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多少年
(1)以所購新建造的住房作 抵押 發放的 住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自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法定 退休侍耐年齡 止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2)以借款人第二處房產或第三人房產作抵押發放的 委託貸款 ,貸款期答檔限不得超過所抵押房產的剩餘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 (3)用憑證式國債或銀行老舉春定期存單 質押 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或銀行定期存單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或銀行定期存單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4)以保證方式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5)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繳存 住房公積金 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⑵ 公積金最長貸款年限是多少
公積金最長貸款年限為30年。且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的5個自然年度。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的貸款必須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借款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單位按規定,按時、足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並在申請貸款時,開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滿6個月,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借款人在當地市轄區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
5、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或協議約定的產權人或產權共有人;
6、借款人購買期房,用擬購買的期房作*押的,須有符合規定條件並具備擔保資格法人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或借款人同意用本市產權明晰的其他住房提供押擔保;
7、借款人辦理質押的,按規定到指定的受委託銀行開立個人定期儲蓄存單並辦理質押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