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個人公積金貸款能貸多少
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是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綜合資質,走銀行內部系統評分決定的。
公積金貸款額度及其計算方法:
[(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額度的:[(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還貸能力系數為40%,月工資總額=公積金月繳額÷(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
按照房屋價格計算的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房屋價格×貸款成數。
2. 新版《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2月實施 貸款額度未做調整
近日,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官方網站上公布關於印發《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該辦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於2019年2月實施的《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其原文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支持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定向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住房是指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及購買公有住房產權。
第三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整借零還、貸款擔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監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五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辦理。
貸款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督、考核和管理。
第六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貸款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銀行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中德住房儲蓄貸款)組合(即「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八條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其中一名購房人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二)未到法定離退休年齡(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按其規定執行,但最大年齡應未到65周歲);
(三)住房交易行為真實、合法、有效;
(四)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並且所在單位不存在欠繳情況;
(五)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
(六)已按本辦法規定支付首付款;
(七)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擔保。
第十條 職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還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一條 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二)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造成欠繳3個月(含)以內住房公積金或因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誤,重新調整造成欠繳住房公積金,在申請貸款時已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齊並恢復逐月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第十三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職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準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未還或擔保人代還(含被追償的欠款尚未還清)記錄的;
(二)近24個月內存在貸款展期(延期)或以資抵債記錄的;
(三)單筆貸款近24個月內存在連續未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含擔保人代還)或近60個月內存在累計逾期超過24期記錄的;
(四)有呆賬記錄的;
(五)為他人或企業擔保的貸款有損失記錄的;
(六)近60個月內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被起訴的;
(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職工購買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產權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應支付不低於住房交易價格60%的首付款。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私產住房為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兩者中的低值)減除前款規定的首付款後的金額;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還應不高於住房交易價格與房屋補償金的差價。
第十五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確定的金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為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產權的,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0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按照職工(職工與配偶)還貸能力計算公式確定的金額,具體公式如下:
[(月工資總額+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借款期數(月)
其中還貸能力系數為40%,現有貸款月應還款額為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的月應還款額。
第十七條 貸款額度不高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
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6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貸款最高限額40萬元。
第十八條 單筆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最低值計算。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可貸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
第二十條 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20年;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的,最長貸款期限10年。
職工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離退休年齡後5年(國家另有規定可延長的,不超過延長後的退休年齡後5年,最長不得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年限及額度,按照貸款銀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職工申請之日確定。
第二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職工可以選擇抵押、質押或保證擔保方式。
第二十五條 採用住房抵押擔保方式的,應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已設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借款人(及其他產權人、購房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物為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應以住房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抵押物為私產住房的,抵押物價值按照住房交易價格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查價值的低值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貸款銀行並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貸款銀行應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轉讓、出租的條件。貸款銀行應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二十六條 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職工應以國債、貸款銀行存單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
出質人須與貸款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物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金額本息。
第二十七條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保證人應當為符合國家規定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五章 組合貸款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本辦法及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貸款銀行自行確定,且首付款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
第三十一條 組合貸款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者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在清償貸款本息時,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先於貸款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受償。
第六章 貸款申請及償還
第三十二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貸款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規定如實向貸款銀行提供貸款申請資料。對貸款申請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等特殊情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可以要求職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核實。
第三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四條 貸款期限為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可以採用等額本息、等額本金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方式還款。
借款人與貸款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每月還款日為銀行借款發放日的對應日。借款人應通過委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在每月還款日代扣的方式按月還款。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應當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後辦理。提前償還組合貸款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應當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經貸款銀行同意後辦理。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採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要配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採用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的,應辦理注銷抵押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將質押的有價證券退還借款人。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辦理資料和辦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虛假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要求貸款銀行停止支付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貸款:
(一)借款人採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減值、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四)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由於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貸款銀行利益的;
(六)貸款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抵押物、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貸款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產拍賣費和處理抵押房產的其他費用或處理質物的相關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歸還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害;
(五)剩餘金額退還抵押人或質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或質物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還款期內需解除或變更借款合同時,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採用保證擔保的,還須徵得保證人同意後,依法簽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未達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當事人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四十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條件、額度計算、期限、利率等執行與購買公有住房產權相同政策。
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採用抵押擔保、保證擔保或質押擔保方式,採用抵押擔保的應用本人其他自有住房作抵押。貸款擔保其他規定與購買自有住房一致。
第五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積極與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民政、貸款銀行等部門及機構實現信息聯網,推進網上申請貸款、償還貸款業務,為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簡便、高效服務。
第五十一條 在本市就業的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31日廢止。《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18〕7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天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3. 天津公積金貸款年限是多久
最多可以貸30年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5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9、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4. 公積金現在可以貸款30年嗎
這個很難的,一般情況下,超過5年房齡的房子公積金只能貸15年的,不超過五年的房子資質好的話可以貸到20年一、公積金貸款必須連續繳存12個月以上並且貸款時還在連續繳存著。 2。公積金貸款1-5年利率4.59%,6-30年利率5.04% 3。公積金最高貸款從今年7月1日由40萬調整到60萬。最高貸款年限30年。 4。公積金貸款年限+貸款人年齡不得超過70歲。 5。公積金貸款根據貸款人每月單位繳存額和繳存比例貸款。(因為繳存額和繳存比例直接體現工資的多少和還款能力) 6。公積金貸款需要公積金指定的評估公司評估房子(看房子的格局、面積、樓層、小區環境、房屋年代及裝修等)最後按評估價的6-8成貸款。 7。公積金貸款後可以由單位公積金經辦人統一辦理提取手續。個人無法提取。一手房提取需要購房合同、(首付發票、借款合同)、二手房提取需要(產權證、契稅票)、買賣合同、借款合同。
5. 天津公積金只能貸款六十萬嗎
天津公積金只能貸款六十萬。
天津公積金貸60萬條件要滿足哪些?
