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車子掛靠在賣車公司名下的汽車隊,貸款在我名下,怎樣把寫協議貸款讓賣車行來還
如果貸款在你名下的話,想要寫協議讓貸款,讓賣車行去歸還的話,那麼可以讓賣車行給你打欠條,讓賣車行及時把錢給你,然後你再去還貸款。
②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2)車輛貸款掛靠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③ 車輛掛靠公司協議如何寫
給你參考下我們公司的掛靠協議書,歡迎提出意見,至於你說的有可能賣車,或是自己暫住證到年限後再轉回自己戶上,本人認為應當在協議書上稍作說明,以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以下是範本,你根據自己的情況,酌情更改,不過這是站在我們公司的角度起草,可能和樓主的有點差強人意,參考而已。。。。。
貨車掛靠協議書
甲方:XX運輸有限公司
乙方:
為適應貨運市場發展的需要,秉著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乙方自願將全資自購車型: 噸位: 貨車一台掛靠甲方經營,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現雙方協商一致,特簽定本合同。
一、車輛產權乙方自有貨車以甲方名稱登記上戶,上戶後車牌號: 閩 ,車輛上戶登記不是產權登記或產權轉移,車輛產權仍屬乙方。
若掛靠甲方經營期間,車輛發生滅失、毀損等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
二、掛靠期限乙方車輛掛靠經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掛靠合同不是勞務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請、僱傭的人員不屬甲方職工,不能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
三、 掛靠費用
1.管理費:乙方在掛靠期間每月應向甲方交納掛靠管理費 元;全年共計 元。作為甲方為乙方代辦各種事項及甲方各項管理的勞務費用。掛靠管理費每月交納一次,並應先交後行。
2.營運手續費:甲方以公司的名義為乙方辦理營運手續(限於行駛證、營運證、附加稅、養路費、牌照、二級維護卡、貨運基金、行車路單),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無權私自辦理車輛營運手續。
3.代收代付費:乙方每月應將養路費、運管費、工商費、稅、年(季)檢費 元,及時交付甲代為辦理。
4.保證金:乙方同意在簽訂合同當日一次性向甲方預交保證金10000.00元,用於以豐補欠。乙方同意甲方保管保證金期間,保證金不計利息,由甲方在乙方無違約情形並在本協議書履行期限屆滿後 日內一次性退還乙方,乙方違約時(違約情形詳見後附),保證金視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不予退還。如有拖欠費用,甲方即停發牌證,停運期間各種費用照收,所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
4.掛靠車輛保險費:甲方代乙方辦理車輛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其投保金額:車險按車輛價格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不低於50萬元:駕乘保險人不低於10萬元/人,貨物險不低於10萬元;集裝箱保險不低於10萬元。乙方應將上述保險費用於原保險合同到期十五日前交由甲方辦理續保手續。但合同起始月乙方應於簽訂本合同當日交納全部保險費用,如拖保,公司有權為其墊付保費,並根據墊付額按月息3%收取利息。乙方掛靠甲方經營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險公司理賠的保險費用應當直接轉入甲方賬戶,該款項應當首先保障對理賠事項的賠償,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給付。
四、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有償為乙方及時辦理各種運輸手續、提供行車路單、修車等方便,乙方及時付清費用,甲方組織開發貨源服務於車主,甲方按組貨金額的3%收取貨運服務費。
五、牌、證押金乙方在掛靠之日,應向甲方交納車輛牌、證押金 元(不計息)。用於抵扣甲方為乙方所代辦的牌、證費用,多餘部分在相關證件辦理妥善後由甲方退還乙方。
六、乙方自理費用
1.掛靠期間乙方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車輛在經營中,因發生交通事故、運輸合同糾紛、勞務糾紛等,一切由乙方負責並處理;乙方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如實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請求下協助乙方處理糾紛,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以上事故、糾紛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乙方車輛在掛靠經營期間的養路費、運管費、工商費等各種規費、車輛使用稅、個人所得稅等各種稅、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費、商務事故費、車輛維修費、車輛保險費、車輛年、季檢費、過橋費、過渡費、過城入境費、停車費、洗車費、違章違紀等各種費用。
3.乙方及乙方因經營需要所聘請、僱傭的駕駛員、相關人員等的工資、獎金、福利費、醫療費(含行車事故中的傷、殘、亡的費用)以及各項保險費用、駕駛執照和從業證的辦證費用。
4.乙方以及所乙方僱傭的人員在掛靠經營期間發生是行政、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各種糾紛所產生的費用。
5.本合同未明確規定的其他費用。
七、安全機務管理
1.乙方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和甲方機務、安全制度,積極參加甲方安全活動,加強車輛保護,按規定進行正常年、季檢;如發現乙方車輛不符合安全行駛規定,甲方有權制止車輛運行;如乙方不按規定執行,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2.乙方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保險,必須由甲方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保險公司的有關理賠辦法賠償後,不足部分,應由乙方用其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概不負責。未辦理好車輛保險手續前,乙方車輛不得營運。
