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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河南省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申請工作的通知河南省

發布時間:2022-09-01 15:01:02

⑴ 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腐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從事采購活動及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均應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以及國內外政府性貸款、贈款。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確定的方式和規范的程序獲取商品、公共工程(基本建設工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施行)和服務的行為。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第五條 省財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和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二)編制省級政府采購目錄、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
(三)審查進入省級政府采購市場招標中介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和供應商的條件;
(四)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五)組織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六)處理政府采購中的投訴事項;
(七)辦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第六條 本省實行政府采購目錄分級審批公布制度。
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編制的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同時公布上一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編制政府采購目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逐步擴大政府采購內容和范圍。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政府采購目錄編制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按政府采購程序組織或委託辦理采購活動,參加評標,與中標供應商訂立合同,負責貨物驗收。第二章 政府采購方式第八條 政府采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采購方式,具體適用條件和程序由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第九條 招標采購可以由采購人委託具有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中介機構代理采購。
采購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經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按照招標投標程序自行組織采購。第十條 納入省級政府采購目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實行招標采購:
(一)單項或批量在10萬元以上的物品;
(二)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三)合同價值在1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適宜招標采購的設備;
(四)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定點服務采購。
市、縣招標采購的金額標准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高於省級政府采購目錄規定的金額標准。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下達政府采購目錄范圍內的專項撥款和政府性貸款,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由省統一組織采購。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實行招標采購: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的采購;
(三)只有唯一的供應商;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國際招標采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使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采購,貸款方或贈款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 政府采購程序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程序主要包括編制和批准政府采購預算,確定和執行采購方式,訂立和履行采購合同,驗收和資金支付。第十五條 采購人需要采購的,根據政府采購目錄、采購計劃和采購預算就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技術要求和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自收到采購申請15日內作出答復。第十六條 政府公開招標采購應依照公告、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決標、訂立合同、交付、驗收、結算、監督檢查等主要程序進行。具體招投標規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內容應當包括采購商品、工程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面積、規格、質量、性能、標准、價格(酬金)等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采購合同自訂立之日起7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備案。

⑵ 中國利用外國政府貸款 累計協議金額為什麼下降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訂貸款協議。許多西方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採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於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主要有: 1、屬主權外債 外國政府貸款首先是一種外債,是我國政府對外借用的一種債務。除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的批准由國家統還者外,其餘由項目業主償還且多數由地方財政擔保。 2、貸款條件優惠 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一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一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3、限制性采購 多數國家政府貸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國采購比例為15%-50%,即貸款總額的50%-85%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設備和技術。通常情況下不能自由選擇貸款幣種,匯率風險較大。 4、投向限制 外國政府貸款總量較大,使用時間長,便於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統一計劃,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規模效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主要用於政府主導型項目建設,領域集中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等。 5、具有政府間援助性質易受貸款國外交、財政政策的影響。 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國發改辦外資[2006]2259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提高外國政府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相關規章和制度,並結合外國政府對華提供發展援助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有關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貸款項目除外)。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及時發布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國政府對華提供官方發展援助貸款規模、領域、貸款條件、采購條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財政部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 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後,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季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以下簡稱「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消。 第七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⑶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益,維護我省在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確保境外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我省對外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國內投資單位使用國有資產在境外投資,或境外機構籌措資金在境外再投資舉辦的非貿易項目形成的中方國有資產。
本辦法所稱國內投資單位,是指本省使用國有資產在境外投資的行政、企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本省國內投資單位在境外設立的行政、企事業機構。包括各種辦事處、代辦處、代表處等機構。
本辦法所稱非貿易項目,是指興辦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項目。
我省在香港、澳門地區的國有資產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根據省政府《關於豫港企業有限公司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1993〕90號),我省在香港、澳門地區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委託豫港(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具體辦法由省國有資產管理局、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另行制定。第三條境外國有資產的界定,參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工作,由對資產有管轄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四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通過向境外派出常駐、臨時人員等辦法,對境外機構經營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管理,也可以要求境外機構派人回境匯報。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檢查、指導國內各投資單位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外機構使用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干預境外機構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國內投資單位對境外機構的管理,除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外,應當符合國際慣例。第五條境外機構的國內主管部門或投資單位應指定有關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與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簽訂國有資產管理責任書;負責監督、檢查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制定有關考核及獎懲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以保證本單位投向境外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的實現。第六條國內投資單位凡用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興辦非貿易項目,由計劃部門會同經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在30日內攜帶可行性報告、章程、批准成立文件、資金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職通知等有關文件資料,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核發國有資產授權佔用證書。
現有境外機構沒有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核發國有資產佔用證書的,由國內投資單位補辦有關手續。第七條投資單位在辦理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前,必須確定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並和產權代表人簽訂國有資產管理責任書。中資企業的產權代表人應為企業主要負責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應為中方主要負責人。
投資單位確定的境外機構的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須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和簽發授權證書,對其權利、義務和責任應作出明確規定。
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對所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的管理責任。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必須切實維護我省在境外國有資產的合法權益,在授權范圍內經營使用本機構的國有資產,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投資單位的監督、檢查。
境外機構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如有變動,投資單位應事先確定繼任人,並辦理變更、交接等有關手續。第八條國內投資單位對投入境外機構的國有資產,應根據投資性質,分別情況,加強管理。
投資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非經營性單位,其資產管理實行責任制。由代表處、辦事處的負責人對國內投入的資產負責節約、有效使用,並保證不受損失。
投資單位投入的經營性境外國有資產,應按經營的業務范圍、業務量大小和該行業平均利潤率的情況,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下達給境外機構的產權代表人負責執行,或由產權代表人編制中期和年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計劃,報國內投資單位批准執行。
各級政府財政投入境外的國有資產,其保值、增值指標,由其同級人民政府或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和批准。
境外機構和國有資產產權代表人超額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成績突出的,可由投資單位或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⑷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關於使用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貸款項目的申請與審批第三章貸款項目合同的簽訂與執行第四章貸款的轉貸與償還第五章貸款項目的管理第六章附則

