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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資料的瑕疵是詐騙

發布時間:2022-09-20 02:51:56

Ⅰ 貸款金融說嚴重瑕疵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提供的貸款資料存在偽造變造嫌疑,或者貸款主體存在嚴重信用違約情況等...

Ⅱ 騙取銀行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騙取銀行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就是貸款人是主觀惡意騙取銀行貸款,拒不歸還長時間貸款逾期,造成銀行的損失,就構成了詐騙取銀行貸款罪。

騙取貸款罪,是這樣的情況。

為維護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彌補貸款詐騙罪在刑事司法中難以證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條之一作為騙取貸款罪的規定。

為規范騙取貸款罪的理解與適用,2010 年出台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規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需要明確,該追訴標準是規范性指導文件,而非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凡具備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騙取貸款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持審慎的態度, 2010 年6 月21 日關於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准(二)》)的通知(法發〔2010 〕22 號)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准二》的規定。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准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准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由於到目前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對「重大損失」「嚴重情節」等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加上全國各地陸續開展的「降不良、打逃廢、保民生」活動,導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萬元以上或借金融機構20 萬元未還的民商事糾紛案件,被偵查機關依據《標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對此類案件的理解和適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不同認識,各地法院的認定和適用也不一致,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筆者就此類案件審理中應明確的幾個問題進行梳理,以期待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一、    騙取貸款罪罪名分析

通說認為,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均屬於詐騙類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認定貸款詐騙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則構成騙取貸款罪。二者均符合詐騙罪的犯罪公式: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產生錯誤認識,金融機構基於錯誤認識提供貸款,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金融機構的資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響。多數觀點認為,騙取貸款罪屬於結果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兩個客觀處罰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訴。如果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則不構成犯罪。

二、釐清騙取貸款罪適用中的相關問題

問題一:如何認定騙取行為。

《貸款通則》第20 條第8 項規定:「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商業銀行法》第80條規定:「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只要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即構成犯罪。實踐中哪些行為屬於欺詐手段?筆者認為,應限於借款人身份、貸款用途、還款能力、貸款保證等四個方面欺詐,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並不嚴重影響貸款發放的欺詐。貸款用途也應限定於不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騙取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認定為欺詐。一般性質的騙取仍宜用民商事糾紛來調整。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明知行為人提供的資料虛假而默許的,則根據金融機構行工作人員的地位和作用來判斷,如果是決策層對貸款有審批許可權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則不應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騙取」,如果是金融機構的一般工作人員知曉行為人提供身份資料等虛假的,則不能阻卻行為人騙取貸款罪的成立。

問題二:如何界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應首先要求金融機構窮盡一切私力救濟、民事訴訟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無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僅僅是偵查機關或金融機構找到保證人詢問是否有能力擔保償還借款,保證人表示沒有能力,後也未經民事訴訟等強制執行措施即認定借款人和保證人無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認定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擔保人代替借款人償還了金融機構的借款,金融機構的債權得以清償,借款人是否還構成騙取貸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7 年5 月19 日發布)(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12 號刑事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鄧宏以個人名義,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銀行500 萬元貸款,但該筆貸款最終由擔保人代為償還,未給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未給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實際危害,被告人鄧宏的行為不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三:哪些情節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目前對那些情形屬於「其他嚴重情節」,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太雲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指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採用的欺騙手段十分惡劣;多次欺騙金融機構;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釋出台的情況下,不宜對「情節嚴重」作擴大解釋。對於騙取貸款數額巨大或

特別巨大但最終償還未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不宜以「以其他嚴重情節」或「情節特別嚴重」來認定行為人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罪,雖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應以危害金融安全為要件。被告人陳岩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的數額特別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額真實抵押,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會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陳岩的行為不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構成犯罪。雖然該批復非司法解釋,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解釋范圍,應做相應的限縮解釋。

問題四:「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

數額的認定。因本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相關聯,相關的指導性文件又對二者採用同樣的立案追訴數額標准,故可參照違法發放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適用本罪。《審理金融機構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 萬元以上損失的,可認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重大損失」與「特別重大損失」的判斷數額之間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現有司法解釋下,違法發放貸款罪「重大損失(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為:貸款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 萬元以上的;相應地,其「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則推斷上升為: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額經濟損失數額在1 0 0 萬元以上的。至於單位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將該結論運用在騙取貸款罪「特別重大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准中,即:(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500 萬元以上的;(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3)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司法實踐中,《關於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節及數額標準的意見》也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區別「重大損失」和「特別重大損失」。

