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有貸款可以過戶嗎
摘要:房子有貸款是可以過戶的,但是需要辦理一定手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賣方個人還清銀行的貸款,取消抵押,然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買賣雙方協商,向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br〉
法律分析:房子有貸款是可以過戶的,但是需要辦理一定手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賣方個人還清銀行的貸款,取消抵押,然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買賣雙方協商,向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br〉
一、個人還清〈br〉
如果資金充足,需要先將貸款還清。這樣一來,就可以在還清貸款的情況下,正常過戶了。〈br〉
房主可咨詢貸款銀行,申請提前還款,按揭買房等到貸款償還完畢之後,就可以辦理出售以及房屋更名。由於在房屋按揭還款期間,房屋所有權證上存在「房產抵押」字樣,所以房主需要等到還清銀行 貸款之後,攜帶銀行提供的他項權利證、貸款還清證明等,到當地房管中心換取沒有「房產抵押」字樣的產權證,之後就可以正常辦理過戶了。〈br〉
除了房主自己償還房貸外,還可以找可以支付全款的買家,通過在交易中買方留有尾款,待房主用前期支付的錢還清貸款,再辦理更名過戶的方式。但是,這種情況下買方只能一次性付全款,而不能再向銀行申請貸款。對於尾款數額,買賣雙方可以具體協商,並且將留尾款與如何更名方式寫在買賣合同中。不過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屋買賣存在很大風險,買賣雙方最好通過中介簽訂三方,並將協商結果寫到補充協議中,盡可能地避免風險。〈br〉
二、銀行出具協議〈br〉
如果湊不到錢自己還貸款,可以找金融機構「墊資」,成功過戶後收到房款再還上。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如果出售的話,是不能變更產權的,也就是說買房的人拿不到產權證,只有償還完貸款後才能過戶。〈br〉
目前有一些正規的擔保公司涉及不動產按揭方面的工作,您可以經由正規中介推薦,選擇擔保公司「墊資」,幫助自己「解抵押」,之後再還款給擔保公司,完成「解抵押」流程。〈br〉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br〉
B. 房子有貸款能過戶嗎
法律分析:房子有貸款是可以過戶的,但是需要辦理一定手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賣方個人還清銀行的貸款,取消抵押,然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買賣雙方協商,向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C. 房子有貸款可以過戶嗎
一、房子有貸款可以過戶嗎
1、房產有貸款可以過戶。當事人應當取得抵押權人同意,到銀行開具已還清貸款的證明,或轉按揭申請表,到房屋抵押登記部門辦理解壓手續後到房管局更名過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過戶流程是怎樣的
房屋過戶流程如下:
1、申請人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過戶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身份證明、過戶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等其它材料;
3、受理申請,審核材料;
4、審核通過,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D. 房子還在按揭可以過戶嗎
按揭的房子如果還完貸款的,是可以過戶的。辦理過戶手續一般需要當事人提供房屋登記申請書、購房合同、身份證明等材料,並且房屋不能屬於不得轉讓的房屋,房屋產權清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E. 房子還在貸款中可以過戶嗎
房子有貸款是可以過戶的,但是需要辦理一定手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賣方個人還清銀行的貸款,取消抵押,然後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2、買賣雙方協商,向銀行出具雙方關於房屋產權變更所達成的書面協議;3、贖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第六百一十四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是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F. 按揭房子可以過戶嗎
法律分析:按揭貸款買的房屋,在貸款未還完之前不得過戶。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是銀行在該不動產上設定了抵押,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產權人是抵押人。在按揭貸款未付清之前,該房屋不得過戶。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房屋設定銀行抵押,其房產權利受到限制。
G. 分期沒還完的房子能過戶嗎
法律分析: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房屋,由於處於被抵押的狀態,無法正常過戶。一般買賣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房屋,會有幾種操作模式:1、由買方還清剩餘貸款;2、房貸轉按揭;3、借款「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H. 按揭房子可以過戶嗎
法律分析:按揭房可以過戶。只要經貸款銀行同意,客戶可以採取買賣的方式,對按揭中的房產進行「轉按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I. 按揭中的房子能過戶嗎
法律分析:房子還在按揭的可以進行過戶,但是在辦理過戶之前要先將剩餘貸款還清。此外,若房屋不滿5年的,還要繳納5.55%的營業稅和1%的個人所得稅。若房屋滿5年的,則可以直接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