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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租賃的車輛抵押貸款構成犯罪

發布時間:2021-05-02 17:00:38

❶ 租車後用以抵押借款還債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姚某租借轎車的行為屬民事法律行為,應為民法調整范圍,姚某和繆某等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屬民事關系,姚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姚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侵犯的是車主的財產權。這一觀點認為,姚某租用轎車的目的不是使用轎車,而是用來抵押還債,他沒有能力再把車輛贖回,所以他租用轎車只是他非法佔有轎車的借口。 第三種意見認為,姚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侵犯的是借款人繆某等人的財產權。這一觀點認為,姚某虛構了其無力償還借款的事實,將他人所有的轎車用以抵押借款。 評析意見: 本案中,姚某的行為具有民事欺詐的特徵,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並不是對立關系,而是特殊與一般關系。不能因為某個行為屬於民事欺詐,就否認其成立詐騙罪。為此,筆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一般來講是用誇大事實或虛構部分事實的辦法,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並與其訂立合同,通過履行約定的民事行為,以達到謀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點說詐騙罪是「騙錢」,民事欺詐是「賺錢」。具體到本案中,姚某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租用轎車用來抵押借款,其主觀非法佔有的意圖非常明確。 2、兩者的客觀行為不同。主觀目的是可以從客觀行為推斷出來的。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都虛構了一些事實,但詐騙罪所虛構的是主要事實,實現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民事欺詐行為一般是虛構一些細枝末節,從而達到暫時賺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本案中,姚某將其不擁有所有權的車輛用來抵押借款,顯然虛構了擁有車輛所有權的主要事實,導致繆某等人既無法佔有車輛,亦無法實現讓姚某償還債務。 3、兩者履行承諾的實際能力和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無實現承諾的打算,也沒有能力實現承諾。一般來說,民事欺詐行為人本身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總是積極地承擔責任,是主動的承擔。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是迫於法律的威懾,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被動的承擔。本案中,姚某當初即是因無力償還高利貸,而用租車抵押借款的手段來佔有借款人的錢財,說明其根本無力履行還款,後來的逃匿行為更說明其不想承擔任何責任。 4、姚某目的是為了非法逃避債權,而不是佔有車輛。姚某以自己的真實身份租賃三輛轎車,其行為屬合法的民事租賃行為,雖然其將轎車用以抵押借款,但轎車作為一種物殊的財產,只有在登記過戶後所有權才能轉移,顯然其所有權並未發生改變,直到案發,姚某也只是侵犯了車輛的使用權,而沒有侵犯車輛的所有權。他用租賃車輛隱瞞其沒有還款能力的真相,所以,姚某侵犯的是借款人的財產權。 綜上,筆者認為姚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論處。作者單位: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檢察院

❷ 從租賃公司租車後抵押大人借款是否構成詐騙罪

從租賃公司租車後抵押大人借款涉嫌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詐騙類案件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除了看有無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客觀事實外,還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

❸ 租賃汽車抵押貸款如何定性

將車輛以租賃的形式騙出後又採取隱瞞真相的手段,以車主的身份將車輛「抵押」給他人以獲取現金,是一種詐騙行為。

❹ 租的汽車抵押貸款違法嗎,什麼罪

將租來的車惡意抵押,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判刑要根據具體情節。
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是一種特別關系,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且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利用了合同,應當成立合同詐騙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❺ 租車後把車抵押了算不算詐騙

租車抵押貸款,算詐騙,情節嚴重的涉嫌詐騙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❻ 租賃來的車,進行抵押借款,構成詐騙嗎

你好,請問這是哪一家寄賣行,貸款如此方便,工作人員做事如此不上心。
辦理車輛抵押借款你證實對方身份證明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沒。包括房產抵押一樣,你們工作人員自身從事這一行業,本應具有相當強的行業專業知識,辦理車輛抵押和房產抵押也該需要什麼手續,但現在呢,或許對方手續不全,你們也沒有查證屬實就匆匆把錢給了客戶。現在告客戶詐騙,怎麼可能!

❼ 租賃車輛後抵押借款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租賃車輛後抵押借款,構成合同詐騙罪無疑。
租賃的車輛,所有權並不發生轉移,承租人無權將車輛進行所有權的轉移。
當事人可以報案。

❽ 把租來的車抵押貸款,貸款方是否涉嫌違法犯罪

第一,一般刑拘30天走的就是大拘,這幾天就應該去檢察院批捕科報捕了
第二,應該會被判刑。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鑒於本案數額較小,判處緩刑的機會很大
第四,能否取保在於跟公安機關的溝通,因為雖然本案數額較小,但是涉及團伙犯罪。一般取保5000到2萬不等。也有更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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