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欠信用社貸款時效幾年
欠信用社貸款時效是3年。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拓展資料: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果該貸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具有勝訴權,而不是訴權。換句說,信用社向法院起訴要求你償還借款,法院還是會依法受理,在庭審或答辯時,債務人或擔保人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會依法審理查明是否存在時效中斷、中止的情況,如果沒有這些情況並且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法院會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審查後沒發現存在中止、中斷的情況,而且超出訴訟時效,法院會對案件繼續審理。
信用社一般指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關於信用社工作的具體內容如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其特徵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賬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於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2. 信用社貸款法律時效
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是兩年。
如果你說的屬實,那這筆貸款真的喪失訴訟時效了。信用社即使起訴也已經喪失勝訴權。
(喪失訴訟時效是指從債務到期日第二天算起兩年內沒有催款、也沒有還款記錄等其它中斷訴訟時效的情況發生)
假如2007年6月和2009年6月信用社在你的存款帳戶中小額扣款,歸還了小額貸款,就發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情況,從扣款日第二天重新計算兩年的訴訟時效。那樣的話,信用社仍有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