天津公積金貸款60萬條件:
1.公積金繳存時間,申請人須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同時滿足足額正常繳存公積金金達到一定時間,有的地區要求6個月(含),有的要求12個月(含),各地會有差異。
2.貸款人年齡:貸款人年齡與貸款年限之和小於70歲。
3.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4.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5.申請人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6.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7.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拓展資料】
天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於天津市政府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和天津市的方針政策,擬訂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政策,負責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2019年2月,天津重新頒布了《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職工購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執行,在2019年2月1日(含當日)之後的,按新政策執行。購房日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成時間或房產買賣協議的列印時間,以住房交易網簽系統中的記載信息為准。
此次公積金新辦法明確了三類情形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一類是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第二類是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存在買賣住房情形的;第三類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在貸款額度方面,購首套住房按賬戶余額20倍計算,購第二套住房按賬戶余額10倍計算。此次調整後,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或私產房,按賬戶余額倍數條件計算貸款額度執行相同政策。
此次新辦法還明確了騙貸行為處罰措施。以虛假的購房、婚姻或其他信息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 天津公積金貸款政策
天津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並在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且所在單位不欠繳
本人未負有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債務
本人及其配偶徵信狀況良好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未成年子女身份資料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及復印件3份;不在同一戶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及復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資料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購房人資料:
①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4份。
②其他共同購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3份,結婚證或與配偶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婚姻證明及復印件3份;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無配偶
購房資料
(1)購買商品住房
①《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②《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2)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①《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②《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3)購買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①《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4份及復印件1份;
②《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③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及復印件3份;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及復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購房人與《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不一致的,提供區縣房管部門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及復印件2份。
(4)購買私產住房
①《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4份及復印件1份;
②《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監管資金收款憑證》及復印件4份;
③房地產評估機構對交易住房的評估報告3份。
擔保資料
(1)購買商品住房
①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登記類別為所有權預告登記);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應由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在「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代理簽章)」處簽監護人的姓名或加蓋監護人的人名章,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
②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或質量證書、開發商房地產權證)復印件2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應由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在「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代理簽章)」處簽監護人的姓名或加蓋監護人的人名章,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
③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以共有財產質押。
(2)購買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①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登記類別為所有權預告登記);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應由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在「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代理簽章)」處簽監護人的姓名或加蓋監護人的人名章,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
②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以共有財產質押。
(3)購買私產住房:
①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所購住房《房地產權證》及復印件3份;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3份,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產抵押。
②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中心和貸款承辦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復印件1份;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2份,聲明同意以共有財產質押。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貸款期限如何確定
購買商品房、限價商品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購買私產住房的,不得超過20年;購買公有現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過10年。
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五年。法定退休年齡一般按照女性55歲、男性60歲計算;國家另有規定的,退休年齡按其規定執行但最高不得超過65周歲。
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上述兩種方法計算的低值。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貸款額度如何確定
計算方法如下: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計算,要根據還貸能力、房價成數、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四個條件來確定,四個條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貸數額。
①按照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
[(借款人月工資總額+借款人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借款人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額度的:
[(夫妻雙方月工資總額+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還貸能力系數-夫妻雙方現有貸款月應還款總額]×貸款期限(月)。
7. 在天津,公積金貸款和按揭貸款對房齡和貸款年限的具體要求
公積金貸款最多為三十萬,最多可貸三十年,根據您的工齡長短來看,公積金又分市公積金,礦公積金,鐵路公積金等,要求都不同,最好詢問當地
所在單位公積金管理處
8. 天津公積金貸款新政策2022
法律分析:1.貸款最高限額以家庭為單位,按購房套數區分貸款額度為60萬元、40萬元和停止發放三檔。2.貸款額度計算方式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仍是按照四方面因素分別計算,分別是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所購房款一定比例、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最高貸款限額,以其中最小值為借款人貸款額度。3.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商品房、限價商品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最長30年。私產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20年。借款人年齡加上貸款期限要小於等於法定退休年齡後五年。4.職工家庭(包括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購買自有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須同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