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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年以上外匯中長期貸款期末余額

發布時間:2022-09-12 16:44:27

A. 如果上萬金額未還,而且逾期一年以上,後果會怎樣

1、如果你一次沒有歸還貸款,你的貸款銀行通過電話或簡訊的方式通知並提醒你需要按時還款同時會產生罰息。
2、如果你多次沒有歸還貸款達到一定的次數,今後將無法獲得任何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個人徵信系統中也會出現不良記錄。一旦出現信用污點即便是後來將貸款補上,信用污點也會跟隨著借款人長達五年之久。
註:只要你發生過一次貸款逾期情況,就會自動出現在貸款銀行的徵信系統中。此時你還不及時還款的話,一般在下個月就會出現在央行的徵信系統中。

B. 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國際商業貸款系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和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外資、合資金融機構籌借,並以外國貨幣承擔的契約性償還義務的貸款。包括:一般的外匯商業貸款、買方信貸、三來一補項下的外匯貸款、國際金融租賃項下的外匯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
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境內機構僅限於: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境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二、經批準的工貿企業或企業集團。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具體負責對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第二章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四條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國際商業貸款。第五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必須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第六條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用於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創匯能力,並符合國家利用外資政策。第七條境內機構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未經批准,對外簽訂的貸款協議不能生效,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帳戶,借款本息不準匯出。第八條全國性金融機構驛外借款,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區域性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金融機構對外借款,由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審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但全國性、區域性銀行分行須經其總行授權,方可按此程序報批。第九條境內機構申請對外借款,需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證明和材料;
一、對外借款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二、借款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幣資金落實情況;
三、貸款條件意向書,包括債權人名稱。貸款金額及貨幣種類、利率及其他費用、期限及寬限期、提前還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條件;
四、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計劃,外匯擔保情況;
五、對外借款機構近期的外匯或人民幣資產、負債表或其他財務報表;
六、銀行分行對外借款需提供其總行授權的有關文件;
七、三來一補項下的外匯貸款,需提供經貿部門關於三來一補的批准文件;
八、外匯管理部門認為需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第十條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一般不能用於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不能進入外匯調劑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進入外匯調劑市場,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第三章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第十一條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系指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國家商業借款。第十二條外匯管理部門對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第十三條全國性金融機構提出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余額控制額度(簡稱短期額度)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銀行分行可以向其總行申請短期額度,對外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由其總行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由分行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監督管理。第十四條區域性銀行和各省市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向所在地一級外匯管理分局申請短期額度,省一級外匯管理分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下達的短期額度內,進行審批。第十五條國營企業及企業集團為籌集出口所需的外匯流動資金,直接對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國際商業貸款,須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方能對外談判和簽約。未經批准,不得直接對外借款。第十六條短期額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年度進行調整。金融機構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月平均余額不得超過所核定的短期額度。第十七條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只能用於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不得用於長期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和其他不正當用途。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簽訂國際商業貸款協議後,須根據《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第十九條境內機構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應調入境內,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將貸款存放境外或在境外直接支付。第二十條償還國際商業貸款實行誰借誰還的原則。下列外匯可用於償還國際商業貸款本息:
一、利用國際商業貸款新增加的產品出口收匯和非貿易創匯項目新增加的外匯收入;
二、利用國際商業貸款用於新開發項目的外匯收入;
三、留成外匯和自有外匯;
四、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外匯。

C. 外債貸款若是一年以上的,到期還款後,外債額度能不能再次使用

不能。外匯局4月專門發了個文件針對這個問題,超過1年的就不能在使用了。並且以前所有和這個文件有矛盾的,都已這個文件為准!