⑸ 財金(2008)129號文件

財政部關於2008年度第二批
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變更項目和予以取消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8-08-21 發文字型大小: 財金函[2008]129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國交通建設集團公司,沈陽軍區聯勤部,有關轉貸銀行,有關采購代理公司:
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財政部關於加快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實施進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2]76號)及有關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現將部分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變更項目和予以取消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審核,同意將湖南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引進醫療設備等47個項目列為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詳見附件1)。
上述項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完成對采購公司的招標工作,盡快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及資金申請報告的報批手續;轉貸銀行及時辦理評估和轉貸相關工作。我部將根據項目前期准備工作情況,適時對外提出。
二、同意新疆昌吉市垃圾處理等25個項目的變更事項(詳見附件2),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據此開展相關工作。
三、安徽淮南師范學院購置教學實驗設備等3個項目(詳見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內簽署商務合同,現予以取消,有關轉貸銀行和采購公司的相應工作同時終止。
對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實施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或中央有關單位應在有效期內來函說明申請延期原因,我部可視具體情況延長有效期,原則上延期不超過1年。被取消的項目如再需申請外國政府貸款,應按申報程序重新辦理。
附件:
1.部分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
2.部分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變更事項表
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表

⑹ 外國政府貸款有什麼特點我國企業如何使用外國政府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訂貸款協議。許多西方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採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於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主要有:

1、屬主權外債 外國政府貸款首先是一種外債,是我國政府對外借用的一種債務。除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的批准由國家統還者外,其餘由項目業主償還且多數由地方財政擔保。

2、貸款條件優惠 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一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一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3、限制性采購 多數國家政府貸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國采購比例為15%-50%,即貸款總額的50%-85%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設備和技術。通常情況下不能自由選擇貸款幣種,匯率風險較大。

4、投向限制 外國政府貸款總量較大,使用時間長,便於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統一計劃,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規模效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主要用於政府主導型項目建設,領域集中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等。

5、具有政府間援助性質易受貸款國外交、財政政策的影響。

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國發改辦外資[2006]2259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提高外國政府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相關規章和制度,並結合外國政府對華提供發展援助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有關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貸款項目除外)。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及時發布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國政府對華提供官方發展援助貸款規模、領域、貸款條件、采購條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財政部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 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後,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季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以下簡稱「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消。

