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恩施公積金貸款條件
法律分析:凡在恩施州行政區域內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繼續正常繳交的職工,家庭成員(本人、父母或子女)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徵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㈡ 恩施70萬元的房屋首付多少70萬元的房屋月供多少
要是你准備在恩施買房,70萬元的房屋首付多少?月供多少呢?
現在的高房價,令許多剛需都望而生畏,現在許多人有買房需求,卻又無力全款買房,因此人們就挑選了 按揭貸款 買房。由於不一樣的省份 貸款政策 有所不一樣,因此了解當地的 房產 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合理安排手頭上的資金,正確消費。要是你准備在恩施買房,70萬元的房屋首付多少? 月供 多少呢?下面就讓我帶你了解下相關信息吧!
要是買首套, 商業貸款 的 首付比例 不得低於房屋總價的30%,既700000 * 30% = 490000元,貸款年限30年; 公積金貸款 的話,貸款比例可達80%,貸款額度為60萬元,貸款年限30年。
要是是 二套房 ,則不得低於 房屋評估價 的50%,也就是說買房屋總價為700000元的房屋,首付需要700000 * 50% = 350000元;公積金貸款二套房的話,貸款額度為60萬。
關於恩施 買房首付 及月供狀況,要是你准備在恩施買70萬元的房屋,就要做好充足的資金准備,首付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並且每月月供也要計算好,是不是會影響到你未來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生活質量。以上就是我為您提供的恩施 買房貸款 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㈢ 恩施住房公積金發布個人期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更好地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住房需求,減輕資金籌集壓力,保證住有所居,州住房公積金中心將聯合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共同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期房組合貸款業務,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恩施州住房公積金個人期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恩施州住房公積金個人期房組合貸款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滿足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減輕資金籌集壓力,支持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恩施州公積金管發【201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擬聯合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期房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業務試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組合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如因資金不足,可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同時,辦理受託銀行個人期房按揭貸款。
第三條申請組合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受託銀行個人期房按揭貸款的相關規定。所購住房必須是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均已准入的合作樓盤。
第二章業務模式
第四條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受託銀行個人期房按揭貸款分別由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負責按有關政策和業務流程審批、發放,並對所發放的貸款承擔風險。
第五條公積金中心與受託銀行應簽訂組合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申請條件、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
第六條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貸款條件:
1.主借款人為我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的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良好,無達到拒貸條件的不良信用記錄;
5.購買公積金中心和委託銀行均已准入合作的樓盤項目住房;
6.住房消費的首套房首付款已超過總價款的20%以上,二套房首付款已超過總價款的30%以上;
7.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提供擔保;
8.無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0.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七條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由受託銀行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按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可貸額度由以下三個公式取最小值:
1.購房合同總額—首付金額—商業銀行按揭貸款金額;
2.購房合同總額*80%—該購房行為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
3.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10倍。
同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月還款本息合計不得大於家庭月收入的50%,收入和月負債的確定按照操作規程執行。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由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分別按照各自的住房貸款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應保持一致。
第四章辦理流程
第九條貸款申請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辦事處(營業部)提出組合貸款申請。借款人須申請組合貸款的,應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明確組合貸款方式。
第十條貸款審批及簽訂合同
公積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審批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審批通過後,將《恩施州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組合貸款申請表》轉受託銀行。
受託銀行依據《恩施州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組合貸款申請表》的結果,辦理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手續,審批組合貸款中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部分,並及時向公積金中心反饋審批結果。
審批通過後,借款人應及時分別與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超過1個月未簽訂的,視為放棄組合貸款。
第十一條辦理抵押
借款合同簽訂完成後,受託銀行應通知借款人辦理預告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證中應註明雙抵押權人及各自債權數額。抵押權證由受託銀行負責保管,受託銀行應向公積金中心提供抵押權證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
第十二條放款
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在擔保落實後,分別按照規定發放貸款。
第五章貸後管理
第十三條組合貸款發放後,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分別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和各自的貸款規定進行貸款回收和貸後管理。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有違約行為的,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各自按規定程序進行催收。借款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導致公積金中心或受託銀行任一方的貸款出現重大風險,需通過法律手段處置抵押物的,雙方都有權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或訴訟,對於按照相關規定處置後標的款由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根據按剩餘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第十四條借款人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均已結清之後,方可解除房產抵押。由借款人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公積金中心出具解除抵押登記的相關手續,受託銀行核實蓋章。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恩施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來源:恩施州住房公積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