D. cfa財務比率

銀行(CFA)各類財務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一、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
1.備付金比例=備付金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法定存款准備金比例;(標准:不得低於3%)
備付金包括:現金、業務周轉金、繳存存款准備金、存農業銀行款項、存放其他同業款項、存放聯社款項。
2.資產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100%;(標准:不得低於25%)
流動性資產是指資產負債表上的流動資產;流動性負債是指資產負債表上的流動負債。
3.存貸比例=各項貸款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標准:年末不得高於80%)
4.對流動負債依存率=流動負債凈額÷長期資產×100%;(標准:不得高於30%)
流動負債凈額=流動負債-流動資產;長期資產是指資產負債表上的長期資產。
5.中長期貸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余額÷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額×100%;(標准:不得高於120%)
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貸款是指資產負債表上的中長期貸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資產負債表上的長期存款和長期儲蓄存款。
6.拆借資金比例
①拆(調)入資金比例=拆(調)入資金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標准:不得高於4%)
②拆(調)出資金比例=拆(調)出資金余額÷各項存款余額×100%;(標准:不得高於8%)
③凈拆(調)入資金比例=凈拆(調)入資金余額÷流動負債×100%;(標准:不得高於4%)
拆(調)入資金包括:銀行業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調入調劑資金,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各項存款余額的4%;拆(調)出資金包括:拆放銀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調出調劑資金,拆出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各項存款余額的8%;凈拆(調)入資金是指拆(調)入資金與拆(調)出資金的差額。
7.貸款質量指標
①不良貸款比例=不良貸款÷各項貸款×100%; (標准:不得高於15%)
②逾期貸款比例=逾期貸款余額÷各項貸款余額×100%;(標准:不得高於8%)
③呆滯呆賬貸款比例=(呆滯貸款余額+呆賬貸款余額)÷各項貸款余額×100%;(標准:不得高於7%)
④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比例=不良貸款預計損失額÷各項貸款期末余額×100%;
不良貸款預計損失額=(各類逾期貸款×10%+各類呆滯貸款×40%+各類呆賬貸款)。
⑤不良貸款預計損失抵補率=(呆賬准備余額+呆賬准備借方發生額)÷(不良貸款預計損失額+呆賬准備借方發生額)×100% ;
8.呆賬貸款抵補率=貸款呆賬准備÷呆賬貸款余額×100%;(標准:不得低於50%)
9.單戶貸款比例
① 對一戶借款客戶貸款比例=對一戶借款客戶貸款余額÷資本總額×100%; (標准:不得超過30%)
② 對十戶借款客戶貸款比例=對十戶借款客戶貸款余額÷資本總額×100% ; (標准:不得超過1.5倍)
資本總額=實收資本+股本金+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利潤分配(貸方余額)
③對十戶貸款欠息比例=十戶貸款表內、表外應收利息期末余額÷(十戶貸款表內、表外應收利息期末余額+十戶貸款本期實收利息額)×100%;
10.資產風險加權後的資本充足率
①資本充足率=資本凈額÷加權風險資產總額×100% ;(標准:不得低於8%)
②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加權風險資產總額×100%;(標准:不得低於4%)
資本凈額=所有者權益貸方余額-所有者權益借方余額+貸款呆賬准備-呆賬貸款-入股聯社資金(年度中間應將當期損益納入利潤分配);
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為各種金融資產分別乘以相應的風險權重後相加之和(分人民銀行、銀監局兩種統計口徑)。
核心資本=所有者權益貸方余額-所有者權益借方余額(年度中間應將當期損益納入利潤分配);
11.資產風險加權前的資本充足率=資本總額÷資產總額×100%;(標准:不得低於6%)
12.呆滯呆賬貸款抵補率=(核心資本+貸款呆賬准備)÷呆滯呆賬貸款余額×100%;
13.資本利潤率=利潤總額÷資本總額×100%;(標准:不得低於5%)
14.資產利潤率=利潤總額÷資產平均余額×100%;(標准:不得低於0.5%)
資產平均余額為年初至報告期末的資產季平均余額。如:第三季度末資產平均余額=(1/2年初資產總額+第一季度末資產總額+第二季度末資產總額+1/2第三季度末資產總額)/3。
15.利息回收率=(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內應收利息增加額)÷(本期利息收入+本期表外應收利息增加額)×100%;(標准:不得低於90%)
16.非利息收入比率=非利息收入÷各項收入×100%;
各項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其他營業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
非利息收入=各項收入-利息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17.資產費用率=費用總額÷資產平均余額×100%;
費用總額=手續費支出+營業費用+其他營業支出。
二、經營狀況指標
1.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l00%;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銀行在中央銀行和專業銀行的各種存款、短期貸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償還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應付利潤、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等。
2.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速動資產是指現金、短期投資和應收款項等項目的合計數,它們具有直接快速變現的能力,因此稱為速動資產。
3.資本風險比率=不良貸款÷資本金×100%;
4.固定資產比率=(固定資產凈值+在建工程)÷所有者權益(不含未分配利潤)×100%;
三、經營成果指標
1.利潤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100%;
2.資本金利潤率=利潤總額÷資本金×100%;
3.成本率=總成本÷營業收入×100%;
4.綜合費用率=營業費用÷(營業收入+投資收益)×100%。
四、會計分析有關公式
1.負債比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2.權益比率(產權比率)=所有者權益總額÷資產總額×100%;
3.負債對所有者權益比率=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100%;
4.流動資產比率=流動資產÷資產總額×100%;
5.貸款收息率=貸款利息收入÷貸款年平均余額×100%;
6.應收利息比率=應收未收利息÷利息收入總額×100%;
7.存款平均付息率=存款利息支出總額÷各項存款年均余額×100%;
8.拆入資金平均利率=拆入資金利息支出額÷拆入資金年平均余額×100%;
9.利潤完成率=當年實現利潤總額÷本年計劃利潤×100%;
10.利潤增減率=(本年實際利潤-本年計劃利潤)÷本年計劃利潤總額×100%;
11.資產利潤率=凈利潤÷資產平均余額×100%;
12.資本(權益)收益率=凈利潤÷資本總額×100%。
五、折舊公式
1.平均年限法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4; 字串3
月折舊額=原值×年折舊率÷12;
2.工作量法
①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總行駛里程;
②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規定的工作小時。
3.雙倍余額遞減法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
季折舊額=凈值×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凈值×年折舊率÷12;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2年內,將其凈值平均攤銷。
4.年度總和法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100%;
季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年折舊率÷4;
月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年折舊率÷12。
六、其他常用公式
1.資產收益率=凈利潤÷總資產×100%;
2.資本收益率=凈利潤÷資本總額×100%;
3.利差率=(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資產×100%;
4.現金資產比率=現金資產額÷資產總額×100%;
5.負債(資金)自給率=(自有資金+各項存款)÷負債總額×100%;字串7
6.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不良非信貸資產÷非信貸資產×100% ;
非信貸資產包括:短期投資、長期國債投資、上市長期企業債券投資、其他長期債券投資、其他長期投資、拆放全國性銀行、拆放其他銀行業、拆放金融性公司、調出調劑資金、其他應收款、不良非信貸資產。
不良非信貸資產包括:不良其他長期投資(到期沒有兌現的其他長期債券投資和當年沒有收益的其他長期投資,下同)、逾期拆放全國性銀行、逾期拆放其他銀行業、逾期拆放金融性公司、逾期調出調劑資金、待處理抵債資產、應收利息、應收再貼現款項、應收轉貼現款項、長期其他應收款(掛賬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七、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新資本凈額=(資本凈額-呆賬准備金不足部分-長期未處置的抵債資產-風險不明確的投資資產)
新加權風險資產=加權風險資產-長期未處置抵債資產×50%-風險不明確的投資資產×10%
新資本凈額/新加權風險資產×100=資本充足率

