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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余額可取嗎

發布時間:2022-09-17 16:55:08

㈠ 公積金貸款後余額還能取出來嗎

公積金貸款後余額還能取出來。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了公積金制度的員工才能參加公積金貸款;
2、在申請貸款前還應該連續繳納至少半年的住房公積金;
3、夫妻雙方中某一方如果還未償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那麼是不能獲得住房公積金的;
4、申請住房公積金的員工除了具有穩定的收入和償還的能力以外,還應該償還清其他債務;
5、公積金的貸款期限不能超過三十年。
公積金提取需要的條件如下:
1、購買一手、二手房;
2、買公有住宅樓房;
3、辦按揭貸款;
4、一次性付款買房:職工一次性買房後可在半年內憑購房合同等提取足額公積金;
5、無房戶支付房租;
6、職工與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賬戶已封存6個月以上的;
7、退休後,可按正常程序去提取。
公積金一般指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㈡ 我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後,公積金余額可以取出來嗎

當然可以,你辦完貸款後,就可以一次性提取余額,之後你可以辦理每月或每季度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這個就是給你的錢。一般說的是公積金還貸就是直接每個月提取公積金給銀行還貸,也可以先提取到你的銀行卡里,你自己還貸。直到房貸還完。

㈢ 公積金貸款後裡面的余額可以提取嗎

公積金貸款後裡面的余額可以提取,條件如下: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2、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4、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㈣ 公積金貸款之後余額還能提取嗎

公積金貸款之後還是可以提取余額的。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余額的提取其實是兩個事,不管是辦理什麼業務,只要用戶符合相關業務的辦理條件即可。按照國家的規定看,公積金貸款之後用戶還可以按照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辦理提取。
公積金貸款申請者需要明白,公積金貸款後裡面的余額是可以提取出來的,不過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購房者購房時沒有提取公積金而且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1年後辦理購房提取。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㈤ 公積金貸款之後余額還能提取嗎

公積金貸款後余額是可以提取的,要符合相應的條件: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積金;2、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公積金;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4、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積金;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積金;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㈥ 公積金貸款之後余額還能提取嗎

首先告訴大家,公積金貸款後余額是可以提取的,不過要符合相應的條件。
只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將個人公積金賬戶資金取出。各地關於公積金提取的政策規定略有不同,具體情況建議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一般公積金貸款後,可在12個月後憑借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等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月供(不能超過公積金余額)。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㈦ 公積金辦完貸款可以把余額取出來嗎

法律分析:
住房公積金能取出來。在滿足以下情形時,可以取出公積金,第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離休、退休的;第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第四,出境定居的;第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第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公積金存儲余額可以進行提取,需滿足以下情形: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如果當地公積金中心與支付寶和微信有合作,可以直接登錄微信或支付寶的城市服務,申請提取公積金即可。或者本人到當地公積金中心提交相關材料申請提取全部公積金,公積金中心審核材料並批准提取後,用戶可以到公積金中心或受理銀行直接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衍生問題:
公積金怎麼申請?
1、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銀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2)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明(指居民身份證、常住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家庭穩定經濟收入證明及其它對還款能力有影響的債權債務證明;
4)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等有效證明文件;
5)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6)公積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擔保人做擔保,並繳納擔保費用,由借款人、貸款人及第三方擔保人共同簽訂三方合同;
7)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㈧ 有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裡面的錢能取出來嗎

嗯,可以啊,公積金裡面的錢是屬於私人賬戶的用來還款,如果公斤有貸款的話是可以直接在微信裡面就取出來。

㈨ 公積金貸款後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嗎


貸款後不能提取公積金的。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後,即使個人賬戶仍有餘額也不能辦理公積金提取。如果公積金在還完貸款後仍有餘額可以申請增加每月還款額度。如果想提取公積金,只有在還清公積金貸款後,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提取:
公積金貸款後余額是可以提取的,要符合相應的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2、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4、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私產住房、集資建造住房、危改還遷住房和公有現住房。

貸款額度: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上限計算公式是: 貸款職工月計繳住房公積金額度÷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0.45×12×實際可貸年限

公積金貸款額度一般要求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且一般都有上限限制。

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

貸款利率

(1).從2008年12月23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3.51%調整為3.33%;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05%調整為3.87%。

(2).2008年12月22日(含12月22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8年12月22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按照調整後利率執行。
2008年12月23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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