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貸款買半掛車一定要掛靠物流公司嗎
你不掛靠自己有貨拉嗎?
Ⅱ 汽車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條件
(1)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這里的易於變現的資產一般指有價證券和金銀製品等。
(3)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4)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如果購車者的個人戶口不在本地的,還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銀行不接受購車者以貸款所購車輛設定的抵押。
(5)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選擇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貸款買車,貸款利率適中,且可選車種類多。不過實際在辦貸款過程中比較花費時間和精力,銀行為控制風險,通常審核時間較長,且需要申請者提交的資料很多。如果你想要申請又不怕麻煩,銀行貸款是不錯的選擇;
眾所周知,信用卡分期是沒有利息費的,這也是通過信用卡分期買車的最大好處。同時,信用卡分期方便快捷,一個電話也可搞定。有時遇到銀行和汽車經銷公司合作的時候,還能享受一定的折扣。
(2)車輛貸款必須掛靠嗎擴展閱讀:
汽車貸款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個人借款申請書;
二、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明;
三、本人及配偶職業、職務及收入證明;
四、結婚證(未婚需提供未婚證明,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除外)及戶口薄;
五、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其復印件;
六、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合同或者購車意向書;
七、已存入或已付首期款證明;
八、擔保所需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九、合作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汽車貸款
Ⅲ 買車貸款掛靠公司必須要法人簽字嗎
不是。
1、只要有掛靠公司的人簽字,有掛靠公司的公章,無需法定代表人親自簽字,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買車掛在公司的名下需要的手續: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車輛購置稅證,養路費憑證、保險單、車船使用稅證、身份證。
(1)舊機動車交易簽訂由工商部門監制的舊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各持一份,經工商部門備案,方能辦理車輛變更或轉籍。請注意證件是否齊全,是否與車主身份證一致。如有不符,應當由原車主提前變更。
(2)合同簽訂後開具舊機動車交易發票,相關費用的承擔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
(3)持舊機動車交易發票和舊機動車買賣合同前往車管所辦理車輛行駛證、登記證的變更或轉籍。特別要注意交易車輛有無違章或未處理的事故。
(4)持已經變更的登記證、車輛行駛證,前往購置附加稅大廳辦理購置稅的變更或轉籍。
Ⅳ 以個人貸款買車掛靠在運營公司是什麼意思
就是私人買個車,想做生意,得有單位,有些單位有資質,你把車掛靠他們單位,給點管理費,就可以以他們的名義出去接活了。
買車掛靠: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並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在現實操作上,掛靠經營有實質和形式兩種情況:
實質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並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為「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並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范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採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
Ⅳ 貨車還完車貸過個人戶還用掛靠公司嗎
很簡單,貸款還完,把購置稅,發票,還賬流水,車輛登記證書,拿到手這車就是你的了,
但是貨車是不能掛在個人身上的,必須掛靠運輸公司,這種情況可能就是你擔心的地方,規定,個人名下的貨車是不可以搞運營的,必須掛靠公司,即使車證明是你的了,也在你家裡,但是你只要出門拉貨,就必須的掛靠,否則一旦被查到,後果很嚴重!交通,路政,交警,等基本寸步難行!所以不要糾結車在誰下面,掙錢就好!
Ⅵ 油罐車有貸款一定要在掛靠公司買保險嗎
油罐車上戶辦理牌照、營運證、行車證等手續時一定要有危險品運輸公司掛靠,沒有掛靠是不予以辦理上戶的。
目前絕大多數省份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只針對運輸企業發放,個體貨車車主想要獲得這個許可證只能將車輛的行駛證掛靠到有資質的運輸公司旗下,才能辦理相關的運營手續合法上路運營
一、貨車運輸資質要求
根據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從事卡車運輸的個人,需要有:
(1)駕駛證
(2)行駛證
(3)貨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4)如果是4.5噸以上的卡車,還必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掛靠經營相關概念
(1)掛靠經營
