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融資租賃購車
汽車融資租賃是一種購車方式,可以幫助消費者通過分期的方式輕松買到自己喜歡的車。這種方式相對銀行貸款購車來說,不會佔用消費者的信用額度,還能將車的價格和購置稅、保險費、牌照費等一起打包融資,對消費者的資金壓力更小。
採用汽車融資租賃的方式購車,消費者只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證金(相對銀行貸款來說比例更低),就可以擁有自己喜歡的車了。之後只要每個月支付一定的月租金,租金付清,用戶就可以擁有汽車的所有權。
(1)買車打包貸款怎麼算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去以租代購公司時一定要看清楚公司實力,是否能夠長期存在,汽車金融系統一般的租車公司都會有車源公司,如果中途租車公司跑了,那麼車源公司會對客戶手上所擁有的車輛進行收回處理,所以一定要查明公司的實力,是否是剛新辦的公司,公司有多少人之類;
2、就是要注意所簽署的合同內容,要細致的讀明白合同的內容,明白條款的意思,因為這是維護自身利益的終極保障,再有就是要查明自己的車輛是否是正規的,或者說不是翻新車或二手車。
⑵ 裸車大概8萬,分期買車除了首付款,還要准備大概多少錢
分期買車除了首付款,還要准備大概多少錢?裸車大概8萬?分期買車一般組成是首付款+購置稅+保險費+手續費+上牌費,除了這些,如果還是有其他費用就是不合理的,我們買車的時候不要被忽悠了。
1.分期手續費。無論是在4S店還是在汽貿店分期買車,收取金融服務費已經是不成文的規定了,只不過是收多收少的問題。
手續費收取一般有兩種可能性,要麼固定費用,要不就是按點數收取,區域不同,收費標准也不一樣。暫且按3000原來計算。
2.GPS費。這個費用在5年前還是比較盛行的,收費標准也不低,基本都是在3000元左右。
隨著汽車金融市場競爭加劇,很多金融機構已經取消這項費用了,即使需要收取,費用也大大降低了,基本在幾百元左右。
3.抵押費。分期買車,涉及到要到車管所抵押綠本,這項工作基本都是由店裡員工代辦或是金融機構的業務員來辦理。
⑶ 信用證打包貸款銀行利息怎麼計算
絕大部分的銀行對於即期信用證是做不了交單後融資的,但也不絕對,有些銀行在沒有不符點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放個短期貸款,這樣的銀行其實很少很少,比如外資銀行就可以做,但是外資銀行對於客戶很挑剔,雖然可以做但他們不一定願意幫你做;貨前的打包貸款在一般的銀行都是可以做的。
記住,銀行貸款的計息都是從貸款到賬的那天開始計息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⑷ 銀行貸款是怎麼一回事
針對銀行貸款,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了解:
是指銀行對哪些部門、企業、單位和個人發放貸款。其實質是選擇貸款投向,確定貸款范圍和結構。商業銀行貸款對象的確定:
1、要反映信貸資金運動的本質要求,貸款出去要能保證償還付息;
2、要符合商業銀行貸款原則的要求,貸款發放要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3、要體現貨款投向政策的要求,貸款的投向要服從國家產業政策。
因此,商業銀行的貸款對象必須是經營性企業單位,即具有經濟收入,預付的價值能夠得到補償和增值,有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凡非經營性、沒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只能作為財政撥款對象,而不能成為銀行貸款對象。總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切從事生產、流通和為生產流通提供勞務服務的經營性企業單位以及個體經濟都可以成為貸款對象。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對象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貸款條件
是指具備什麼條件的對象才能取得貸款。是對貸款對象提出的具體要求。凡在「對象」之內,而又滿足「條件」要求的企業單位就可取得銀行貸款。
確定貸款條件的依據是:企業單位設置的合法性、經營的獨立性、自有資本的足夠性、經營的盈利性及貸款的安全性。因此,凡需要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企事業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我國商業銀行現行貸款條件為:
①經營的合法性;②經營的獨立性;③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④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⑤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貸款用途
是指貸款在企業資金佔用中所表現出來的使用方向和范圍。它是具體規定企業什麼樣的資金需要可以使用貸款,以及這些資金需要中多大部分由銀行貸款解決。現行貸款用途主要是用於存貨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資金需要。
從流動資金看,工業企業的貸款主要用於原材料儲備、在產品和產成品存貨的資金需要。商業企業的貸款主要用於商品存貨的資金需要以及工商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結算在途資金需要。
從固定資金看,主要用於企業技術進步、設備更新的資金需要,企業新建、改造、擴建的資金需要,以及企業進行科技開發的資金需要(包括部分流動資金)。在消費領域主要用於民用商品房和汽車的購置而引起的資金需要。
貸款種類
現行貸款種類的劃分標准及種類如下:
(一)按貸款經營屬性劃分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二)按貸款使用期限劃分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2、中、長期貸款。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
(三)按貸款主體經濟性質劃分
1、國有及國家控股企業貸款。
2、集體企業貸款。
3、私營企業貸款。
4、個體工商業者貸款。