三、相關建議

由於涉及刑法第175 條之一的司法解釋一直未出台,各地對騙取貸款罪的規范認識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該罪最為突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准確適用該條款打擊此類金融犯罪,維護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Ⅲ 騙取貸款罪四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客體是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觀方面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騙取貸款罪手段的認定

該罪的「欺騙手段」是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手段。如果僅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就不構成該罪的「欺騙手段」。「欺騙手段」多種多樣,難以完全列舉,但是,從司法實踐看,作為該罪的欺騙手段,最主要最基本的是虛構投資項目、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等三種虛假手段(簡稱「三假」),不屬於「三假」手段,就難以給銀行資金帶來實際風險,一般屬於枝節問題,不應認定為該罪的「欺騙」。這是因為,只有「三假」手段最可能給貸款帶來重大風險,進而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只要投資項目真實、擔保單位可靠和抵押物足額,其他資料、手續縱有虛假,也不致給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不致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例如,某公司在貸款手續中有三份建設工程施工方放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虛假「承諾書」,但該三份承諾書不僅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貸款手續,而且違反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強制規定,故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應認定為無效。像這類「虛假」材料不應認定為該罪的「欺騙手段」。在該罪的認定上,必須以具備「欺騙手段」這一實行行為為前提,不具備欺騙手段的實行行為不能認定為該罪。

Ⅳ 如果工行的這筆貸款,由於工行在審批材料過程中出現瑕疵,這事請好心人幫幫忙該如何解決

貸款審核中所謂的瑕疵有兩種情況,一是,材料不足,可以通過補充材料或其他證明來完成貸款審核,第二種情況則屬於被審核人的硬性條件不足,如果個人信用有污點,個人還款能力嚴重不足等,這種情況比較困難,一般銀行很難貸款給你,除非銀行同意你可以通過追加擔保物或擔保人

Ⅳ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存在的風險

導語:個人住房貸款有哪些風險?通過我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個人住房貸款風險都有了了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我提醒大家,在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千萬要慎重。更多個人住房貸款內容,盡在經驗網的法律欄目。

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有:

(一)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的內因則是貿易銀行貸款的操縱風險,主要有職員道德風險、貸款審查風險和貸後治理的風險。

1、職員道德風險

主要是指銀行貸款經辦職員由於個人原因或者某種利益關系,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虛假材料而不指出,導致借款人相關資料不真實,誤導貸款審批人。更有甚者,有個別經辦職員知法犯法,內外勾結,故意偽造相關材料,騙取銀行信貸資金。

2、貸款審查風險

貸款審查是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重要環節。在貸款審查過程中,經辦職員風險意識不強,警惕性不高,對借款人的真實身份、收進情況、家庭狀況等相關情況了解不祥,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正當性審查不嚴,流於形式,對有瑕疵的材料沒有認真調查核實。有的銀行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採取競相降低貸款人的首付款比例,或者放鬆貸款人的審批條件,一味簡化手續,埋下了風險隱患。

3、貸後治理的風險

大部分貿易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貸後治理參照公司類貸款的貸後治理模式,要求對每筆貸款定期檢查、報告。而個人住房貸款具有客戶分散、數目眾多等特點。隨著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擴大和飛速發展,一個基層行往往有成百上千個客戶,客戶數目遠遠大於公司類貸款客戶的數目,假如沿用公司類貸款的貸後治理辦法,根本無法及時了解貸款客戶經濟及家庭變化的情況。當可能出現風險時,銀行就不能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避免風險的發生。

(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風險的外因主要有「假按揭」風險、由於房屋發生瑕疵的風險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1、「假按揭」風險

「假按揭」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採取欺詐的手段,利用虛構的房屋買賣關系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從而達到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自2003年下半年以來,國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洗牌過程。很多中小開發商明顯感覺到資金壓力。在此情況下,很多開發商開始借"假按揭"之名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2、由於房屋發生瑕疵的風險

假如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出現較嚴重的瑕疵,比如1、房屋有嚴重的質量題目,無法正常居住;2、住房面積縮水,以次充好,抬高房價,造成購房者的損失,導致購房者抵觸情緒大,而拖欠貸款;3、開發商沒有履行承諾,未及時完成消防等配套工程,推遲進住;4、開發商尚欠繳地價、配套費,拖欠工程款,未辦妥房產證,使部分業主拖欠貸款,放棄供樓,造成信貸風險;5、開發商為了售樓,過度地承諾。最常見的是開發商與業主簽訂返租協議,由於出租不理想或開發商拖欠返租款,使業主也拖欠銀行貸款;6、物業治理不善,造成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使業主拖欠貸款加大信貸風險。這些都會導致借款人發生群體性的違約不還款的情況。