第七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的申請後,根據貸款國對項目領域的要求及貸款可用額度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各項要求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清單。財政部按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單位和轉貸銀行下達備選項目清單,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備選項目清單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自清單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內未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從備選項目清單中自動撤消。

第九條 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備選項目清單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代理公司招標的有關規定,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選定采購代理公司,轉貸銀行開展轉貸前期工作。

第十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金融司、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 對列入備選項目清單且經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適時提交外國政府和貸款機構,並及時將外國政府對有關項目審查或評估反饋的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有關意見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二條 對財政部已對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項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後批復,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通報省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內該項目未簽署轉貸協議,該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由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及采購代理公司根據批準的內容和外國政府在評估項目時所提具體要求,並按照外國政府貸款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進行招標采購工作;轉貸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簽署貸款協議,並與借款人簽署轉貸協議,其中由省級財政償還或擔保的項目,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債務或擔保責任後辦理簽署轉貸協議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轉貸協議生效前,項目發生變更事項的,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被兼並或項目改由其他單位實施的,原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相關批復文件自動作廢,變更後的項目單位應按新項目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增加外債規模及調整資金用途的,應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如調整項目類別、貸款國別、轉貸銀行或增加貸款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向財政部申請批准調整方案。

(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准後,調整貸款國別、增加外債規模及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按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並通過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中央項目單位申請的項目發生上述變更事項的,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⑺ 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實現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綜合評標專家庫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區、跨部門,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專家庫。第三條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管理應當遵循資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規范的原則。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專家有特別規定的,可以適用其特別規定。第五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第六條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專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准進行分類設置。第七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徵聘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

應聘評標專家可以採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第八條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不得被聘為評標專家。第九條應聘評標專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學歷證明及專業資格證書;

(三)個人情況及工作簡歷;

(四)個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簡況;

(五)單位推薦的,應當出具推薦意見;

(六)其他與應聘有關的材料。第十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應聘人進行資格審查。

通過審查的應聘人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用證書。評標專家聘期3年,聘期屆滿經評審合格的可以續聘。第十一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遠程使用和管理系統。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轄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綜合評標專家庫網路抽取終端,其已建立的評標專家庫應當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轄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已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甄別後,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第十二條設立網路抽取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所需的硬體設備與網路環境;

(二)有經過培訓並在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相對封閉的抽取評標專家的場所;

(四)有健全的網路抽取終端管理制度。第十三條網路抽取終端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評標專家隨機抽取服務;

