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了公證但沒過戶的二手房,賣方違約後會按現在市價賠償買方嗎合同沒寫違約條款. 另房屋過戶委託書在...
先問房屋過戶委託書是否辦理了公證?若沒辦理的話對方可解除~按沒辦理房屋過戶委託書解答~
賣方違約後不會按現在市價賠償買方,因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合同雖然公證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房屋過戶委託書在沒特定的情況下對方可解除~
『貳』 房產過戶更名,買方如果違約,我可以在多久時間內撤銷過戶申請
可以的,具體時間需要看你們的買賣合同,過戶期限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明確違約,就可以撤銷過戶申請。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在備案後,如果合同需注銷或變更,則買賣雙方當事人需攜相關資料至行政服務中心房管窗口進行申請辦理(如在中介機構進行簽約備案,則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需共同到場)。
在辦理時,可先至房產信息網的「政務指南」頻道中的「表格下載」中,下載相應的表格(二手房買賣合同備案變更登記申請表、二手房買賣合同備案注銷登記申請表),將申請表內信息填寫完畢後,買賣雙方攜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原經過備案的買賣合同、申請表等資料至房管窗口辦理。
要提醒的是,如二手房買賣合同非中介機構簽約備案(是在房管窗口工作人員備案的),則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如合同是中介機構簽約備案操作,則需買賣雙方、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三方一起至行政服務中心房管窗口進行申請辦理。在填表過程中,需要注意:
1、表格內的經紀機構意見一欄,請在至行政服務中心房管窗口申請前,提前填好,並加蓋經紀機構公章;
2、表格內的申請人簽章欄一欄內的轉讓人和接收人的簽章,必須由當事人在行政服務中心房管窗口工作人員簽證下,當面簽字;
3、此業務,必須當事人(如有中介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也需到場)。
(2)貸款房產過戶家人並公證後違約擴展閱讀: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形態
1、預期違約。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2、實際違約。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3、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質量、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房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情形。
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除了以承擔違約責任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4、其它違約行為。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為。
購房合同中違約多數由開發商引起,實踐當中,最為覺的開發商違約責任形態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設備及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違約情形均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便於操作的規定。
『叄』 房產公證之後可以反悔嗎
法律分析:房產公證後不能反悔,但是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肆』 房屋辦理過戶後還能追究對方未按時過戶的違約責任嗎
摘要 您好,辦理過戶之前,對方違約,可以對方追究責任,但是已經過完戶,代表您已經同意對方的行為,而且過完戶代表合同已經終結。
『伍』 買賣房產公證後違約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申請公證後,賣方不賣房屋的,構成合同違約,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陸』 別人替他親戚擔保以房子買賣過戶給我借錢、他親戚違約我可以把房子賣了嗎房子在我名下
我不完全同意樓上的觀點,你表述的不清楚,只能試著分析一下。1、抵押登記和抵押擔保合同是兩個概念,不動產(包括房產)抵押合同時要是合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期限或者條件。換言之,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辦理登記,後來的物權登記辦理與否,並不能反過來影響合同的效力。2、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後的效力體現在:抵押人必須依約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將構成違約。3、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後,不動產抵押權成立暨生效,債權人(銀行)開始對該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綜上,可以得出結論,1、如果你父親和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那麼這個合同是有效的,你父親必須履行,且必須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就構成違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2、對於不動產的抵押,雖然登記是強制性的,且為抵押權生效的要件,但只是抵押權不生效,不代表抵押合同不生效。你父親對和銀行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還是要承擔責任的。3、如不辦理抵押登記,銀行只是無法實現對房屋的優先受償權,但可以在你親戚無力償還貸款時,要求你父親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柒』 貸款買的房子公證給了別人,別人停供了怎麼辦
你這個問題太復雜了,建議你咨詢專業的機構來幫你理清這個,外行還真不好說
『捌』 我把房子公證給別人後將來房子產生糾紛和我還有關系嗎
房子公證給別人,將來房子產生糾紛和房主還是有關系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證不是過戶,並不會變更房屋所有權。因此,如果後續房子出現糾紛問題,還是和房主有關系。只有進行過戶,房屋產權變更了,才會和房主無關。
法律分析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屋過戶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去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房產公證和過戶的區別:一、服務對象不同,房產公證只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而過戶是指將房產證的名字改成買房人的名字。二、產生效果不同,房產公證在公證處辦理,公證不能產生過戶的效力,僅起一個證明的作用,而房產過戶在房管局辦理,房子一定要過戶才是買方的,所有權才真正屬於買方。三、使用范圍不同,公證不是房屋買賣的必定程序,只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而過戶是房屋買賣的必定程序。一般情況,買賣合同不論公證與否,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公證與否需要自己決定,但繼承房產辦理過戶、贈與房產辦理過戶、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涉外和港澳台的過戶房產這四類房產在交易過程中需要辦理公證。因此,父母一方去世後,需要盡快辦理過戶變更房產所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玖』 二手房全款已付但是未過戶只辦了公證書房東還可以反悔嗎
不能反悔。賣方反悔,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但金額不能超過房款的10%。如果是辦理的委託公證,受託人可以持公證書和房產證原件直接過戶給買方。另外,這個交易的付款流程是有問題的,按正常流程,應該是過戶後再付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