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車輛抵押貸款後把車賣給了違法嗎
當然違法,抵押車就等於暫時過戶給放款方,在沒結清的狀態下把車賣掉是違法的
② 車輛抵押貸款,但是車輛戶主不是貸款人,算不算違法
車輛抵押貸款是要有一整套程序的。其中就包括車主需要同意將自己的車輛抵押,以幫助他人獲得貸款。車主不同意將自己的財產作抵押,是不能夠辦理抵押貸款的。也就是說一個社會個體不能夠在別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基礎上,拿別人的財產抵押貸款。如果產權人或是財產所有人同意將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幫助他人實現貸款的目的,是可以的。關鍵就在於財產的權利人是否同意這一點上。
③ 拿別人的車抵押貸款犯法嗎
拿別人的車貸款屬於犯法。
再就是你拿別人的車也辦理不了抵押貸款
④ 按揭車二次抵押違法嗎
二次抵押是指將已經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東西作為抵押物再次抵押,從而獲取貸款的行為。例如,已有的房屋在銀行作為抵押物申請到貸款後還在正常還款階段,如果需要再次申請貸款,通過專業評估以後,在不考慮提前還款的情況下,根據評估價值再次抵押貸款。
一般情況下,在二次抵押過程中,二次抵押的權值不會超過第一次抵押貸款價值余額,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避免申請者不能償清債務給銀行帶來的麻煩。此外,二次抵押歲不需要第一抵押權人的同意,但有高至第一抵押權人的義務。
二次抵押和第一次抵押所辦的手續及需要收取的文件基本上是一樣的,即包含,看車手續——看車——到車管所做汽車抵押登記——簽訂借款協議——放款當天拿錢。
⑤ 車子抵押給私人合法嗎
是合法的。全款車抵押給個人履行了合法手續,那麼車子抵押給私人是合法的。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持機動車登記證書、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證明→填寫《機動車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屬於單位的加蓋公章在相關窗口辦理就可以了。
(5)車輛抵押貸款違法么擴展閱讀:
抵押車的注意事項:
1、大多汽車抵押都是實行的押證不押車,也就說,只要你把自己汽車的相關證件抵押給其他人就可獲取貸款,而汽車在安裝上GPS以後照常使用。因此,在辦抵押之前,應先了解,汽車抵押是否押車,可盡量避免要押車的機構;
2、汽車抵押的資金往往用於短期周轉。若是需要長期貸款的,不適用於用汽車作為抵押來貸款;
3、由於汽車抵押往往所產生的費用頗高,因此若是選擇周期較長的車輛抵押貸款,在具備提前還款的情況下,可盡量提前還款。
4、抵押人在選擇機構上,應盡量選擇正規機構。如銀行、工商注冊的小貸公司。在此基礎上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產生糾紛,法律也好解決。
⑥ 車輛多次抵押違法嗎
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據此可知,法律禁止超出抵押物實際價值的重復抵押,但不禁止就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進行再次抵押。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一條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⑦ 車子抵押貸款,現在那公司違法經營,幹啥了人員都做牢了我那車了怎麼樣了
你是用車子辦理抵押貸款,現在這個公司違法經營,那麼你這個車輛的話,需要等公司完成他們的事情,然後才能辦理其他手續,建議你按照貸款合同繼續還款就可以。
⑧ 租的汽車抵押貸款違法嗎,什麼罪
將租來的車惡意抵押,涉嫌構成合同詐騙罪,判刑要根據具體情節。
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是一種特別關系,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且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利用了合同,應當成立合同詐騙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