3、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目前由於全社會缺乏完善的個人信息治理體系,使得貿易銀行很難進行正確的風險判定。從信用風險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個人住房貸款的順利回收與借款人的家庭、工作、收進、健康等因素的變化息息相關,借款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導致不能定期或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或者因借款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借款人的繼續人放棄所購房屋,不願還款,從而給銀行利益帶來損失的違約風險。另一方面,借款人還可能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現在,有很多借款人根本不具備定期還款的能力,其通過偽造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購買房屋,再將該房屋出租,以租金收進還貸,一旦房屋無法出租,借款人也就無力繼續還款,給銀行帶來風險。

【風險以及對策】:

一、政策和行業周期風險

從1998年房改開始,中國房地產市場高速發展,其中有過鼓勵刺激、有過輪番調控,經歷徹夜排隊的搶購潮,也經歷聚眾打砸的退房潮。因此,這是一個典型的政策和行業周期性產業,住房按揭業務也要順勢而為,降低這方面的風險。

1、宏觀調控政策合規風險

住房制度改革以來,房地產行業有效的拉動經濟增長和解決居民住房問題,「土地財政」模式也使地方政府大力支持發展房地產業,自1998年以來未有實質壓制性的調控政策,因此行業經歷了近10年的高速發展。

2006年,開始採用稅收措施進行調控,主要目的是壓縮需求;2007年則主要採用信貸、住房結構政策來進行調控,主要目的是增加供給尤其是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供給,同時壓縮不合理的需求。2006年以來,房產購買需求持續上升,銷售款回籠和流動性寬松,房產開發商也有比較充足的資金,購買囤積了大量的土地分段開發。

2007年7月,國家實施了「限外令」和9月份規定執行的提高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抑制住了投資性需求。接著國家開始明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部分購房著開始進入觀望狀態,銷售量下降,新開樓盤資金回籠速度減慢。2007年底開始,面對各地房價暴漲的局面,在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商業銀行的信貸政策趨緊,房產開發商獲得銀行資金的難度加大,開發貸款利率有所提高,社會資金價格也不斷上漲。

證監會也暫停房企的IPO審批以及已上市房企的增發、發企業債等再融資行為。2009年受益於「四萬億」的經濟刺激計劃,寬松政策讓房產市場迎來一波更迅猛的上漲。因此2011年前後,面對通脹壓力,央行連續上調存款准備金率和基準利率,收縮銀根,資金壓力空前。面對多管齊下的調控政策,很多房產開發商面臨內部資金流動性危機,被迫降低房價轉讓項目等「斷腕求生」,也有部分激進的房產開發商選擇「不陽光」甚至違規的方式獲取資金渡過難過,這是宏觀調控政策帶來的合規風險。

2、行業周期性風險

房地產行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具有投資大、周期長、供應鏈復雜等特點,導致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具有慣性。在伴隨經濟長期發展的過程中,人多地少,置業投資等房產需求旺盛,人口周期、國家壟斷土地供給等因素,導致市場上房產長期供不應求,刺激房價持續走強。

出於對房地產市場形勢的樂觀預測,金融機構和房地產投資機構加大對房地產的投資,並帶動其他行業投資機構進入房地產領域。隨著房地產投資者特別是炒家進一步湧入,各類房地產物業,尤其住宅價格上漲,租金飆升,同時房地產空置率大幅下降,房地產市場交易量快速上升,土地市場和各級房產交易市場均十分活躍,拿地熱情、物業開發與項目建設加速開展,進一步推動了房地產業的進一步擴張,交易數量增加,房地產價格也越漲越高,投機者及自用者均陷入「鬱金香」式的瘋狂。