E.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發《中國人民銀行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暫行辦法》及賬務處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抵押貸款的對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以其自有外匯(包括境外借入外匯)作抵押,申請辦理人民幣貸款。第二條抵押貸款的用途。按照外匯來源的性質,抵押貸款可以用於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納入國家或地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三條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期限。抵押貸款分為短期和中長期兩種。短期抵押貸款,期限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中長期抵押貸款為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第四條抵押外幣的種類。用於抵押的外匯必須是現匯,目前限於美元、日元、港元、西德馬克和英鎊五種。第五條抵押貸款除經濟特區外,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的人民幣資金,由人民銀行提供。收回的人民幣資金要如數交回人民銀行。此項資金歸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第六條抵押貸款的申請和審查。抵押單位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當地分局申報資金的來源、數額,經核准後方可向人民銀行指定的委託行辦理貸款手續。如系借入的外匯,應提交原借款合同和本息償還計劃。經受託行審查合乎貸款條件後,對超過受託許可權的,應送人民銀行審查。第七條抵押貸款的審批。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下簡稱省、區、市分行),應編報年度抵押人民幣貸款計劃,並在總行下達的人民幣貸款額度內掌握審批貸款。審批時,外匯管理分局與人民銀行計劃、資金管理部門要密切聯系,做到抵押與人民幣資金能協調配套。對小額貸款,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可給受託行授予一定的批准許可權。第八條抵押貸款的發放。抵押貸款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借款單位應與銀行簽定借款合同(附格式)、一式三份,一份由經辦銀行憑以辦理發放貸款手續;一份交外匯管理分局,辦理抵押物登記;一份留企業存查。
委託辦理貸款的手續費,按人民銀行總行統一規定計付。第九條抵押貸款的收回。抵押貸款到期後,借款單位要歸還原數額人民幣,人民銀行退回原數額外匯,不受匯率變動的影響。借款單位不得提前歸還抵押貸款。到期不能歸還銀行貸款的,抵押外匯歸中國人民銀行所有。凡以借入外匯作抵押的,仍由借款單位對原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履行償還外債本息的義務。第十條人民幣貸款數額的計算。最高不得超過抵押品按抵押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價(買入價)所計算的數額。第十一條抵押貸款的利息。人民幣貸款與用作抵押的外匯,互不計息。第十二條抵押外匯的管理。抵押的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各地抵押的外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在當地的中國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專戶存儲的抵押外匯利息,經人民銀行簽證後,由當地中國銀行統一上劃中國銀行總行,存入人民銀行總行外匯存款專戶。各級人民銀行收到當地中國銀行的利息通知單後,統一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計司營業處。第十三條人民幣資金的撥付和劃繳。人民銀行按照貸款實際發放數給受託行撥付人民幣資金。受託行收回的人民幣資金,最遲於次日如數劃繳人民銀行。第十四條統計。增設「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項目,將「0234」、「0329」科目核算的數字,歸屬在這個項目,上報代號用「94」。抵押的外匯由各地外匯管理分局分別按「抵押外匯收入」和「歸還抵押外匯支出」兩個項目統計匯總上報。第十五條人民銀行省、區、市分行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人民銀行總行。第十七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附:
^^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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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逾期率是什麼,逾期率怎麼算,逾期貸款率計算公式