(二)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網路抽取終端使用情況和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等有關資料。第十四條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認前應當保密。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滿足條件的專家不足8人或者國家、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有監督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⑻ 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貸款項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該兩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計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項目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作為當地政府的代表,承擔貸款的再轉貸管理與還貸責任,省主管部門承擔省本級貸款的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有關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有關具體項目單位。第六條 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不同的還款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其貸款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級轉貸。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主權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主權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重大問題。第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當地財政部門作為當地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本地貸款的統一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及監督,實施對貸款項目資金、財務、債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掌握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及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期償還債務。
由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參與其貸款申請的審查及項目有關前期准備工作,同時對其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督與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第九條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的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項目的准備以及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條 通過省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第十一條 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訂和申報第十二條 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
(二)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和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訂出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及亞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規劃,經與省主管部門磋商後,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貸款規劃,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貸款申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劃與申請,省計劃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磋商後制定年度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方案。
(二)確定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劃部門完成立項審批。
(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及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能力基礎上,向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⑼ 河南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保證世界銀行貸款的合理使用和按時還本、付息、付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是指使用財政部轉貸給我省的世界銀行貸款。第三條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省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辦理我省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有關事宜。第四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財務管理工作,並作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債務代表人,做好貸款的提取、使用和還本、付息、付費等工作。第五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經省人民政府與財政部簽訂協議後,由省財政廳與項目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簽訂轉貸協議。
轉貸協議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貸款金額、期限、用途、提款方法,還本、付息、付費的時間、方式,有關報表的報送程序等。第六條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的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層層落實債權債務,嚴格履行協議規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貸款項目單位的財務監督,確保貸款的合理使用。第七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根據轉貸協議、工作程序預算和工程進度等,編制年度財務用款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匯總並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用款計劃發放貸款。第八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按照轉貸協議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嚴禁截留或挪用。第九條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單位,應正確核算工程成本,並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和年度項目財務報表、工程進度報告和其它必要的報表,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逐級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後,編制世界銀行貸款年度決算,報財政部和世界銀行,同時抄送省計經委備案。第十條凡涉及外匯收支的貸款項目單位的會計帳戶,應採用復式記帳法,同時以人民幣和美元記載。有關報表按實際帳務以人民幣和美元分別編制。第十一條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應按照與省財政廳簽訂的轉貸協議規定償還貸款。償還的貸款,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統一管理,並及時歸還財政部。對不按貸款協議規定期限償還貸款的,除應繼續履行償還責任外,還應承擔延期賠償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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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轉發河南省外貿出口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通知》(豫政〔1994〕57號)以及省政府關於設立河南省外貿出口發展基金的會議紀要精神,為促進我省對外貿易的發展,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充分發揮本基金的作用,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河南省外貿出口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外貿發展基金)是省政府建立的在全省范圍內用於調節和促進外貿出口發展的專項基金。它由下列收入構成:
(一)經省政府批准交給省外經貿廳管理的省政府留成外匯調劑收入及其歷年形成的存款利息和使用費;
(二)省級外貿、工貿公司1994年至1996年繳納的所得稅60%部分及歷年形成的存款利息;
(三)外貿發展基金存款利息和基金使用收回的使用費及滯期費;
(四)省財政根據省級財力狀況適當安排部分資金以及省政府批準的其他資金。第三條外貿發展基金由省外經貿廳會同省財政廳管理使用。由省財政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對基金的用途實行財務監督。第四條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制定《河南省外貿出口發展基金財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財務細則》(以下簡稱《財務細則》)。第二章使用范圍與用途第五條外貿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全省出口效益好、發展前景好、有償還能力、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工)貿企業和自營出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各類出口企業),獎勵對外貿出口做出突出貢獻的出口企業和有功人員(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外經貿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重點用於扶持機電產品、高科技產品、高附加值產品和新產品的出口。該基金主要作為流動資金周轉,有償使用,按期歸還。第三章申報與審批第六條各類出口企業使用外貿發展基金,應當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請:
(一)市地、縣出口企業向市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由市地外經貿部門會同市地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以正式文件聯合向省外經貿廳和省財政廳申報;
(二)省級出口企業以正式文件直接向省外經貿廳申請。第七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和原則,省外經貿廳根據各單位的申請,提出基金使用項目和用款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查核准後,由省財政廳按照《財務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借款或撥款手續。其中省級出口企業可直接向省財政廳辦理借款或撥款手續;市地縣出口企業由省財政廳與市地財政局辦理借款或撥款手續,並將資金撥付市地財政局指定帳戶。第四章監督和檢查第八條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和《財務細則》規定的內容、用途、金額及統一標准撥付和使用資金,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第九條省外經貿廳對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跟蹤檢查的內容如下:
(一)檢查外貿發展基金是否按規定投入使用;
(二)檢查使用單位計算數據的真實性;
(三)檢查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外貿發展基金,有無挪用或其他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等重大問題,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第十條建立定期審計制度。省審計廳於下年度4月底前對外貿發展基金的上年使用情況審計一次,審計結論會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共同研究並提出處理意見。第五章違章處理第十一條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構成違章行為:
(一)計算數據弄虛作假;
(二)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外貿發展基金;
(三)擅自改變外貿發展基金的用途;
(四)拒絕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第十二條對發生違章行為的單位,視情節輕重,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將採取以下一項或幾項處罰措施:
(一)內部警告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違章行為;
(二)停止並收回已使用的外貿發展基金;
(三)取消使用外貿發展基金的資格;
(四)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十三條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申請書,由省外經貿廳制定統一格式。外貿發展基金的有償使用合同、還款保證合同和展期申請書等由省財政廳根據《財務細則》制定統一格式。第十四條辦理外貿發展基金劃撥、放款和回收等方面的具體事宜,按《財務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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