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買車用別人的身份證可以嗎
一、買車可以用別人的身份證
買車是可以用任何人的身份證買的,但是會影響到車主是誰的問題。
買車的時候需要開發票的,發票是誰的名字,那之後去繳納購置稅和去給車上牌,辦理機動車登記證的就是誰的名字的。
還有就是每年一次的保險也是得用當初的身份證的本人去辦理的,還有就是涉及到賣車之類的也得是身份證本人去辦理的。
買車就是你希望落在誰的名下就可以拿誰的身份證去辦理,當然是可以旁人幫忙代理辦理的。但是最好還是本人帶身份證去辦理,這樣以後有什麼問題能好辦一些的。
二、買車需不需要簽合同
買車是否簽訂書面的合同由雙方自行決定。
買賣車輛的行為屬於買賣合同的范疇,可以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也可以不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是在通常的交易習慣中建議寫一份書面的買賣合同,這樣有利於避免糾紛,規避風險,並在買賣完成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三、買車簽合同注意事項
(一)注意易被經銷商「忽略」的細節比如交車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免芹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消費者簽約時應特別注意以上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
(二)搭售保險不合法。除國家規定的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強制性保險外,購車族有權選擇購買何種保險,及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
(三)購車合同條款要齊全。
1、應當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
2、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光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3、車輛的交付方式和期限;
4、質量糾紛和異議的處理;
5、售後服務條款,應重點列明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詳細內容可參照《產品質量法》和《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
6、於違約責任。對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或不能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時該承擔何種責任,也需要詳細約定;
7、爭議的解決,應約定解決的方式,如仲裁、訴訟;合同的管轄地,如買車人戶籍所在地、經銷商登記所在地還是雙方指定的其它地點,都可以由雙方約定為爭議管轄地,如果約定不明,則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款。
8、應特別注意有關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這些部分往往被經銷商惡意「忽略」掉,購車者應注意保護自己的權利,使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2021修訂)》
第十二條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嫌穗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但法律規定不屬於徵收范圍的除外;
(六)族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查驗機動車,採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稅務、保險等信息實現與有關部門或者機構聯網核查的,申請人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核對相關電子信息。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騙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貳』 車貸朋友名義行駛證可以我的名字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行駛證的名字一定與辦理按揭車貸人的身份證人名一致,因為按揭要拿車輛登記證書抵押的。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叄』 以他人名義貸款買車,行駛證能寫自己名字嗎
可以。但風險很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和《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登記,而非所有權登記。
動產車輛所有權的判斷應依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駛證登記者訟爭汽車登記在其名下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出資人出資購買訟爭汽車,原告對訟爭汽車享有佔有、使用和管理的權利,應確認訟爭汽車歸出資人所有。
(3)用別人的身份證貸款買車行駛證是我的嗎擴展閱讀:
法官提醒,借名買車對於實際購車人來說,如果「車主」(被掛名人)反悔,可能導致錢車兩失;若被掛名人對外有債務,該車輛還可能被視為被掛名人的財產而遭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若順利上牌後,被掛名人還可以將車輛賣出、報廢等。
而對於被掛名人來說,也同樣存在風險。首先,若車輛發生事故,雖然是汽車的實際所有人開車,但車輛登記人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若實際購車人未按時還貸會導致被掛名人的信用喪失;
另外,在車輛違章扣分罰款等方面,被掛名人也要承擔被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還是要按法規辦事,切莫鑽所謂的「漏洞」。
『肆』 我用別人的名辦理購車貸款,行車證上能否換成我的名
不能,應該先有車再有貸款,用別人的名辦購車貸款就是用別人的名買車,如果要換名字等於再買一次車
『伍』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貸款買車
買車貸款用別人的身份證的,該車輛登記在誰名下一般就是誰的,一般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寬襲絕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五)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但法律規定不屬於徵收范圍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慎姿他證明、憑證。
『陸』 買車貸款用別人身份證,車屬於誰的
法律分析:車的登記在誰名下,一般認定就是誰的。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柒』 買車貸款用別人身份證,車屬於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車輛所有權屬於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捌』 我想以我父親的名義貸款買車,月供我還.行駛證能寫我的名字么
不能 用你父親的名義貸款買車 那麼車必須你父親的名字 除非還完貸了 在轉戶
『玖』 買車貸款用別人身份證,車屬於誰的
法律分析:法律上車子屬於你。車子屬於誰的判斷標准主要是車籍落到誰的名下。一般是貸款人、行車證上的名字就是落車籍時的名字。即在法律上,車屬於貸款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