逾期貸款率,是指逾期貸款佔全部貸款的比例,是用於反映貸款按期歸還情況,它是從是否按期還款的角度反映貸款使用效益情況和資產風險程序。監控逾期貸款率,目的是促進銀行對逾期貸款盡快妥善處理。

逾期貸款率計算公式

可按期末余額和平均余額計算,其公式如下:

期末逾期貸款率=期末逾期貸款余額/期末貸款總余額

平均逾期貸款率=全期逾期貸款平均余額/全期貸款平均余額

G.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內容

1、資本充足性指標(本外幣合並並按季考核) :
資本凈額/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8%
核心資本/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4%
其中:資本凈額=資本總額-扣減額
2、貸款質量指標(分別人民幣、外幣、本外幣合並按季考核):
不良貸款期末余額/各項貸款期末余額〈5%
3、單個貸款比例指標(為本外幣合並並按季考核):
對同一借款客戶貸款余額/銀行資本凈額≤10%
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銀行資本凈額≤50%
4、備付金比例指標(分本、外幣兩類指標並按月考核):
人民幣:(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庫存現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5%
(外匯存放同業款項+庫存現金)期末余額/各項外匯存款期末余額≥5%
5、拆借資金指標(僅對人民幣並按月考核):
拆入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4%
拆出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8%
6、境外資金運用比例指標(僅對外匯並按季考核):
(境外貸款、境外投資、存放境外資金)等銀行資金運用期末余額/外匯資產期末余額≤30%
7、國際商業借款比例指標(僅對外匯進行按季考核):
(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境外發行債券)期末余額/資本凈額≤100%
8、存貸款比例指標(分別本、外幣兩類按月考核):
人民幣:各項貸款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75%
外匯:各項貸款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85%
9、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分本、外幣兩類按月考核):
人民幣: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長期貸款期末余額/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余額≤120%
外匯: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長期貸款期末余額/外匯貸款期末余額≤60%
10、資產流動性比例指標(分本外幣合並和外匯兩類並按月考核):
本外幣合並: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25%
外匯: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60% 1、風險加權資產比例指標
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資產期末總額×100%
2、股東貸款比例指標
對股東貸款余額/該股東已經繳納股金總額×100%
3、外匯資產比例指標
外匯資產期末總額/資產期末總額×100%
4、利息回收指標
本期實收利息總額/到期應收利息總額×100%
5、資本利潤率指標
利潤期末總額/資本期末總額×100%
6、資產利潤率指標
利潤期末總額/資產期末總額×100%

