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貨車轉讓協議怎麼寫
法律分析:貸款貨車轉讓協議,可以根據以下方法來書寫:1、甲方車主轎車的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都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的金額;2、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3、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誰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後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4、備注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B. 分期付款車輛轉讓協議
法律分析:正在分期的車可以採取以下的措施轉讓:要是分期付款的貸款還沒有到期的話,可以將分期付款的費用告知給買主然後再交易,但是這種情況是需要債權人同意又或者是先收齊賣車的費用再用這筆錢分期付款;要是分期付款到期的話,也就是指這台車已經完全屬於自己的,這種情況就可以自由買賣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C. 按揭車輛轉讓協議如果以後出問題有法律效應嗎
買賣二手車雙方簽協議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現事故有法律效力。一、轉讓和買賣二手車即使不過戶,只簽訂轉讓協議,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二、原因:根據協議的定義就可以看出協議等同於合同。定義:協議是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三、注意事項:協議一旦達成法律是默認生效,如果車輛出現重大事故則原車主承擔法律責任,故車主簽完協議後就及時過戶保障自己的權益。
D. 貸款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貸款轉讓協議的書寫:1、轉讓人、受讓人雙方的姓名、住址等能夠證明身份的基本信息;2、轉讓事項。包括轉讓的具體內容、金額;3、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4、違約責任的承擔;5、合同解除的相關條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 車貸未還清車輛轉讓協議怎麼寫
法律分析:車貸未還清轉讓合同需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身份信息;轉讓的車輛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價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地點;以及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F. 分期車沒還完怎麼轉讓車貸未還清轉讓合同怎麼寫
分期車沒還完想要轉讓的可以到銀行或者金融公司進行咨詢,看是否可以進行更換還款人,其實就相當於變法的將車輛買車他人。如果可以變更還款人的,則按照銀行或者金融公司進行一定的操作流程,填寫變更還款人的信息資料等等。G. 貸款車能簽轉讓協議嗎
貸款車經債權人、抵押權人同意可以轉讓合同。車輛作為抵押物,非經債權人、抵押權人同意債務人無權私自進行債權、所有權的變更,債權人、抵押權人拒絕轉讓請求的應當繼續履行該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