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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管理局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2022-09-18 09:16:37

Ⅰ 河北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本省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貸款項目。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該兩機構貸款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
本規定所稱外國政府貸款,包括外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以及北歐投資銀行和北歐發展基金貸款。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和省計劃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省財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轉貸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或省項目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部門作為當地政府的代表,承擔貸款的再轉貸管理與還貸責任,省主管部門承擔省本級貸款的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本省有關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本省有關具體項目單位。第六條 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不同的還款責任,分為三種類型:
(一)第一類項目,是指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的項目,其貸款由省財政部門通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逐級轉貸。
(二)第二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各級財政部門經審查評估同意提供還款保證的項目。
(三)第三類項目,是指項目單位作為借款人,並承擔償還責任,轉貸銀行作為對外最終還款人的項目。第七條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是我國政府主權外債,各級政府應加強對主權外債工作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全省貸款項目借、用、還過程中重大問題。第八條 上級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當地人民政府的貸款項目,當地財政部門作為當地人民政府的債權債務代表和外債歸口管理機構,應全面負責本地貸款的統一管理、項目指導、協調及監督,實施對貸款項目資金、財務、債務有關的管理工作。
由財政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掌握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狀況,加強對項目及項目單位的資金監控,督促項目單位按期償還債務。
由轉貸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的貸款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本規定有關條款,參與其貸款申請的審查及項目有關前期准備工作,同時對其實施必要的貸款債務監督與統計,但不承擔任何債務責任。第九條 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省人民政府的每個貸款項目,可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設立臨時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負責具體組織、協調項目的准備以及具體執行工作。項目辦一般應設立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各項目辦在業務上接受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十條 通過省財政部門直接轉貸給設區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聯合項目,省有關部門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在本部門內建立或確定臨時項目辦,統一負責本單位內部的協調管理以及必需的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技術協調與指導工作。第十一條 由轉貸銀行轉貸的貸款項目,本省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和轉貸銀行的要求成立相應的項目執行機構。第三章貸款項目規劃的制訂和申報第十二條 本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規劃,由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研究制訂。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的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本地區或本部門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計劃與申請,並隨同貸款申請提交項目初始文件。
(二)省計劃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各設區市和各部門的貸款申請和項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訂出全省利用世行貸款及亞行貸款的三年滾動規劃,經與省主管部門磋商後,聯合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貸款規劃,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貸款申請。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制訂和申報程序為:
(一)各設區市或省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或部門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重點,向省計劃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計劃與申請,省計劃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磋商後制定年度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方案。
(二)確定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計劃部門完成立項審批。
(三)各設區市財政部門對貸款項目及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在綜合考慮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負擔能力基礎上,向省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及相關文件。
(四)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貸款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或分別向國家計劃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Ⅱ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外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借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及與貸款混合使用的贈款、聯合融資等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境內企業、機構、團體均可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第四條國外貸款屬於國家主權外債,按照政府投資資金進行管理。國外貸款主要用於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章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第五條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是項目對外開展工作的依據。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必須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
未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和項目用款單位不得向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等國外貸款機構正式提出貸款申請。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外債管理及國外貸款使用原則和要求,編制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據此制定、下達年度項目簽約計劃。
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商國務院財政部門後報國務院批准。第七條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向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承擔貸款償還責任或提供貸款擔保的,應當同時出具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第八條申報納入國外貸款規劃的備選項目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簡要情況;
(二)項目建設必要性;
(三)擬申請借用國外貸款的類別或國別;
(四)貸款金額及用途;
(五)貸款償還責任。第九條已納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日本政府日元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或撤銷貸款的,應當將調整內容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如需調整貸款來源的,應當將調整內容在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階段一並報批。第十條原批准使用其他資金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國外貸款;或已批准使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擬申請轉用其他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參與項目的有關對外工作,指導和督促國外貸款規劃及年度項目簽約計劃的落實。第十二條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
(一)由中央統借統還的項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由省級政府負責償還或提供還款擔保的項目,按照省級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其項目審批許可權,按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除應當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外,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審批許可權不得下放。
(三)由項目用款單位自行償還且不需政府擔保的項目,參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辦理:凡《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分別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外的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第三章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第十三條項目納入國外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並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後,項目用款單位須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第十四條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內容,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Ⅲ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條財政部對貸款、贈款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研究確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原則,制定基本規章制度;

(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擬定貸款規劃;

(三)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等進行磋商談判並簽訂法律文件;

(四)負責貸款、贈款的轉貸、轉贈、資金使用、償還、統計、監測等;

(五)對貸款、贈款活動進行政策指導、協調與監督。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貸款的債權、債務代表和貸款、贈款歸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全過程管理。第九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條財政部直接轉貸、轉贈給地方政府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合項目,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或者協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中央項目協調機構,由其統一負責項目的指導、組織與協調工作。第十一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貸款項目或者接受贈款的項目,地方政府應當確定地方項目執行機構,由其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二條中央項目執行機構、中央項目協調機構和地方項目執行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經費開支計劃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第三章貸款籌借第十三條貸款的籌借工作包括貸款申請、評審與評估、對外磋商與談判、貸款法律文件簽署與生效、轉貸關系確定以及還款責任落實等。第十四條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地方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