H. 中長期貸款比率是什麼

比如你是月末統計,那麼期末余額就是截止當前總共有的是多少

I. 信貸規模的監控指標

信貸規模的監控指標如下: 1.資本充足率指標: 資本總額月末平均余額∕加權風險資產月末平均余額≥8%
2.存貸款比例指標: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75%
3.借資金比例指標: 拆入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4%/拆出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8%
4.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長期貸款期末余額∕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的存款期末余額≤120%5.單個貸款比例指標:對同一借款客戶的貸款總額與銀行資本總額之比不得超過10%,即:對同一借款客戶貸款余額∕各項資本總額≤10%,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總額的50%,即: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各項資本總額≤50%

J. 銀行外匯信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外匯信貸資金的管理,促進銀行各項外匯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提高外匯信貸資金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包括地方性和區域性銀行,都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的外匯信貸業務實行雙向目標管理,在下達和考核年度銀行外匯信貸計劃的同時,制定和下達銀行外匯信貸資產負債管理比例,逐步強化銀行內部自我約束、自我調節的營運機制。第二章資金計劃第四條外匯信貸資金管理的范圍為經營外匯信貸業務銀行的下列全部外匯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
一、資金來源:
(一)自有外匯資本金;
(二)銀行組織吸收的各項外匯存款;
(三)海外分支機構存回資金;
(四)從境外拆入短期資金;
(五)銀行按國家計劃從境外自借中長期商業借款(含境外發債籌措資金);
(六)銀行借入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七)國家或地方、部門、企業用自借指標委託銀行境外專項籌資;
(八)其他資金來源,如暫收應付、境內同業拆入、外匯買賣等。
二、資金運用:
(一)境內各項流動資金貸款;
(二)境內各項固定資產貸款;
(三)撥付海外分支行資金;
(四)存放境外頭寸准備(包括存款資金、拆出、購買政府債券、購買股票等);
(五)銀行其他投資;
(六)按委託人預定的用途和項目發放的委託貸款;
(七)其他資金運用,如各種暫付資金、境內同業拆出資金等。第五條經營外匯信貸業務的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來源和外匯信貸資金運用內容,編制年度外匯信貸計劃,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區域性和地方性銀行的外匯信貸計劃,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行計劃部門,由人民銀行分行上報總行,並根據總行的要求,分配下達計劃。第六條各銀行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下達的年度外匯信貸計劃,努力吸收外匯存款,積極穩妥地籌措境外資金,擴大外匯資金來源;對現匯流動資金外匯貸款按以存定貸的原則發放管理,對現匯固定資產外匯貸款要按人民銀行下達的計劃嚴格控制,不得突破。外匯信貸必須遵循國家有關金融方針政策,注重支持國家急需發展的行業、產業、項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第七條各銀行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第八條外匯信貸資金管理必須堅持以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的原則。各銀行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外幣存款准備金後的各項外匯信貸資金來源、自有資本金,屬於銀行自身營運資金,必須根據資金來源控制和調整資金運用,做到「自求平衡、自擔風險、講求效益」。第九條銀行外匯信貸資金必須和人民幣資金配套平衡。各銀行外匯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應與人民幣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相互銜接,對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的國內配套人民幣資金,除按規定渠道由部門企業籌措外,需要國內銀行貸款的要在人民幣信貸計劃內安排。第十條鼓勵各銀行間、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間進行短期資金拆借,拆借利率可比照同期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商定。第十一條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共同集中外匯資金,對效益好的大中型項目聯合發放銀團貸款,貸款規模可在本系統內調劑解決,也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單獨報批追加規模。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計劃年度中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各行外匯信貸業務開展情況及要求,對國家銀行外匯信貸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如需調整計劃,各有關銀行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調整外匯信貸計劃的報告。第三章資產負債比例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各銀行的外匯信貸資金實行以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一)外匯自有資本金(包括實收外匯資本、外匯准備金、業務發展基金)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低比例。
(二)各銀行發放外匯現匯貸款與吸收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三)各銀行自借國際商業借款(含對外發行債券)與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
(四)短期拆入資金與外匯存款加外匯自有資本金的最高比例。短期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先支後收的資金墊付和頭寸,先支後收必須以銀行資金承受能力為限,不得用於長期投資和貸款。
(五)各銀行除委託貸款外的長期外匯貸款(即一年期以上貸款,含一年,包括一年和一年以上固定資產貸款)余額與貸款總余額的最高比例。
(六)各銀行短期貸款(即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以下的技改貸款)余額與貸款總余額的最低比例。
(七)各銀行境外貸款、投資、買賣證券、拆放等境外資金運用與外匯資產總額的最高比例。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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