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汽車綠本抵押貸款需要本人嗎
汽車綠本抵押貸款需要本人。由於汽車綠本是汽車的所有權證書,是汽車的重要法律憑證閉告並,因此貸款轎跡機構需要核實抵押車輛的所有權和真實性,確保汽車綠本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友侍性。這就需要本人到場,以便貸款機構進行身份驗證和簽署相關的合同和協議。
② 車子不是本人可以抵押嗎
車主不是本人可以抵押貸款,不過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在辦理抵押貸款的時候,需要徵得車主的同意。非車主本人辦理抵押貸款需要的手續材料會更多,貸款機構處理起來也麻煩一些。
辦理車輛抵押貸款,需要帶的資料有借款人和車主的身份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購車發票、完稅證明、汽車保險單等等,可以咨詢相關的貸款機構,看看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盡量帶齊。
用車輛辦理抵押貸款,需要注意車子本身還有沒有在還車貸,如果還在還車貸,就需要車子本身還有再次貸款的空間才能申請貸款,不然抵押貸款的申請就很有可能會通不過。
辦理車輛抵押貸款以後,貸款人一定要按時償還貸款,否則就會產生比較嚴重的後果,比如說貸款人的徵信受到損害,如果長時間不還,被抵押的車輛還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經濟損失會很大。
拓展資料:
按現行法律留置規定,留置權只能發生於幾種特定的合同關系中,《擔保法》第84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雖然立法中對留置權發生的情形限定在幾種,但實務中,留置權與抵押權發生競合的案例卻大量發生,且大都是抵押人先設定抵押後,將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加工、運輸、保管等,很有可能不能清償修理費、加工費、運輸費或保管費,從而產生留置權與抵押權的沖突。對於二者競合時的效力問題,理論上有三種不同觀點:
1、抵押權與留置權競合時,根據二者設立或實現的先後來決定,設立在先的其效力優先於設立在後的;先到期的先實現,效力也優先。
2、留置權優先。即無論抵押權是否在留置權發生之前設立或實現,留置權人都可就標的物變價優先於抵押權人獲償。
3、留置權人如為善意,則留置權雖後於抵押權而發生,其效力也優先於抵押權;否則,其效力應後於先設的抵押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第2款採納第二種觀點。而我國台灣地區的《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5條規定,抵押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佔有抵押物時,不得對抗依法留置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該規定顯然採納的是上述第三種觀點。
在我國學術界,大部分學者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留置權應優先於抵押權,理由如下:
1、留置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應當優先於通過約定產生的抵押權。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通常是因履行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合同而產生。在履行這些合同時,留置權人往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勞務服務,且其費用也往往都由留置權人預先支付。假如留置權人享有的留置權不能優先於抵押權,那麼不僅不能實現其付出的勞動價值,而且有可能使其預付的費用也不能得到補償,這就會迫使留置權人採取預先的措施保障自己的權利,例如,要求定做人預先支付價款,這樣一來就會不合理地增加交易費用。
3、留置權人提供的材料和勞務,將使標的物的價值增值,這顯然是有利於債務人;同時優先保護留置權,也可能是有利於抵押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