在持續的繁榮和瘋狂後,特別是三四線城市,房子多到一定數量,價格也漲到一定程度時,而住房真實需求的增長是比較穩定的,當供給數量增速大大超過真實需求增速時,根據西方經濟學的「需求-供給」曲線,會發生市場無法承受價格,部分敏銳的投機客率先撤出市場,同時社會關於限制炒房的聲音會加大,政府也開始關注並出台一系列的控制措施,擊鼓傳花的游戲無法繼續,房價短期不會繼續增長甚至可能下跌,房產交易量也會縮減,需求明顯萎縮。而這時由於房地產行業開發周期長,基於樂觀預期競相拿地發展房地產業的企業由於開發慣性還會繼續增加供給,進一步導致房價下跌的預期,觀望情緒濃厚,交易更加低迷,這是周期性谷底。

隨著經濟發展,家庭裂變等剛性需求對存量房產的消耗,房地產市場又會迎來新的樂觀預期,再經歷瘋狂,也會再進入寒冬,這是行業的自然規律。國內也大致經歷了1998-2008年持續發展、2008-2009的行業低谷、2010-2013年的迅猛發展、2014-2015年的交易冷清、2015年又重回活躍等幾個周期,因此銀行分支機構在發展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時,需充分預測這種周期性風險對當地的房產行業的影響,要有前瞻性的預測並做好「逆周期」的風險控制措施,例如在交易瘋狂的階段,強化申請人准入審查,提高首付比例等防控策略。

二、樓盤和開發商風險

從住房市場化改革開始,房地產行業獲得高速發展,早期進入的房地產公司賺得盆滿缽滿。因此,在利益驅動下,不少其它行業的公司跨行介入房產地產行業以期分得一杯羹,往往由於經驗欠缺、各方面情況預估不足引發項目開發失敗。因此銀行需要重點關注樓盤項目和開發商資質風險。

01、樓盤准入

銀行在樓盤項目審核階段需要關注的准入風險,包括非現場資料審查和在建工程現場走訪,了解擬合作樓盤所在區位、定位和環境等因素,是否出具結頂報告。工地現場走訪時觀察是否結頂或臨近結頂,有無延期交付或者爛尾的可能,同時注意從其他渠道了解樓盤質量整體情況。在完成擬合作樓盤的方案審批後,還需要持續跟蹤樓盤銷售進度,客戶評價等。

結合個人的按揭業務樓盤審查經驗,無論是商品房現售或預售,在樓盤准入時需要重點審核的方面有:

一是開發商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五證是否齊全,五證不全或者存在瑕疵的房產不能取得相關房地產權證;

二是開發商自有資金是否充足,要求達到佔30%以上,三四線城市中小開發商自有資金要求達到40%以上,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建築面積是否前後一致,是否因某些原因在樓盤建設過程中發生變更;

三是對於優質開發商的樓盤,允許發放能在六個月內結頂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底層主體建築已完成的情況,給予一周一層的建設進度),其它中小開發商必須在主體結頂之後給予辦理個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四是盡量選擇樓盤地址位置佳,配套設置完善的大中型社區住宅。

02、開發商資質

房地產行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期長、供應鏈復雜等特點,而該行業又是實實在在的暴利行業,發展中有關監管部門對行業的准入制度把握不嚴,因此房地產開發商是魚龍混雜,存在一些不良開發商或根本不具備資質的開發商。另一方面,企業跨行介入房產開發難度大,經驗明顯不足,而某些地區的小型開發商由於在當地特殊的人脈資源,在特殊的時機下存在「非正常」手段獲取項目開發資格,如此容易引發林林種種的問題,樓盤項目審查更要積極關注開發商資質和背後的股東實力。

基於當前市場環境,在實踐操作中,盡可能選擇優質開發商,包括全國性的著名開發商或其占股50%以上的開發企業,資質為一級或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等背景的開發商,資質為二級的或分支行所在區域的龍頭、知名房地產企業開發商等等。

該風險要素的'防範關鍵是開發商資金鏈和工程質量問題,在經濟繁榮期,融資便利且能通過房價的上漲來消化資金不足的問題,一旦資金鏈斷裂,以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開發貸款也會暴露風險,開發商的階段性擔保已毫無意義,而預售的個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保障也會因購房人的集體對抗而降低。因此,建議審慎介入開發商股東為跨界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人。

三、按揭客戶信用風險

信貸過程中,銀行作為資金的經營者而非資產的受讓者,不論何種擔保方式,借款人終究是我們關注的第一還款來源。因此,住房按揭業務過程中,杜絕虛假按揭、預判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亦是必不可少的風險防範舉措。

1、還款能力

在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日常審查中,基本可以將客戶分為兩大類別:受薪人士和自營業主。針對兩種不同的群體,信用風險防範側重點迥異。

