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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車輛掛靠

發布時間:2021-04-21 21:41:22

1. 按揭汽車可以掛靠租憑公司嗎

按揭汽車可以掛靠租憑公司,但是私家車不可以,執法部門提醒,私家車屬於非營運車輛,車主將其掛靠汽車租賃公司,無論用於所謂的專車服務還是汽車租賃,都屬違法行為。
而且私家車掛靠是有危險的:
汽車租賃行業因為立法的滯後,始終處於一種「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為難地步。僅憑一張掛靠協定,就將本人價值不菲的汽車掛靠給租賃公司由其出租,形成了汽車運用權和一切權的分別,輕易發作承租人將汽車出賣、典當、抵押等狀況的發作。在計程車輛發作交通事變的狀況下,也輕易引起出租人的連帶義務危險。因而車主千萬不要自覺將車子提供給沒有保證的汽車租賃公司,免得形成不用要的喪失。

2. 我買了個汽車掛靠了公司在公司做了十五萬的貸款利息是四里的,公司是從農村商業銀行貸款的。但是手續費就

你貸幾年?
正常來說,貸一年是免息的。沒有什麼手緒費的。只有利息。
貸2年 4%的利息;兩年利息是1.2萬元;
貸3年 5%的利息;3年利息是2.25萬

3. 掛靠公司的車能做貸款的抵押物嗎

要看產權和貸款機構,建議多做對比,選擇正規合法的貸款機構。

押車的汽車抵押貸款:辦理車輛抵押登記後,需要將車押在貸款機構制定的車庫內,無法再繼續使用汽車。貸款額度比不押車方式高,利率相對於不押車方式來說也更低,貸款期限相對於不押車方式來說也更長,不用裝GPS。

不押車的汽車抵押貸款:只需抵押汽車的相關手續文件,辦理貸款後仍可繼續使用汽車,需要在車上安裝GPS,安裝費由借款人承擔。相應的,貸款額度不如前者,利率不存在優勢,貸款期限一般是短期借貸。

(3)貸款車輛掛靠擴展閱讀:

抵押物意義作用: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而提供的、用於設定抵押權的特定財產。由於抵押權以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為特徵,為保證抵押權人利益,世界各國法律均規定了抵押登記制度。在物權法中,因為物權具有不同於債權的絕對性、優先性。

因此一個物之上物權的存在關繫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眾的利益,這樣為確保社會一般公眾能知道某個物之上物權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該物權的法律效力受到影響,在物權法中就產生了物權公示主義原則。依照該原則,任何一個物權的存在均應該有使社會公眾得以認識的標志和方式。

這種公示方式隨社會交易經驗的發展,漸漸形成了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動產物權則以佔有作為公示方式。

而隨著現代社會工商業的發達,一些動產的價值遠遠超過不動產的價值,加之抵押權的和作用僅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來實現優先受償權,不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繼續利用,這樣一些動產財產逐漸獲得抵押的資格。

4. 我分期貸款買的車掛靠在公司名下,現在怎樣才能人車綁定

公司車輛是沒法綁定的,個人可以,等你貸款還完,再轉你名下了!!!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5. 運輸公司可以用本公司的掛靠車輛貸款

公司出證明願意將公司所有權的車輛為你抵押然後貸款,是可以的。

6. 自己貸款買車掛靠車車隊貸款還不上別給車隊,影響徵信嗎

應該會把,因為畢竟是你貸款買車,你還不上了會對你的徵信造成很大的影響

7. 你好,我貸款買了輛貨車,掛在掛靠公司,目前貸款還了一半多了,目前生意不好,沒法償還了怎麼處理,謝謝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你可以選擇把車賣了還錢,或者就賴著,拖時間。

8.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關於掛靠車輛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已失效)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償還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5、部分省、市的有關規定。

一是江蘇省高院出台的《江蘇省2001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後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是廣東省高院出台的《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1996]15號)中規定,由於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付款購買或者租用、借用車輛等原因產生的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的各類責任(墊付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支配人連帶承擔。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發的《關於審理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掛靠在單位的私有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天津市公安局《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98)5號(已失效)文件規定,掛靠登記的掛靠人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掛靠人管理費用的,由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總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津高發(2004)64號文中規定,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用和得到的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東省交通廳出台的《加強道路運輸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規定,掛靠、租賃承包經營車輛發生運輸生產事故,由所在運輸企業負責處理事故,運輸企業先行進行賠償。

(8)貸款車輛掛靠擴展閱讀:

根據《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精神,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運行的車輛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除登記車主為掛靠單位外,被掛靠單位並未實際掌控支配運行車輛,經營收益也不歸被掛靠單位所有,實際車主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被掛靠單位並沒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第50條規定精神,買賣車輛已經交付,在還沒有過戶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原出賣人因不享有車輛支配權,因而免責,沒有過戶僅僅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債權。

借用或計程車輛的車輛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車輛,也可免責。而掛靠行為,被掛靠人也是僅享有車主名義,出資購車的車主實際享有車輛完全支配權。為什麼被掛靠單位就不能免責呢?因為《侵權責任法》沒有規范掛靠行為屬性,所以應適用類推,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侵權責任

2、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過錯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誰在事故中存在過錯,誰就應該承擔責任,有幾分過錯承擔幾分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中對交通事故貫穿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租賃關系中,體現了這一歸責原則。出借人在出借行為中沒有過錯,出借人就不承擔責任,借用人過錯,借用人承擔責任。

機動車買賣關系中,出賣人將機動車交付給買受人,就是沒有變更登記,出賣人依然不承擔責任。依此類推在機動車掛靠關系中,被掛靠人盡管是名義車主,但他不享有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在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沒有過錯,被掛靠人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硬性判令被掛靠人承擔所謂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不符合《侵權責任法》法理,擴大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主體范圍。

當然,如果被掛靠單位對造成事故存在過錯,就應該對自己過錯承擔責任,但這個過錯責任完全不同於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

3、掛靠經營模式是政府主導、提倡的一種運營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開了《培育和發展道路運輸市場工作會議》,會議認為:通過掛靠,能夠達到規模經營,集約化經營,符合增長方式的轉變,能夠加大汽車運輸覆蓋面,使他們能夠更好的為社會服務,採取限制排擠的措施都是錯誤的……從1995年運輸部的全國會議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導了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國家法律對掛靠責任尚無明確規定,最高院先後兩個司法解釋僅從審判實務角度進行規范,但又過寬泛,而且相互不統一,因此才會有各省(市)區高級法院各不相同的規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實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被掛靠單位承擔各不相同的責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於掛靠經營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掛靠關系實際上就是一種在政府主導下的雙務合同關系,掛靠方向被掛靠單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費,被掛靠單位向掛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務。在這一合同關系中,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一方未盡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予賠償。

從這一合同角度講,被掛靠單位也不應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或墊付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被掛靠單位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如果未盡到合同義務,則對掛靠人承擔違約責任。

故此,建議最高院結合《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釋,對掛靠責任重新做出明確而清晰的界定,以規范全國法院的審判行為。

9. 掛靠的大車所有權是掛靠人的還是貸款人的

看行駛證所有者,,,理論上是掛靠公司的,,,實際是掛靠人,,,但是,,你做的貸款,,那就屬於掛靠公司,,他們擔保了,掛靠人負責還錢,,,如果掛靠人,不買保險,不交貸款,,,掛靠公司,有權處理車輛,,,,,,看看你們掛靠協議吧,,,如果還款壓力的,溝通下吧,避免其他事情發生,,,,,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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