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前貸款買房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房貸就有份,或者是你老公個人還的是拿工資等其他收入還的,你同樣還是有份,婚後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❷ 貸款買房一般還款期限是多少年
貸款買房並沒有固定的一般還款期限,只是常用的是二十年或三十年,因貸款年限:一手房貸款年限最長為30年,二手房最長是20年,同時貸款年限加上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但你可根據你的現實情況而來核定,你到底要貸款多少年。
而利息的話,貸款利率:首套房貸款基準利率5年期以上是6.55%,二套房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上上浮1.1倍,即7.26%。但這個利率會有所變動,根據每年的央行利率標准而定。
房貸還款方式:等額本金、等額本息、雙周供等;不同的還款方式,月供金額也會不一樣,那麼利息也同樣會不一樣。
比如說,你看上了一套商品房,價值是在30萬元。首付是10萬元,那麼還需貸款20萬元,按照基準利率4.9%,等額本息還款法來算,不同期限的還款情況如下:
貸款期限為10年:每月需還款2111.55元,總累計的利息需要付53385.75元;
款期限為15年:每月需還款1571.19元,總累計的利息需要付82813.92元;
貸款期限為20年:每月需還款1308.89元,總累計的利息需要付114133.14元。
期限選得越久,所產生的利息也就最高。但是在付首付前,你就打算要提前還款的話,那麼貸款期限選20年的更劃算,畢竟每月的利息會更少,提前還款只需還剩餘的本金,不會在產生利息了。
若是不打算提前還款,而且每月的工資足以付月供,還能保證生活,那麼可以選擇10年的貸款期限。這樣可以少付「114133.14-53385.75=60747.39元」的利息。
❸ 男方婚前買房,但是貸款了
這個離婚問題涉及到房子的話,先看是否做了婚前財產公正,就目前來說,你這個情況屬於婚前財產,但是結果時間沒弄明白,如果結婚超過了五年,房子屬於共有財產,離婚要做分割的,一人一半,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你還貸款就對你不利了。
❹ 買房貸款申請還沒超過24小時貸款年限還能改嗎
買房貸款申請還沒超過24小時。貸款沒有審批下來。貸款年限是可以改的,
❺ 婚前買房貸款沒還清,婚後可以再貸款買房么
可以,
按揭貸款的基本流程如下:
實地看房:
信貸員、居間機構、評估員、買賣雙方到申請按揭貸款的房屋現場對房屋現場勘察;
產權驗證;
產權人及共有權人(賣方)帶著身份證原件及房產證原件,到房管局交驗身份證原件及房本原件,進行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
簽署合同:
銀行認真核對校驗客戶的資料原件,鑒別所有簽字人員的真實性,監督客戶簽字,收取房產證原件及訂金(具體數額由買賣雙方確定),復印資料,提醒雙方在該行辦理帳戶;
填寫合同:
銀行整理資料根據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合同;
繳費義務:
銀行收取費用預審通過後,通知客戶交費;
產權過戶:
買賣雙方在房管局的幫助下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貸款人准備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抵押手續;
銀行放款。
❻ 貸款買房要在婚前什麼時間還清貸款才屬於個人
只要在結婚領取證件前,都算個人財產。
一、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❼ 婚前買房貸款問題
銀行要求在房產證上去除共有人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