。但是,由於信用社的性質、地位、作用等與國家專業銀行不同,因而在貸款的具體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貸款對象的廣泛性信用社的貸款對象涉及農村各種所有制、各個領域,它包括:
1、從事農、林、牧、副、漁等各業的承包戶、專業戶和農村合作經營單位。
2、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獨立核算的鄉(鎮)辦、村辦、組辦、戶辦和各種形式的聯辦企業或新的經濟聯合體。
3、有經營收入和還款有保證的農村文教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
4、繹有關部門批准從事手工業、商業,運輸、建築、服務業等農村個體經濟戶和經濟聯合體。除此以外,資金實力雄厚的信用社還可以對國家專業銀行的信貸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與之交叉發放貸款。當然,由於信用社的性質決定其貸爛簡神款支持的重點是農業生產,其它只能在滿足農業生產資金有餘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貸款經營的靈活性信用社貸款經營的靈活性,是指信用社在黨和國家政策、法令和計劃指導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則獨立自主地經營信貸業務,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作用,誘導農村資金合理流動。
⑵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呆帳核銷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信用合作社信貸管理,正確反映信貸資金營運狀況,及時處理貸款的呆帳損失,促進業務經營良性循環,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和信用社貸款資產風險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信用合作聯社(包括營業部)、信用社及其所屬機構網點(以下均簡稱為信用社)貸款呆帳的核銷。第三條核銷貸款呆帳的原則。
一、信用社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集體所有制合作金融組織,貸款必須有借有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
二、核銷貸款呆帳要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信用社有形或無形的資產損失。
三、核銷貸款呆帳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和核銷程序辦理。第四條貸款呆帳的認定條件。
一、貸款呆帳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償能力或法律規定,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可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解除,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對確實無法落實到戶、集體經濟又確實無力償還的集體農業貸款;或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有關部門認定,借款人和擔保人事實上已經破產、被撤銷、解散在3年以上,進行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死亡絕戶、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又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和資產清償及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後,仍未能還清的貸款
(五)貸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處理的財產不足歸還所欠貸款,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確認再無法收回的貸款。
(六)貸款人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質押物所得價款或作價後的金額不足以補償抵押、質押貸款的部分。
二、凡屬下列情況不得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或借款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但因種種原因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員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無法收回的貸款,應由個人按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承擔的部分。第五條貸款呆帳核銷的審批許可權。
核銷貸款呆帳的審批許可權按照要限盡量集中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確定。第六條貸款呆帳的核銷程序。
一、由信用社認定核銷的。信用社(含所屬網點)對應核銷的貸款呆帳要逐筆查實,對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由主任、信貸員、會計、稽核人員等集體審查認定後,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見附件2),並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貸款發放及借款人使用情況,造成呆帳的主要原因分析,以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和吸取的教訓等),附有關證明材料,報縣聯社審批後處理。
二、由縣聯社認定核銷的程序。信用社定期將所有符合呆帳條件的貸款抄列清單,寫出詳細說明上報縣聯社,由縣聯社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主管人員按第四條規定進行逐筆審核認定後,再通知信用社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並補報有關證明材料。信用社根據上級管理部門的呆帳核銷通知進行帳務處理。
三、以聯社為單位進行呆帳核銷的程序。年初由縣聯社按轄內信用社放款余額規定比例確定全縣(市)提取呆帳准備金總額,然後依據各社當年擬核銷呆帳貸款額和虧損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則,把提取金額具體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聯社下達的提取額度提取呆帳准備金,並全部上劃聯社。年度中間,信用社將符合核銷條件的呆帳貸款開列清單,填制《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和附報有關說明材料上報聯社。聯社審查認定後,在批復准許核銷的同時下撥等額的呆帳准備金,用於信用社的呆帳核銷。
以上三種認定核銷程序,前兩種由各縣聯社根據信用社管理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在縣轄范圍內執行,第三種經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後執行。無論採用何種核銷程序,超過縣聯社審批許可權的,經同級國家稅務局審核後,由縣聯社以書面報告(附信用社貸款呆帳核銷審批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
各級主管部門接到下級單位申報材料後,要組織信貸財會、稽核等部門,逐筆會審,據此寫出報告,由主管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給予核批,並將核批結果抄報同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⑶ 銀行貸款核銷15年後還要還么
需要的。
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並取得了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從計提的呆賬准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
(3)財政部關於貸款核銷年限規定擴展閱讀: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企業應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及時向各監管部門報告責任追究工作,對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在認定責任人後2周內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在1周內書面向各監管部門報告。
2、金融企業對呆賬認定和核銷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紀行為,不追查、不處理或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監管部門將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3、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⑷ 什麼叫貸款核銷
1.什麼是貸款核銷?
貸款核銷是「不良貸款核銷」的簡稱,是銀行按規定核銷不良貸款或貸款損失的制度。一般來說,貸款核銷是一種會計制度。事實上,它允許銀行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貸款損失。
2.什麼是稅前核銷和稅後核銷?
核銷是指資產從賬簿中剔除,在企業賬戶中作為損失處理。稅前核銷是指這部分損失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稅後核銷是指這部分損失在計算所得稅時不能扣除。
3.貸款核銷後,借的錢還能還嗎?
首先,答案是肯定的。貸款核銷只是在會計上處理銀行貸款的損失,但在法律上,銀行仍然有追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非核。
4.不良貸款核銷的利弊?
李:通過沖銷一部分休眠賬戶,降低銀行整體不良貸款率,增加當年銀行不良貸款處置量。而且核銷後,銀行仍然可以主張債權,核銷賬目並存檔,收回的核銷貸款會帶入營業外收入。
缺點:可能給銀行帶來風險,核銷後貸款的實際損失會大於其他清收處置手段造成的損失。如果不符合核銷條件,將存在合規風險,可能受到監管處罰。
5.貸款核銷後的徵信怎麼樣?