擬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貸款申請書。凡債務由地方承擔的,還應當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函。

貸款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貸款的目的和必要性;

(二)貸款項目主要內容;

(三)貸款資金及配套資金來源;

(四)轉貸及債務償還安排。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對已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的有關項目應當組織評審,並向財政部提交評審意見書。財政部根據評審意見書決定是否安排對外磋商談判。評審事項主要包括:

(一)省級政府的債務負擔和財政承受能力;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配套資金的落實情況;

(四)轉貸安排、還款責任和還款資金來源等。

Ⅳ 金融工作局是干什麼的

金融局是政府機構,是市政府的內設部門。在省一級的級別則設有省金融辦,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及其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金融形勢,分析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制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指導和推動本市金融和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推進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承擔本市各類交易所設立審批及監管的職責,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市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進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在本市的試點和發展工作。

(三)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負責指導和推動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

(四)負責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優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與服務創新,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的能力。

(五)負責推進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做好服務。

(六)負責協調金融機構為市經濟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訂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參與研究制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本市經濟建設尤其是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負責指導協調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范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提高金融擴大內需、服務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八)負責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優化本市金融信用環境。

(九)負責研究制訂全市金融業發展的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指導金融功能區、金融後台園區和各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建設發展,引導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功能區發展情況。

(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審批和監管;承擔本市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承擔市屬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的相應授權監管職責;加強對金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十一)負責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全市金融穩定;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非法期貨業務、非法外匯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參與本市金融應急處理機制建設。

(十二)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Ⅳ 金融工作局是干什麼的已經有人民銀行了,還要金融工作局干什麼

金融局是政府機構,是市政府的內設部門。在省一級的級別則設有省金融辦,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及其駐京機構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研究金融形勢,分析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制訂本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負責指導和推動本市金融和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推進金融市場、要素市場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承擔本市各類交易所設立審批及監管的職責,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市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推進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在本市的試點和發展工作。

(三)統籌推進本市企業融資工作。推進企業上市和並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負責指導和推動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

(四)負責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優化農村金融發展環境,推動農村金融體系建設和產品與服務創新,指導農村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與發展,協調推動涉農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強農惠農的能力。

(五)負責推進市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京金融機構做好服務。

(六)負責協調金融機構為市經濟發展服務。參與本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訂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金融資源配置;參與研究制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本市經濟建設尤其是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負責指導協調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范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提高金融擴大內需、服務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八)負責推進本市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優化本市金融信用環境。

(九)負責研究制訂全市金融業發展的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指導金融功能區、金融後台園區和各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建設發展,引導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各功能區發展情況。

(十)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管;負責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審批和監管;承擔本市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承擔市屬金融機構和地方審批金融機構的相應授權監管職責;加強對金融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管理。

(十一)負責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工作;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全市金融穩定;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非法期貨業務、非法外匯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參與本市金融應急處理機制建設。

(十二)指導協調本市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Ⅵ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貸款使用主要包括貸款項目的采購、貸款資金支付、技術援助與人員培訓、項目實施進度監測和報告等。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貸款法律文件的規定,組織實施貸款項目。
第二十六條地方政府承擔債務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其出國計劃、采購計劃、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等事項,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執行。
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出國計劃應當經財政部審核確認後執行。采購計劃、采購代理機構的選擇應當報財政部備案。
經財政部審核確認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組織或者指導、監督項目單位確定采購代理機構,並將結果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按照貸款方的要求對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依法開展采購工作。
第二十八條貸款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貸款法律文件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虛報、冒領或者其他手段騙取貸款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滯留、截留、挪用貸款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貸款資金用途。
第二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管理與監督,有關工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貸款項目管理制度,對貸款項目的資金、財務、債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二)監督貸款資金、配套資金的落實與使用;根據財政部的委託負責貸款資金的支付以及專用賬戶管理;負責貸款資金的債務分割以及貸款的還本付息付費;
(三)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貸款項目采購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四)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地方、中央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貸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分別經由省級財政部門或者直接向財政部及貸款方報送項目進度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項目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和糾正。
第三十二條貸款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對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和總結,並根據有關規定編制、提交項目竣工報告,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項目單位做好項目的後評價與總結。
第三十三條貸款項目完工前,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制訂項目未來運營計劃,監測項目的實際運行情況。
在還清貸款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負責對項目運營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項目的效益情況及時進行了解和分析。
第三十四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實施期間,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貸款項目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對貸款項目進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Ⅶ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防範政府債務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本辦法所稱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第四條財政部作為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全國貸款、贈款的統一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第五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遵循中期財政規劃,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可持續發展。

貸款、贈款的使用包括項目投融資、能力建設、政策咨詢等多種形式。第六條貸款、贈款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籌措、規模適度,分類管理、責權明晰,講求績效、風險可控的原則。第七條按照政府承擔還款責任的不同,貸款分為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和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

