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農村貧困戶可以買貨車嗎
當然是可以買貨車的2021年農村的貧困戶是可以貸款進行買貨車的對於買車,不管是什麼人,只要是能夠貸款都可以買的
2. 貧困戶可以買車嗎
法律分析:車是被當作奢侈品的,所以如果家中有車是不能認定為貧困戶的,有錢買車不能認定為貧困戶。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 三、實施精準扶貧方略,加快貧困人口精準脫貧
(四)健全精準扶貧工作機制。抓好精準識別、建檔立卡這個關鍵環節,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打好基礎,為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創造條件。按照扶持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的要求,使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有5000萬人左右通過產業扶持、轉移就業、易地搬遷、教育支持、醫療救助等措施實現脫貧,其餘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實行社保政策兜底脫貧。對建檔立卡貧困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定期進行全面核查,建立精準扶貧台賬,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根據致貧原因和脫貧需求,對貧困人口實行分類扶持。建立貧困戶脫貧認定機制,對已經脫貧的農戶,在一定時期內讓其繼續享受扶貧相關政策,避免出現邊脫貧、邊返貧現象,切實做到應進則進、應扶則扶。抓緊制定嚴格、規范、透明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退出標准、程序、核查辦法。重點縣退出,由縣提出申請,市(地)初審,省級審定,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重點縣退出後,在攻堅期內國家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抓緊制定攻堅期後國家幫扶政策。加強對扶貧工作績效的社會監督,開展貧困地區群眾扶貧滿意度調查,建立對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和扶貧成效的第三方評估機制。評價精準扶貧成效,既要看減貧數量,更要看脫貧質量,不提不切實際的指標,對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五)發展特色產業脫貧。制定貧困地區特色產業發展規劃。出台專項政策,統籌使用涉農資金,重點支持貧困村、貧困戶因地制宜發展種養業和傳統手工業等。實施貧困村「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扶持建設一批貧困人口參與度高的特色農業基地。加強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培育,發揮其對貧困人口的組織和帶動作用,強化其與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支持貧困地區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加快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貧困戶更多分享農業全產業鏈和價值鏈增值收益。加大對貧困地區農產品品牌推介營銷支持力度。依託貧困地區特有的自然人文資源,深入實施鄉村旅遊扶貧工程。科學合理有序開發貧困地區水電、煤炭、油氣等資源,調整完善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政策。探索水電利益共享機制,將從發電中提取的資金優先用於水庫移民和庫區後續發展。引導中央企業、民營企業分別設立貧困地區產業投資基金,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主要用於吸引企業到貧困地區從事資源開發、產業園區建設、新型城鎮化發展等。
3. 本人是貧困戶,但我又是黑戶,拿我老婆的身份證可以貸款買車嗎
現在政府部門的大數據管理是非常到位的。如果你家是貧困戶,而你本人也在貧困戶家庭成員名單上,享受貧困戶待遇,那麼,你貸款買車,車掛在你個人名下的話,每月一次的貧困戶家庭成員數據更新會查到你。根據相關貧困戶認定規定,買車是貧困戶退出激發條件之一。也就是你家會被取消貧困戶家庭待遇。
4. 低保戶可以貸款買車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中的兩個。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低保戶是不允許有貸款和車的,否則會被取消。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5. 本人是貧困戶,但我又是黑戶,拿我老婆的身份證可以貸款買車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6. 被評為一般貧困戶能買車嗎
被評為一般貧困戶能買成是可以的,因為你只是被評為一個貧困戶買車益貧困戶沒有什麼關系,再說了,你買車就相當於脫貧了。
7. 低保戶能貸款買車嗎
法律分析:低保戶能貸款買車,低保戶貸款買車手續與辦理正常貸款手續一樣,包括低保證明、合法有效的擔保證明、收入來源證明等。
法律依據:《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 第四條 申請低保的基本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8. 貧困戶可以買車嗎
法律分析:如果在被評選為建檔立卡貧困戶之前,有消費性小轎車、住著商品樓、游手好閑天天打麻將,那麼,即使生活多麼的困難,是不能被評選為貧困戶的。如果是在評選為貧困戶,經過一段時間的幫扶,成了脫貧戶的話,是可以買車、買房的,至於打麻將,則就不提倡了。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第十五條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監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