(四)按貸款信用程度劃分
1、信用貸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指按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⑸ 零首付購車怎麼操作
通常通過兩種形式來完成。一種就是開發的全分期產品,直接將車價和費用全部打包,分成24,36,48期。第二種就是在低首付產品的基礎上,將首付部分做首付貸,實現0首付。
⑹ 汽車零首付是怎麼計算的
「零首付」購車的變通方式有多種。
第一種方式為提高車價法,舉例來說,有一位消費者想買一輛價格為7萬元的自用小汽車,若按照正規操作首付30%的話,要想「零首付」,經銷商只要將車價寫成10萬元即可,這樣消費者可以獲得10萬元×70%=7萬元的貸款足額提車,而「首付」的3萬元經銷商早已內部協調好。
第二種方式是抵押或信用貸款,滿足房產抵押等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先向銀行貸款首付,然後汽車金融公司再貸另外的七成車款,有的經銷商會通過渠道幫助購買者辦理多張信用卡以完成首付付款。還有一種方式是二手車置換「零首付」,是用舊車的殘值直接沖抵新車的首付款。
⑺ 4s店買車,3年免息貸款和全款落地價格一樣嗎
當我們因為生活的需求想去購買汽車的時候,第一時間可能會在網上各種信息的搜索,之後才會去4S店看車。去購車之前,有的人可能內心對於自己喜歡的車型已經有了一個定位,所以去了就直奔自己喜愛的車型而去。也有的人對於車型不太了解,到了店裡以後,需要銷售人員對於車輛的基本知識進行介紹。還有關於購買的方式,有些人喜歡貸款分期買車,也有的人喜歡一次性的付全款買車。那麼對於不同的購買方式,價格也就會有所差異化。
全款購車會相應得減少手續費,因為有的店面在貸款購車的時候,會手續貸款手續費,這部分費用其實也是店內的利潤點所在。對於手裡收錢的人,全款購車也可以。而手裡資金緊張的人,因為貸款購車可以分期付款,即便有時候有廠家的幾年免息政策,但是萬一自己到時候還不夠貸款,還得需要繳納延期費用。所以整體的車輛價格會有一個差別,但是也不會特別懸殊。
⑻ 什麼是信用證什麼是打包貸款
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一是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二是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准。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三是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
信用證操作實務指南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列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麼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採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
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 交單地點的限制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准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准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准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並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
當銀行審單完畢後,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付款給受益人。 (3)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後,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 承兌匯票
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後,承兌匯票並退還給受益人。
4. 議付
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後,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
打包貸款是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證正本作為還款憑據和抵押品向銀行申請的一種裝船前融資,主要用於對生產或收購商品開支及其他費用的資金融通。
當我行的客戶收到國外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需要資金進行收購或生產以便備貸出運,如果此時流動資金不足可憑收到的正本信用證向我行申請打包貸款。
打包貸款的特點:
(1)專款專用,即僅用於為執行信用證而進行的購貨用途,貸款金額一般是信用證金額折人民幣的70%,期限一般不超過4個月;
(2)信用證正本留存於我行,並作好跟蹤調查工作,以確保客戶出貨後不向其它銀行交單議付;
(3)正常情況下以該信用證項下議付押匯或收匯作為第一還款來源,也可以該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款作為還款來源。
打包放款的辦理手續:
(1)客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內外貿合同、貿易情況介紹等有關資料;
(2)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質押或第三者擔保;
(3)與銀行簽署《借款合同(打包放款)》;
(4)批准後,為確保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審核客戶的用款情況;
(5)客戶出口貨物取得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後,應及時向銀行交單議付,收匯後及時還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