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應當納入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其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不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政府依法承擔並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時,應當從本級政府預算安排還貸資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第八條贈款納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對於贈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贈款,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後相應列入中央部門預算或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對於贈款方無指定用途的贈款,由財政統籌安排使用。第九條財政部可以將貸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財政部撥付的貸款逐級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貸款轉貸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金融機構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轉貸的貸款撥付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省級財政部門也可以將轉貸的貸款逐級轉貸給下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財政部可以將接受的贈款撥付給省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等機構使用。第二章機構職責第十條財政部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對外籌借貸款、接受贈款;

(二)制定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三)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貸款規劃;

(四)指導、協調、監督貸款和贈款的立項申報、前期准備、貸款劃撥或轉貸、贈款分配、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統計監測、債務償還、績效管理、成果總結和推廣等;

(五)統籌開展貸款、贈款的對外工作,協調推進項目准備,對外磋商談判,簽署相關法律文件,辦理生效手續;

(六)將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七)財政部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地區利用貸款、贈款的管理制度;

(二)組織、徵集、評審本地區貸款、贈款申請,向上級財政部門申報備選項目;

(三)組織和協調本地區貸款、贈款對外工作,參與項目准備和磋商談判,協助辦理法律文件簽署和生效手續;

(四)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按照貸款、贈款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相應職責,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項目出現的問題,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五)辦理貸款、贈款資金的支付和提取,監督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機構貸款資金使用、項目采購等情況,保障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有效;

(六)確定轉貸或擔保機制,落實還款責任,督促並確保貸款按時足額償還;

(七)將本地區政府負有償還責任貸款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和債務限額管理,加強對本地區政府負有擔保責任貸款的監控,建立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和防控措施,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八)組織和實施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績效管理工作,總結和推廣本地區貸款贈款項目的成果經驗;

(九)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Ⅷ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和規范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順貸款管理中地方及中央各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建立「借用還」與「責權利」相統一的外債管理體制,切實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其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及其項目的管理,規范管理行為,提高管理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要求及批準的有關管理方案,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及貸款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及貸款項目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包括世界銀行貸款(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以及與其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系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即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
本規定所指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准備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實施的項目;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系指利用和准備利用日本國際協力銀行非官方發展援助不附帶條件貸款實施的項目。第四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管理工作的原則是「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財政部是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管理部門,負責代表政府對外進行貸款的磋商、談判及協議的簽署,對內進行貸款的統一管理,以及與貸款業務相關的對外政策協調與宏觀管理工作。
國家開發銀行是國務院批準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主要轉貸機構,在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下承擔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國內轉貸及相關的項目執行管理工作;中國銀行是國務院批準的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主要轉貸機構,在財政部的統一安排下承擔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國內轉貸及相關的項目執行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對當地的此類貸款業務進行綜合協調與管理。第五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是我國政府的主權外債,貸款資金的借入與使用以國家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或轉貸銀行)的信譽為基礎,貸款項目的管理應以貸款資金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主線,做到債務責任清晰明確,責、權、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一。第六條除單獨說明者外,本規定中所提及的「貸款」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統稱;「貸款項目」是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統稱;
「國外貸款機構」系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
「轉貸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銀行及其他有關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項目單位」系指具體執行和實施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單位、機構或企業;
「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項目單位」(或「地方項目辦」)均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一級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和項目單位(或項目辦)。第二章貸款的轉貸管理第七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管理,按照貸款項目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包括衛生、教育、水利、環保、扶貧、市政設施等,其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承擔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基礎性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訊及農業、林業等,其貸款主要由財政部轉貸給國家開發銀行,再由國家開發銀行轉貸給項目單位;但屬於非經常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主要是農、林類項目),其轉貸管理按公益性項目進行;
(三)競爭性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等,其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再由國有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貸給具體項目單位。第八條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的轉貸管理,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益性項目及非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地方政府,地方財政部門作為地方政府的代表負責承擔管理與還貸責任;
(二)有關競爭性項目及經營性質的基礎性項目貸款,由財政部轉貸給中國銀行,再由中國銀行負責轉貸給具體項目單位。第九條每個具體貸款項目所採取的轉貸方式,在財政部與國家計委商定相應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世行貸款三年滾動規劃和亞行貸款三年滾動規劃)或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規劃後,由財政部根據本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予以確定並通知轉貸銀行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

Ⅸ 金融工作局是干什麼的

金融局是政府機構,是市政府的內設部門。

各個地方不統一,有的地方是公務員,有的是參公,還有的是事業編性質的,一般都隸屬於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局是政府機構,是市政府的內設部門。其職責包括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合法合規運作等。

金融工作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決議、指示;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牽頭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有關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聯絡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及其駐周分支機構,為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金融機構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引進市外和外資金融機構入駐周口,推動轄內金融機構「走出去」;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三)牽頭負責地方金融體系建設。指導全市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重組及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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