(交通運輸部,2016)給出定義: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所稱「掛靠經營」是指,道路客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駛證的所有(權)人不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資質,但以其他具備資質的企業名義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掛靠經營者的相關經營行為由被掛靠的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變相掛靠
(佛山市交通運輸局,2018)給出了變相掛靠的定義,各地政府的解釋與之大同小異。
變相掛靠是指,車輛實際控制人以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資質企業的名義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企業收取一定管理費,但對車輛具體經營行為無事實上的決定權,難以對經營行為和安全管理採取有效約束的經營行為。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變相掛靠:
1)車輛產權關系。車輛實際購車資金全部或超過50%由掛靠的個人或單位出資,並由其承擔車輛日常燃油、維修保養、檢測檢驗等必要費用,或客運企業借款購車時約定借出人參與車輛經營的。
2)駕駛員勞動關系。企業未與駕駛員依法訂立規范勞動合同,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3)財務收益分配。車輛經營收入未納入企業營運收入登記入賬,單車營運收入未全部歸屬經營企業所有。
4)運輸組織。將客車發包給車輛實際控制人經營,通過收取固定額度或比例的承包費用,企業不承擔相關費用,日常運行未統一調度指揮,將經營、安全管理等企業主體責任轉移給承包人的。
三、車輛掛靠模式變革
(1)上世紀90年代的掛靠模式
90年代出現了大量為個體貨車辦理掛靠經營的公司。
掛靠公司的業務
掛靠的運輸公司有3項業務:
1)掛靠費
靠較低的掛靠費吸引個體車主。
2)代辦勞務費
服務內容包括為車主處理違章、辦理年審、購買養路費等業務並收取一定的勞務費。
3)集采返點
掛靠公司要求個體車主在其指定渠道辦理購車款分期、融資租賃和購買商業保險,並從中獲取返利收益。
(2)掛靠公司2.0模式
新變化:
1)卡車經銷商成立掛靠公司,
a)卡車經銷商提供掛靠服務,作為銷售的附加服務,以增加銷量。
b)賺取掛靠費和各種業務手續費增加利潤。
2)金融服務:有實力的經銷商開始為資金不足的車主提供融資服務。
3)掛靠公司3.0模式
新變化:
出現一些金融服務條件更為寬松的掛靠公司——卡車經銷商對風險比較敏感,金融服務審批周期長、條件高。一些掛靠公司抓住機會,為個體車主提供條件寬松的金融服務。
Ⅶ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7)車輛貸款必須掛靠嗎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Ⅷ 買貨車必須掛靠公司嗎
如果不掛靠公司,你的車不可能有營運資格,因為營運資格是由交通主管部門發給掛靠單位的,而不直接發給任何一台車輛的,再由車輛掛靠在其有營運資格的掛靠單位,你才能有《道路運輸證》,這是要通過掛靠企業的,如果不掛靠,那你只有行駛證,而沒有《道路運輸證》,只有取得了《道路運輸證》你才能駕駛貨車從事貨物運輸工作!
Ⅸ 請問汽車掛靠是怎麼回事
背景:貨車每年都有幾次二維維護和年審,很多司機一年都頭都在外面忙活,沒有時間回到當地二維或者年審,或者忙忘記年審二維的時間了,還有在二維和年審中出現各種小問題,自己難以解決,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一批貨運公司,具有營運資格,為以上客戶排憂解難,絕大部分都在車輛上牌所在地為客戶提供一系列方面的服務(上牌、二維、年審、轉戶、交相關費用等等)。提前是要掛靠在其公司名下(既發票要開其公司的名稱),貨運公司會跟你簽協議,大體內容是,車輛所有權屬於買主(因為發票開的是掛靠公司的名字),公司只起到服務作用,保險每年在掛靠公司買(或者是掛靠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指定的保險購買點),這種方式得到各地運管部門的提倡!原因:市面上的散戶,集中到很多貨運公司的名下,這樣便於運管部門管理,同樣以前的散戶,也不能不交保險就上路了,或者保險過期,或者二維年審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做了,因為有貨運公司監督你,到期會給司機打電話通知,同樣,交通事故掛靠公司擁有連帶責任,如果每年出現幾次重大交通事故,運管處會通知貨運公司整頓(各個地方運管處管理不一樣,或送或嚴)。掛靠和託管的區別:託管就是發票不以託管公司的名稱開,沒有連帶責任,剩下服務內容一樣,但是和自己沒有連帶責任,有可能管理不到位。但是自己比較有主動權,因為發票名稱是自己的名字。
優點:節省時間,方便快捷
缺點:貨運公司層次不齊,沒有一個規范的行業法規,服務質量也良莠不齊,主要靠貨運公司自律,費用也不等,也有可能出現霸王條款,甚至有些地方運管處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禁止上個人貨運牌照,必須掛靠公司或者出台不成文的規定,像辦個人營運證需交保證金等).
補充:就是擔保公司指定掛靠公司啊,上面不是說了么?掛靠公司良莠不齊,所以擔保公司給你指定掛靠公司!給你打個比方:我現在要買車,但是出不起全款,找人借錢,結果找到你了,現在你說,可以借錢給我,但是我必須掛靠在你朋友的公司名下(掛靠公司),懂了么?原因:你每月都要還款,萬一你跑了找你太麻煩了(打個比方),但是你是掛在擔保公司的名下(他們關系熟,有協議),只要你不還錢,擔保公司就可以通過掛靠公司,不讓你轉戶,只要掛靠公司不蓋章(因為發票是掛靠公司的名字)!現在如果有很多人來借錢,如果每個借錢的人都有點信用問題,那就麻煩了,所以統統安排到指定的掛靠公司,管理方便啊,這樣就有可能出現問題了,那就是霸王條款等。自己注意事先把該說的都說了,免得以後出問題哦。你這種情況擔保公司會幫你安排好的,到時候上牌辦營運證也會有掛靠公司來人的(要蓋公章啊),每年收多少掛靠費,二維,年審怎麼搞,還有掛靠合同,掛靠公司會在合同中體現,也會口頭跟你陳述的(正規的掛靠公司),利弊就是和上面一樣,本質還是我上面說的。
Ⅹ 怎樣防止掛靠公司拿那個掛靠車輛貸款
摘要 你好,想要防止掛靠公司,用掛靠車輛申請抵押貸款,那麼你一定要把車輛的所有權證書,也就是綠本,牢牢放在手裡,不要給掛靠公司,這樣掛靠公司,就不能夠用機動車登記證書,去申請抵押貸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