一是受薪人士,其中對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優質受薪人士,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寬對負債率的要求,做到收入證明和家庭關系等基本資料的核實,工作單位的屬性決定其違約的成本較高,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風險相對較低。而另一部分普通企業的受薪人士,需要重點關注其職業的穩定性和歷史工作履歷,同時由於普通企業的收入證明一般把控不嚴,可以要求提供代發工資銀行流水明細單(注意假流水風險,參閱作者關於銀行流水審查的文章),另外可以關注社保記錄單和購房動機等來防範風險,特別是具有與其收入情況和家庭情況匹配的自住型或改善性購房需求,這類貸款的違約率往往較低。

二是自營業主,這類客戶的收入來源與其經營情況息息相關,且容易在經營情況良好和心理預期良好的時候購買金額較高的住房或者排屋別墅等,在經濟下行周期或者經營企業出現問題時容易按揭還款「斷供」,不確定較受薪人士要高。因此,對於此類客戶,理應參考小微貸款客戶信貸審查標准,分析其基本信息、資產負債率、家庭關系、資產歷史積累、企業經營能力及可持續性等,結合購房的時機、房屋位置和價值等情況,交叉驗證,綜合評估其違約風險。

2、虛假按揭

由於住房按揭業務客戶的准入門檻較低,一般銀行的基本准入要求為65周歲以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擔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即可。因此部分開發商為應對資金鏈危機,通過給予一定報酬的招集內部職工或者社會人員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不僅可以獲得較低的貸款利率還可以快速回籠資金。同時,部分性質較為惡劣的房產商,以利益誘惑房管部門人員和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虛構的房號進行信貸詐騙,涉案人員廣、金額大,需要重點防範。

另一方面,部分購房者因為限購政策或者違法犯罪逃廢債等無法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選擇通過第三人的方式辦理。這種情況特別是後者,需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代辦動機和資信條件,如果有充分理由證明為違法犯罪逃廢債的實際購房人借名辦理購房及按揭申請的行為,及時杜絕此類行為。

實踐操作中,遇到各式各樣的虛假按揭,根據按揭房屋的真實性及申請人的購房及簽字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主要有四類典型代表:提供虛假資料的真人真房類、虛構房號的假人假房類、簽字不真實或非真實購房的假人真房類和利用某些制度漏洞一房多賣欺騙購房者的真人假房類,需要調查審批人員的「火眼金睛」及時甄別。

四、銀行內部操作風險

銀行內部引發的房屋按揭風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考核激勵設計缺陷

隨著住房按揭業務競爭的加劇,部分銀行分支機構考核壓力大、急於求成,在未做好業務規劃的同時,以人海戰術介入樓盤按揭業務搶單,散單化明顯。由於開發不集中,深度介入的樓盤少,不利於整體風險管控。

激勵措施未充分體現風險遞延,部分基層網點的獎勵以完成筆數來給予一次性發放,導致部分客戶經理短期內沖量效應顯著,業務發展和風險控制失衡。

此類情況需要銀行管理機構統籌規劃,充分發揮公私聯動的優勢,結合房地產開發貸業務等做好樓盤深度開發。對於新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的費用配置,綜合考慮當期專項激勵與基礎營銷和客戶後期維護獎勵的平衡,完善考核激勵制度。

2、貸前調查不盡職

調查不盡職主要表現在缺少對自僱人士家庭資產負債情況及償債能力的持續性評估,主觀上認為房屋按揭風險低,審核收入證明、銀行對賬單名下和自僱人士的當前經營收入即可,基本不會收集申請人的固定資產等證明其歷史收入積累的佐證資料,企業名下負債、具體經營情況和申請人家庭社會負債調查更是甚少提及。對受薪人士的工作單位、銀行對賬流水和收入准確性及真實性核查走過場,特別是普通企業的收入證明,因為其可獲得性強,常有房產銷售人員為購房人代辦收入證明甚至虛假銀行流水,這些方面往往未引起銀行客戶經理足夠的重視。

3、貸款操作不合規

貸款過程中操作常見風險有:一線業務人員幫助申請人包裝申請資料,貸款審查人員未發現明顯偽造資料,信貸要素錄入錯誤,簽訂的合同存在瑕疵,未嚴格落實核保面簽手續,發生簽字人冒名頂替等。這需要銀行嚴格執行內部操作規定,風險審查從嚴把關實質性風險,各個崗位人員謹慎細心,經辦不馬虎,復核不形式,對審批意見落實、信貸合同不符合放款條件的嚴格控制,不先放後補。

