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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車輛是貸款買的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8-05 14:08:48

A. 車主被抓,車子如果被當作作案工具,按揭還要付嘛

肯定要付的。那是兩碼事。按揭是銀行的。作案工具是警察局的。銀行貸款是當事人不存在了才不要還款。所以你只要活著就要還。這就是中國的銀行。他不管你現在干什麼去了。要不是就是上徵信黑名單

B. 按揭抵押車輛,車主被刑拘,車輛被法院扣留。請問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可以沒收拍賣嗎

如果車輛是車主違法所得,法院是可以沒收的。如果車主無法還貸,法院是有權應債權人的要求拍賣此車的。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C. 車主開車去做了違法的事,然後人被抓車被扣了,貸款買車還不起款怎麼辦

貸款買車的車主因違法被抓,並不意味著就喪失了還貸的渠道和機會,只要具有還款能力,就仍然可以正常還款,比如通過轉賬或自己扣款,也可以委託他人進行還款。如果不還款,按照貸款合同,放款方在還款逾期之後的規定時間內,會收回車輛,因為車貸的抵押物一般都是貸款買的這輛車,所以不還款,這輛車就會沒了,先前還的款就打了水漂。

D. 貸款買車作案公安沒收車輛不

大律師網依據刑法第64條規定,作案工具應當沒收。
大律師網依刑訴法第198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對於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和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
一律沒收,上交國庫。所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對於犯罪工具應當沒收,違禁的物品不得發還,其餘物品應當歸還物主。

E. 公安機關應該如何處理涉案車輛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案車輛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車輛。市、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統一保管場所,並指定專人對涉案車輛實行集中保管。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完善涉案車輛登記、移交、調取和處置制度,嚴格規范管理。嚴禁單位和個人侵佔、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拆卸、損毀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車輛。

第七條辦案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車輛採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履行相應法律手續,並認真查驗車輛特徵,清點車內物品,拍照或錄像固定,註明車輛外觀、受損、來源、發動機號、車架號、行駛里程及車內物品等情況。

第八條辦案人員依法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或從外地扣留、扣押、追繳涉案車輛返回辦案單位所在地)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車輛移交保管人員,並辦理移交手續,由保管人員對涉案車輛粘貼封條予以封存。

保管人員對辦案人員移交的涉案車輛,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當場查驗核對、登記入冊,並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對於缺少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中對必要事項記載不全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補齊。

第九條辦案人員因鑒定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書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員調取涉案車輛。但應當嚴格履行手續,登記調取事由及歸還時間,並由辦案人員和保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涉案車輛歸還時,保管人員應當進行檢查,對於有毀損、拆卸、調換車輛零部件等情況的,應當如實記錄,並報告辦案部門負責人。

辦案人員不得以辦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為由調取使用涉案車輛。

第十條涉案車輛的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等由辦案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對應當依法返還的涉案車輛,辦案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返還,不得無故拖延。

依法返還涉案車輛時,應當由辦案部門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發還物品清單一式兩份,由公安機關經手人、領取人分別簽字或者蓋章,一份交領取人,一份附卷。同時,應當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法律文書和當事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第十一條對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為證據使用的涉案車輛,除依法返還合法持有人的外,辦案單位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扣押車輛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辦案單位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要對涉案車輛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對無人主張權利半年以上的依法進行集中處理,避免出現遺留問題。

第十三條辦案部門對涉案車輛採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的,應在24小時內將採取措施的事實、法律依據、實施時間、涉案車輛基本情況、保管地點及辦案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辦案部門將涉案車輛依法移送、返還、收繳、上繳國庫的,應當報本級法制部門審核,在實施後24小時內將涉案車輛處理情況通報本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備案。

(5)作案工具車輛是貸款買的怎麼辦擴展閱讀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警務督察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現場督察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採取的扣留、扣押、追繳及保管措施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制止、糾正。

第十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涉案車輛管理工作納入執法監督和執法質量考評范圍。法制部門在審核、監督案件過程中發現辦案部門、辦案人員對涉案車輛採取措施違反法律和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七條對涉案車輛違規採取扣留、扣押、追繳等措施,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應當發還車輛而拒不發還,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違規私存、借用、挪用、調換、損毀或以其他方法侵佔、擅自處理涉案車輛,或者因未按照規定履行保管職責,造成車輛損毀、丟失的,對部門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除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當依照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賠償當事人損失的,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執法過錯的人民警察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F. 涉案工具車輛如何處理

一個是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關的,比如說作案工具類似的情況,按照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是有權扣押的,因為作案工具是要作為一個證據隨案走的。

關於處理,有幾種情況,一個是案件了解了,隨案移交,比如這個案子作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隨案到檢察院、法院,最後對車輛做一個明確的規定,是拍賣還是發還,還是怎麼處理,由法院作出規定。

還有一種情況就不是特別嚴重,公安機關在查扣以後發現與案件的關系不大,當時查的時候對這個問題判明不是很准確,後來認為車輛和案件無關就要及時發還。

不能尋找各種理由強行扣押、長時間扣押,更不允許對涉案車輛保管不善,造成損失,民警未經同意私自使用車輛,都不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1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第12條規定:「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和第114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違法行為人將自有機動車用於違法犯罪的,應予沒收。而利用受害人的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的,則應予以返還,司法機關不得沒收。

(6)作案工具車輛是貸款買的怎麼辦擴展閱讀:

沒收犯罪工具的程序

實踐中,對於犯罪工具,往往是由辦案部門在相應訴訟程序中辦理相關扣押手續,在最終判決時,由法院對作案工具作出予以沒收的決定並在判決書中載明。

犯罪工具的扣繳和監管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不能因為經費緊張或者要完成罰沒任務而亂用、濫用「沒收權」,更不能不顧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一律沒收」。

近幾年,由於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物質條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財力與物質保障不能完全適應刑事工作的需要,幹警每年要完成一定量的罰沒款任務,以彌補辦案經費的不足。

實踐中,辦案部門往往受利益驅動,對價值較大或可以使用的,一律追繳,甚至不惜犧牲被告人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扣繳和監管的程序要逐步規范。中央立法、司法機關出台的關於「扣押、凍結」的司法解釋,司法機關應當堅持:

一是對違禁品一律沒收,這是強制性而沒有爭議的規定。

如管制刀具、毒品、槍支等工具,它具有贓物和犯罪工具的雙重屬性,如處理不好,還容易流入社會。

二是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但可以先進行快速的行政處罰,直接強制執行結束後,馬上將在案物品移送下一個刑事訴訟程序。

三是對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

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黑龍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車輛管理辦法

G. 非法拘禁拉人的車輛是銀行按揭買的,法院執行給銀行,公安可以按作案工具沒收嗎

不能,這不屬於作案工具,所以不能沒收。

H. 貸款買車作案公安沒收車輛不

只要是利用機動車去作案,公安機關就必須扣留,嚴重的會根據法律程序給予沒收,不會因為是按揭車就不會沒收的。

I. 分期車輛被列為盜竊工具該怎麼處理

分期付款的車輛,被列為盜竊作案的工具,屬於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按《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當予以沒收。屬於他人所有的,應予以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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