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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協議貸款有什麼影響

發布時間:2021-04-27 12:55:22

『壹』 自己貸款買車掛靠車車隊貸款還不上別給車隊,影響徵信嗎

應該會把,因為畢竟是你貸款買車,你還不上了會對你的徵信造成很大的影響

『貳』 汽車掛靠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只要不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就為有效。

『叄』 簽訂車輛掛靠協議要注意什麼

可以在掛靠協議中明確車輛所有權歸你,但是不能100%避免被第三者通過法院執行的可能,沒有辦法的。亂收費可以事先約定,不行可以轉戶不掛靠。

『肆』 車輛掛靠協議

"車輛掛靠"指的是個人購買運營車輛後,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辦理「道路運輸許可證」,這時,購買運營車輛的車主需要找一家運輸公司,將行駛證讓的名字登記為公司名稱,這個過程就是「車輛掛靠」。
「車輛掛靠協議」主要內容是:由車主和車輛掛靠公司簽署的「車輛掛靠協議」主要內容是雙方約定在掛靠車輛發生事故後,雙方的責任承擔問題。
以下為車輛掛靠協議合同範本,僅供參考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掛靠協議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乙方購置車輛掛靠在甲方名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由乙方出資購置的 車輛,車型號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車牌號為 ,掛靠在甲方從事運輸業務。汽車掛靠協議合同期限為自車輛登記之日起至車輛從甲方公司名下過戶出去為止。
二、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掛靠車輛上牌落戶、年檢、保險及營運證辦理等相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無權私自辦理車輛營運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納車輛掛靠的管理費 元/年,每年交納一次,於每年的 月 日前繳納。掛靠期內因乙方原因解除掛靠關系的,管理費用不退回。
三、甲乙雙方辦理掛靠手續,乙方應一次性向甲方繳交 元/部車的履約保證金。乙方如無違約,保證金於汽車掛靠協議合同解除時返還給乙方。
四、甲方代乙方辦理車輛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保險險種包括但不限於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責任險等,其中車輛損失險應按車輛價格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應投保不低於100萬元的保險金額,車上責任險應投保不低於30萬元的保險金額。乙方應將上述保險費用於原保險汽車掛靠協議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辦理續保手續。但汽車掛靠協議合同起始月乙方應於簽訂本汽車掛靠協議合同當日交納全部保險費用。
五、掛靠期間,乙方不得將車輛擅自轉讓、變更,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車輛對外提供抵押,如有特殊情況應書面向甲方申請,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辦理。
六、掛靠期間乙方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車輛在經營中,因發生交通事故、運輸汽車掛靠協議合同糾紛、勞務糾紛等,一切由乙方負責並處理;乙方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如實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請求下協助乙方處理糾紛,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以上事故、糾紛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七、乙方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甲方制定的安全運輸等企業管理制度。定期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嚴禁乙方僱用證件不全、技能不良的駕駛員,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及酒後駕駛,造成不安全因素,否則甲方有權將其停駛,強制性保養、維修,產生的維修費用和停駛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所聘人員與甲方無勞動、勞務汽車掛靠協議合同關系,乙方自行管理其相關工作人員,若由乙方工作人員引起甲方企業信譽、財產損失,乙方應予以賠償。
八、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按時足額交納管理費、保險費、辦理營運手續費及相關費等費用時,甲方有權停發停辦乙方車輛相關的營運手續及證件,有權收取每天1% 的違約金。乙方超過繳費期限一個月不繳交上述費用的,甲方有權扣押保證金和留置乙方車輛,並有權對留置車輛進行拍賣,以所得款項和保證金償還乙方對甲方的欠款、申請注銷車輛、辦理相關證件等費用,並可解除汽車掛靠協議合同。
2、甲方如不能按時為乙方辦理各種營運手續、保險手續時,乙方有權督促其辦理。甲方拒絕為乙方辦理各種營運手續、保險手續時,乙方可以解除汽車掛靠協議合同。
3、掛靠期間,乙方不得將車輛擅自轉讓、變更、抵押,應支付甲方每部車人民幣一萬元的違約金。
八、本汽車掛靠協議合同未盡事宜,應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汽車掛靠協議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汽車掛靠協議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汽車掛靠協議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汽車掛靠協議合同一式兩份,甲乙上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點: 時間: 年 月 日

『伍』 貨車掛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車輛掛靠,是指個人出資購買車輛而掛靠在某客貨運輸企業,並以運輸名義進行客貨運輸經營,由掛靠單位提供適於營運的法律條件,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或有償服務費的經營方式。車輛掛靠經營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即具有合法運輸經營權的經濟實體、企業法人給沒有取得合法經營權的個體運輸戶提供合法經營的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案由時將該類糾紛定性為「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對於此類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從行政管理規定上看,雖然交通部已經多次下發文件擬本著「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對道路客運掛靠經營進行全面清理,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也明令禁止機動車輛掛靠經營,但對於貨運機動車輛的掛靠經營,目前尚沒有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規定,同時還有一些省市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仍持鼓勵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在合同領域可以確定合同無效的五種類型。有人認為,掛靠行為系通過違法途徑轉嫁交通運輸安全風險責任,給道路企業經營和社會的穩定產生嚴重影響,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4)(5)項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陸』 買車協議貸款,改變主意全款會影響徵信嗎

不會影響徵信,因為你申請貸款已經通過了,這時候你徵信上已經有一條申請貸款的記錄了,你就算貸款不要了,這條記錄都是不會沒有的,和你銷不銷毀資料已經沒有關系了。他們問你要200塊錢就是想要點跑腿辛苦費而已,幫你跑個貸款手續,最後通過了你卻不要貸款,所以人家想收點辛苦費吧。

『柒』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7)車輛掛靠協議貸款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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