3.車輛掛靠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車輛改型、改造、轉讓和拍賣,未經甲方同意,甲方有權收回車輛牌、證。經甲方同意的車輛改型、改造、換廂大修,費用由乙方自理,並且乙方每月應向甲方交納的掛靠管理費用不予減免。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證要遵守甲方的牌證管理規定,甲方移交給乙方使用的所有證件和車輛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乙方要承擔所補辦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八、車輛運行
1.乙方車輛運行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必須遵守甲方車輛運行的各項規定。
2.乙方應遵紀守法,嚴禁人貨混裝,嚴禁裝運國家禁運的一切物品,違者,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3.乙方自行聘請的駕駛員,必須到甲方安全管理部門考核後辦理好「准駕證」方可駕車運行,同時乙方應承擔聘請駕駛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4.乙方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甲方制定的安全運輸等企業管理制度。嚴禁乙方僱用證件不全、技能不良的駕駛員,嚴禁車輛帶病行駛,造成不安全因素,否則公司有權將其停駛,強制性保養、維修,產生的維修費用和停駛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所聘人員與甲方無勞動、勞務合同關系,乙方自行管理其相關工作人員,若由乙方工作人員引起甲方企業信譽、財產損失,乙方應予以賠償。
九、其他
1.在簽訂本合同之日,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和本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2.掛靠合同期滿,乙方無違約行為,並且交清掛靠期間的全部費用,則乙方將牌證退還甲方,並將其掛靠的車輛轉戶,轉戶費用乙方自理,甲方則退還牌、證押金,雙方終止本合同。
3.掛靠合同期滿,如乙方願意繼續掛靠,經甲方同意,乙方與甲方另行簽訂掛靠合同。
4.掛靠期間,乙方應自行承擔乙方及僱用人員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5.乙方應將各項由甲方代付代辦的費用及時交給甲方,如交款不及時造成的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6.乙方發生營運糾紛和交通事故,需甲方協助處理的,甲方參加處理人員的各項費用(含工資、差旅費等)由乙方負責。
7.掛靠期間,車輛產權仍屬乙方,產生的效益歸乙方支配和使用,同時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8.乙方以任何形式在銀行或個人、借款及其他經濟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
9.乙方在掛靠營運期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及稅收、物價政策,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十、違約責任及處理
1.甲方違約責任處理甲方擅自提前終止本合同,視為違約
甲方違約處理:在乙方交回甲方提供的牌、證後,甲方賠償乙方一個月的掛靠管理費、退還乙方牌、證押金。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視為乙方違約:(1)不按時交清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乙方應繳款;(2) 掛靠期內,私自轉讓車輛、轉讓牌、證;(3) 擅自提前終止本合同。
乙方違約處理:(1)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車輛所有運行所需牌、證,甲方有權追回乙方所欠款項,並按欠款額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滯納金。(2)乙方如不能按時足額交納管理費、保險費及相關費等費用時,甲方有權拒絕為其辦理各種運營及保險手續,逾期半個月不能交費時,甲方有權暫扣乙方車輛作抵押,注銷其牌證,並可解除合同。乙方承擔六個月掛靠費數額的違約金。(3)掛靠期間,乙方不得將車輛擅自轉讓、變更,如有特殊情況應書面向甲方申請,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辦理。如車輛下月份須停駛,應於當月25日前將牌證等相關手續交由甲方,但停駛時間不能超過行業所規定的期限,否則後果自負。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乙方應文明、優質、誠信服務,維護企業利益和信譽,服從運政部門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檢查、監督和處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甲方代理機構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甲方全權委託代理機構與乙方簽訂。
十四、本協議書簽訂前,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及其含義都已准確理解,自願簽訂並願意完全按照約定條款所訴事項執行。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應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一致同意提交XX縣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十六、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理機構(蓋章)
甲方代理機構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___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