貸款核銷結清後,銀行的岩笑徵信系統會顯示不良信用記錄。用戶想要消除這個不良記錄,首先要確認不良記錄不是用戶造成的,可以去銀行徵信中心投訴。如果情況屬實,他可以刪除。通常用戶的個人不良記錄會保存五年,五年後蠢棗褲記錄會自動刪除。
6.銀行不良貸款核銷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核銷壞賬時,會計分錄為:帶簡
借款:貸款損失准備金
貸款:逾期貸款:逾期貸款戶數33,354戶。
對於已確認核銷的壞賬,次年收回的金額增加壞賬准備,會計分錄如下:
借:逾期貸款:33,354 逾期貸款戶
貸款:貸款損失准備金
逾期貸款應同時從借款人存款賬戶中扣除,並作會計分錄。
借:33,354單位存款人活期存款
貸款:逾期貸款:逾期貸款戶數33,354戶。
7.核銷貸款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1.需要形成分析報告,找出為什麼會出現不良貸款,比如審核不嚴、數據造假未被發現、催收不及時、為了完成任務而輕易放貸等等。這些都要仔細查清楚。
2.列出責任人。每筆貸款從申請、審核、放款、貸後管理、催收等都會有一個代理人。並應列出主要負責人,包括辭職、崗位變動、業務調整等原因。也要一一列舉。
8.注銷貸款被認定為責任人會有什麼後果?
1.賠償。根據分析報告,判斷各責任人的錯誤程度、重要性、關聯性,然後分攤損失金額,需要賠償。
2.影響績效考核。銀行也有內部考核機制,可能不會直接賠償損失,而是從影響出發,與最終的績效、工資、獎金等分配掛鉤。
3.懲罰和處分。可以直接發出通知處罰責任人。
總之,如果損失和影響不大,可能不會造成嚴重後果。每個銀行在不同方面都會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
9.壞賬准備核銷需要什麼條件?
(1)借款人和保證人依法宣告破產,固定還款後無法清償的貸款。
(2)借款人死亡後不能清償的貸款,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的貸款。
(3)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遭受巨大損失且無法獲得保險賠償而無法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無法清償的貸款
(4)國務院專項批準的逾期貸款。呆賬核銷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嚴格審批程序,及時核銷呆賬。外匯貸款應提取相應的人民幣壞賬准備,但不能提取現金。如遇外匯貸款呆賬損失,經審批後,可申請外匯沖抵外匯貸款損失。
10.不良貸款一筆勾銷,就不用還錢了嗎?
首先,貸款核銷是一個會計制度,所以核銷只是在會計上處理貸款的損失,但銀行在法律上仍然有追索貸款的權利。
11.貸款核銷的確定要求?
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暫行規定》相關規定:每筆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當地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不良貸款金額各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每筆不良貸款金額超過10萬元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屬銀行和省級中央金融機構的意見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在具體實施中,審批額度有所調整。銀行和中央金融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貸款核銷的有關規定,不得越權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責任。
12.稅前核銷和稅後核銷有什麼區別?
稅前核銷是指在執行所得稅計算之前扣除貸款損失。稅後核銷是指貸款損失不符合稅前扣除要求,可以納入核算,但稅法不允許在計算所得稅時扣除這部分損失。所以在會計結算時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⑸ 財政部規定的核銷條件了,是不是客戶不還無所謂了
一、財政部規定核銷條件只是說自主核銷,也就是說可以核銷也可以不核銷,並非必須核銷的法律規定。
二、無論金額多少,銀行與借貸方始終是合同關系,借貸方存在還貸義務。
三、如果借貸方不還貸款,銀行方依然要保留追索權,這涉及銀行資產安全、信貸安全和銀行業務人員安全等多方面利益。
四、如借貸方還不還無所謂,則會衍生銀行從業人員與借貸方惡意違約,從而核銷貸款侵佔資金的現象。
⑹ 請問什麼叫做呆賬貸款核銷定義是什麼具體怎麼處理
就是按照金融部門的規定,對到期達到一定年限尚未收回的貸款稱為呆賬。經過上級部門的批准後核銷,不在表內進行核算,轉到表外,相應沖減呆賬准備金,不夠的可以沖減利潤。呆賬在以後年度收回的話,再做收入。
(6)財政部關於貸款核銷年限規定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執行的是貸款四級分類制度。貸款四早派晌級分類制度,是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羨尺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
這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為財政稅收政策服務的分類方法,不良資產界定的標准為期限陸鋒:貸款本息拖欠超過180天以上的為「逾期」,貸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為「呆滯」,貸款人走死逃亡或經國務院批準的為「呆賬」。
呆賬的核銷不再需要經財政當局批准,呆賬核銷不是放棄債權,對債權債務關系未終結的債權還要繼續追償。僅需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為貸款總量的1%)。普通呆賬准備金只與貸款總額有關,不能反應貸款的真實損失程度。
⑺ 貸款核銷
法律分析:貸款核銷是「呆賬貸款核銷」 的簡稱,銀行按規定將呆賬貸款或貸款損失予以核銷的一種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呆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在具體執行中,審批金額有所調整。各銀行和中央財政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貸款核銷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財政部 《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准備金的暫行規定》 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下的,由地方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呆賬貸款額每筆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財政機構進行審批; 呆賬貸款額每筆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級行和省級中央財政機構的意見審批,報財政部備案。在具體執行中,審批金額有所調整。各銀行和中央財政機構在貸款核銷審批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國家貸款核銷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追究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