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男方婚前貸款買車婚後女方有責任一起還嗎
男方婚前貸款買車,屬於婚前男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女方沒有責任一起還。
Ⅱ 女方付首付,男方還房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這個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情況討論: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婚內購買的,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首付,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那麼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予以分割。
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婚內購買的,但是女方使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男方使用婚前個人財產償還貸款,該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應首先析出女方和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三種情況,如果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並登記在女方自己名下的,婚內償還貸款的,那麼該房屋仍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共同還貸及對應的增值部分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對於該部分,仍應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購房】 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Ⅲ 結婚前買車首付女方付,婚後兩人共同還貸款,車寫誰的名字好,要是寫男方,這個算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離婚,那麼誰付首付誰可以判得,但是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半的還貸。當然,他放棄了的另算。
Ⅳ 買車老婆付首付,老公還貸款離婚車歸誰
看你是銀行按揭抵押的,還是辦信用卡分期的,如果是第一種就要等車上完牌再送資料去銀行放了款S店才能給車你開走,如果是第二種的話通常刷卡次日就可以提車的了。不明可追問,記得采訥哦,謝謝!
Ⅳ 婚前買房,女方付首付,男方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嗎
婚前買房,女方付首付,男方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只寫女方,只要購房合同簽署時候簽署了女方一人姓名就可以。
辦理房產證寫誰名字,幾個人名字,是依據購房時簽署購房合同上標注名字來定,不能增減和更改。
這房子因為婚前購買,又只寫了女方一人名字在房產證,所以住房產權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男方權益是自領取結婚證起,雙方還貸總額的一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的一半。
Ⅵ 婚前買車是男方貸款買的,也是男方的名字,離婚要賠償車子的錢嗎我是女方
如果離婚,無需賠償車子的錢。
關於夫妻財產的界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如果離婚則車子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應歸男方所有。女方也無需賠償車子錢。
Ⅶ 老婆結婚前首付買車,婚後車貸基本都是我還的,,算共同財產嗎
是共同財產。首付部分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糾正一個說法,婚後不存在你還貸妻子不還貸的說法,婚後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何來你還的說法。
Ⅷ 女方的陪嫁錢然後和男方貸款一起買車 車主是誰
汽車只能寫一個人名字,那就是還款人,這就相當於買個房你付首付著他名字分期一個概念,因人而異,人家都要嫁給你了,你看能力行動吧。如果覺得不妥可以商量。畢竟婚姻不是買賣,不能打腫臉充胖子,因為錢讓感情變得利益化,商業化。
Ⅸ 首付女方出的男方按揭離婚怎麼判
法律分析:首付女方出的男方按揭,離婚時分割問題需要根據產權登記名字來判,如果只登記了女方的名字,則房子歸女方所有,還沒有歸還完的貸款屬於女方個人債務;至於婚後男方還貸部分,除男方有明確證據證明用於還貸的款項屬於自己個人婚前財產的情形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還貸,由女方對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對男方進行補償;但如果產權登記了雙方名字,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等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