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積金貸款年限怎麼算
實際生活中住房公積金是國家事業單位為職工購買的長期住房儲金,而且為職工提供了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可以通過貸款來購買,但是一般是有年限的。那麼住房公積金的年限怎麼算,下面的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來為大家解答。② 公積金貸款年限怎麼算
公積金貸款年限根據借款人年齡、房齡、土地剩餘使用年限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0年,借款人年齡與貸款年限相加之和不得超過65歲,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土地剩餘使用年限。③ 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怎麼算
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已經有很多人選擇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了,但是對貸款年限有一定的限制。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的計算
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的貸款年限與一手房和二手房以及貸款用途都有關系。申請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購房貸款:
一手房長不能超過30年;
二手房長不能超過15年;
申請自住的住房公積金個人建造、翻建、大修貸款,長不能超過15年;
申請購房的貸款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貸款年限應該與申請的購房的貸款年限一致。
另外,上述年限均不長於借款人法定的離退休時間後的5年。
住房公積金貸的款利率按中國人民團耐罩的銀行規定的利率標准執行,現行利率:5年以下(包含5年)為3.96%,5年以上的為4。
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金額根據借款人以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以及可貸款的年限計算,每戶的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高不會超過25萬元,若借款人的申請貸款額已經大於其住房公積金的可貸款金額,可由委託銀行在審批後提供相應的商業性的貸款補充,即住房公積金的組合貸款,組合貸款應高不超過40萬元。
住房公積金可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額度精確到千元)=借款人夫妻雙方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6%×12×0.45×可貸款期限。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的確定
1.不超過購買的自住住房的全部價款的80%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要費用的50%;
2.不超過抵押物的評估價值的80%(在兩年內商品房無需進行評估);
3.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家庭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計算的貸款的額度,即借款申請人的家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之和×0.4(即還貸能力系數)×貸款的期限;
4.不超過借款申請人的家庭還款能力計算的貸款的額度,即借款申請人的家庭月工資收入的和×0.4(還貸能力系數)×貸款期限;
5.非同一家庭成員的共同購買自住的住房的,不超過經公證的借款申請人所付款額度的80%(這條僅適用於份額共有);
6.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提前全部償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額度(此條僅適用於商轉公);
7.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當期高貸款額度80萬元。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權衡以上因素,針對每一戶貸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需求,進行綜合測定。
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合法的購買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並且其合同或協議簽訂時間在2年以內;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3、採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以下簡稱)認可的擔保方式(質押、保證),能夠提供認可的有效足額擔保。
4、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房的,須有不低於30%的首付款;購買二手房或單位集資所建房屋的,須有畝雹不低於40%的首付款;建造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須有不低於50%的自有資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須有不低於50%的首付款。
5、沒有尚未還清並且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6、其他規定。為他人提供公積金貸款第三方保證尚未解除保證責任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已付清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不得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未還清或有不良還款記錄的,不予辦理貸款;職工還清上一筆公積金貸款後,符合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第二次貸款。
7、借款申請人的配偶或者同戶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作為共同借款申請人。共同借款申請人應當提供長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證明。
8、市直公積金繳存人員在外地(濟寧市之外)以個人或配偶名義購買住房,應提供市區住房作為抵押和辦理置業擔保貸款手續,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也可申請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④ 公積金貸款年限計算
公積金貸款 年限規定一般有: 申請住房答檔公積金貸款 用於購買的是 經濟適用房 、商品房及集資合作建房的最長使用年限為30年。 申請公積金貸款 用於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房的公積金貸款的最長使用年限為20年。申請人使 用公積金貸款 一般不超過 法定退休年齡 延後5年。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老舉春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侍耐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