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源地續貸申請原因怎麼填寫
法律分析:生源地申請原因如實填寫即可,詳細陳述個人家庭的實際情況和無法供給學費的原因等。申請原因可以填寫家庭困難勞動力缺乏、收入不穩定、或者是家庭成員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等。在證件齊全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是不會被拒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B. 大學畢業申請變更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信息時的變更原因怎麼填寫謝謝
這個隨便寫的 無定性要求
比如改個手機號碼
原因:要修改手機號碼,原號碼不使用。
改個地址
原因:更新地址,原地址已不使用。
等等
有字就可以了
C. 國家助學貸款開發銀行個人信息變更原因怎麼填
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
個人信息變更:
(一)基本信息
「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為不可變更項,如有錯誤的,須與縣資助管理中心聯系進行變更。「性別」、「民族」、「戶口性質」、「畢業中學」、「入學前戶籍地址」等項學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際信息填寫、變更。
(二)通訊信息
此欄目為可變更項。「聯系電話」可以填寫家庭電話,「手機」為學生個人最新手機號,其他「郵編」、「電子郵箱」、「QQ號碼」、「其他即時通訊」、「通訊地址」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變更。
(三)就學信息
「高校名稱」、「就學類型」、「入學年份」、「學制」、「畢業日期」為不可變更項,如果信息有錯誤,須與縣資助管理中心聯系進行變更;如果學生考取研究生需要辦理貼息延期手續的(在繼續深造學習期間可以由財政貼息,無需個人支付利息)。
由學生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到縣資助管理中心辦理就學信息變更和還款計劃變更手續。其他信息中「院系名稱」、「專業名稱」要求填寫學院(系)、專業的全稱,不要填寫簡稱。「學歷」、「專業科類別」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變更。「學號」要求填寫10位學號。
(四)家庭信息
「家庭地址」、「郵政編碼」、「家庭電話」根據學生的個人實際情況填寫、變更。
(五)就業信息
學生就業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郵政編碼」、「單位電話」、「單位地址」等信息;如果學生考取研究生的,與縣資助管理中心聯系變更就學信息,無需填寫就業信息;如果學生尚未找到工作單位的,一律按照家庭信息填寫。
(3)生源地貸款個人資料變更原因填什麼擴展閱讀:
還款操作
借款學生在辦理畢業手續時,應與銀行確認助學貸款還款計劃。畢業1年內,可以向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助學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還貸。如大學生選擇提前還貸,經辦銀行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具體的操作方法如下:
(1)登錄國開行助學貸款信息網首頁,再通過學生登錄名和密碼進入貸款信息頁面(在線申請2006-2008學年貸款提前還貸的默認登錄名是學校代碼+學生身份證號碼,密碼是8位生日;在線申請2009學年及以後貸款提前還貸的登錄名和密碼是學生申請貸款時的登錄名和密碼) ;
(2)用滑鼠點擊左邊的「提前還款申請」,進入提前還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
(3)點擊提前還款申請概要信息頁面左下方的「新增」按鈕,打開提前還款新增頁面;
(4)選擇其中某筆貸款合同記錄,點擊「確定」按鈕,保存提前還款申請信息。
(5)登陸時,如果網頁出現「此網站的安全證書有問題」時,請點擊下方倒數第二行「繼續瀏覽此網站(不推薦)」,可繼續登錄。
D. 生源地貸款個人信息變更原因
法律分析:致電助學貸款中心更改即可。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主要規定如下申請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E. 生源地助學貸款個人信息變更原因
法律分析:個人信息變更:
(一)基本信息
「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為不可變更項,如有錯誤的,須與縣資助管理中心聯系進行變更。「性別」、「民族」、「戶口性質」、「畢業中學」、「入學前戶籍地址」等項學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際信息填寫、變更。
(二)通訊信息
此欄目為可變更項。「聯系電話」可以填寫家庭電話,「手機」為學生個人最新手機號,其他「郵編」、「電子郵箱」、「QQ號碼」、「其他即時通訊」、「通訊地址」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變更。
(三)就學信息
「高校名稱」、「就學類型」、「入學年份」、「學制」、「畢業日期」為不可變更項,如果信息有錯誤,須與縣資助管理中心聯系進行變更;如果學生考取研究生需要辦理貼息延期手續的(在繼續深造學習期間可以由財政貼息,無需個人支付利息)。
由學生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到縣資助管理中心辦理就學信息變更和還款計劃變更手續。其他信息中「院系名稱」、「專業名稱」要求填寫學院(系)、專業的全稱,不要填寫簡稱。「學歷」、「專業科類別」按照實際情況填寫變更。「學號」要求填寫10位學號。
(四)家庭信息
「家庭地址」、「郵政編碼」、「家庭電話」根據學生的個人實際情況填寫、變更。
(五)就業信息
學生就業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工作單位」、「單位性質」、「郵政編碼」、「單位電話」、「單位地址」等信息;如果學生考取研究生的,與縣資助管理中心聯系變更就學信息,無需填寫就業信息;如果學生尚未找到工作單位的,一律按照家庭信息填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F. 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申請表中的個人變更原因怎麼寫
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
國家出台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目前已經在全國多個省市積極試點,大部分城市已開始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若您需要咨詢貸款個人信息問題,建議聯系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詳細了解。
應答時間:2022-01-2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G. 國家開發銀行的 生源地貸款,其中個人信息變更中的變更原因 如何填寫
暈,你的信息變更就說信息變更就可以了,最簡單的就是「變更」兩個字,詳細一些的可以說「電話號碼換號了」「地址發生改變了」之類的,也沒有誰去看你變更原因的。
H. 助學貸款變更原因怎麼寫
如果是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貸款學生可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通過線上渠道提出申請,如實完整填寫申請信息,並上傳有關證明材料;或在入學後向就讀學校的高校承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詳細信息可咨詢95566人工或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大學生助學貸款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1、借款學生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戶籍必須與借款學生本人入學前的戶籍一致;
2、借款學生父母由於殘疾、患病等特殊情況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的,可以由借款學生其他直系親屬作為共同借款人;
3、如果借款學生是孤兒,共同借款人則會由其他法定監護人、或自願與借款學生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時,年齡必須在25到60周歲之間;
5、如果共同借款人之前也申請過助學貸款而且還未還清的情況,不能作為其他借款學生的共同借款人。
I. 生源地貸款資料修改中的變更原因
法律分析:由學生本人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到縣資助管理中心辦理就學信息變更和還款計劃變更手續。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誠信守信、遵紀守法;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區內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院校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同一旗縣(市、區);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學費、住宿費。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