4、貸後檢查不到位(抵押物和數據清洗模型)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期限長,經辦人員基本是一錘子買賣的思維,且貸款存續期間,銀行人員流動大,更會忽視按揭貸款的貸後回訪工作。目前銀行對於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管理常體現為監測按揭貸款抵押物的二抵及法院凍結等限制信息、按揭貸款人每月還款情況等,而對於按揭貸款人的家庭變化及自僱人士的經營企業變化掌控明顯不足。

按揭樓盤項目和按揭貸款資金流向缺乏監控。一手房按揭過程中,作為非主辦行的經辦機構很難監控售房款的資金使用情況,且部分銀行的分支行未有效開展一手房按揭的項目貸後維護,缺乏專人監測樓盤的銷售進展、交房及入住情況、周邊配套設施、房價變化情況等等,甚至對出現較多業主維權、抗議的樓盤也未能及時預警、排查。這種只要不出現按揭還款逾期,基本就是事不關己的態度不可取。

做好貸後風險管理對於長期性的貸款是十分重要的,無論是一手房按揭還是二手房按揭,銀行均應該有效地建立抵押品是否發生二抵及被限制的動態跟蹤機制,同時構建有效的風險數據清洗模型,定期做好存量按揭客戶的預警分析,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理。

Ⅵ 貸款詐騙罪有哪些種類

貸款詐騙罪的種類及定罪
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
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佔有」目的依賴於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
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
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並列舉了貸款詐騙罪五種罪狀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的構成往往要考量諸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頒布的《貸款通則》從借貸雙方關繫上將貸款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兩種,在這兩種貸款條件下,由於銀行賴以成立貸款合同的依據不同和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在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上呈現出相應的差異。
非法佔有目的評判依據的差異
在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不同條件下,銀行方面作出貸款決定賴以考慮的條件不同,金融風險的著眼點存在差異,所以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必然不同。銀行的借貸行為本身就是基於貸款合同的商業行為,必然存在一定的商業風險,這種風險當然包括合同相對人惡意行為而造成的風險。如何確定在不同信貸條件下主觀惡意的外化形式,必然有賴於合同的內在要求和商業行為的預期利益追求。
1.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由於信用貸款是以借款人的個人信譽為基礎,而信譽的主觀性、可變性、無形性使銀行借款風險相對較大,可變因素比較集中。「非法佔有」作為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預期侵害的判斷,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攜款潛逃、揮霍借款、違法活動以及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使銀行貸款處於高風險狀態,銀行債權的實現在合理預期條件下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狀態,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商業風險的分配機制的確立,使銀行貸款在主債務人不能承擔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或將擔保物變現從而實現其到期債權。因此,在擔保貸款的情況下,僅依銀行借款的危險狀態尚不能合理預期到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侵害,也就不能據此確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有當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侵犯銀行借款行為,致使銀行貸款無法償還,且擔保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的目的成立必須依賴於對銀行貸款所有權實質侵害的結果發生為前提。
2.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佔有」目的依賴於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貸款詐騙的實質是騙,無論是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成立貸款詐騙犯罪都離不開一系列騙的行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由於其設定的條件不同,騙的行為對成就貸款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根據騙的行為從而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側重點自然也就不同。
信用貸款條件下,實質上依賴的是銀行單方面對借款人的信任。這種信任雖然建立在對借款人綜合客觀因素的判斷基礎上,但信任自身的主觀性,也決定了它的可受影響性、易變性。借款人一系列欺騙的行為足以使銀行對其產生信任,達成借款的協議。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重要的是看行為人在成立借款協議前後是否實施了一系列騙的行為。其主觀意圖的非法性主要通過其客觀行為的欺騙性表現出來。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所有權的實質侵害風險還要由擔保來進行防禦。因此僅憑行為人借款前後的欺詐行為尚不能實現對債權的根本性違約,而要有賴於擔保的重大瑕疵方能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考量借款人非法佔有的目的,重點要考察擔保的真實程度如何。如果故意利用了一個虛假的、違法的、有重大瑕疵的擔保取得貸款,而銀行貸款不能通過擔保來有效化解風險,借款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
客觀方面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差異
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二者從銀行方面看,作出貸款決定所依據的條件不同。信用貸款依據的是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信用等級的評定;對於擔保貸款,銀行除了考察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之外,更多地依據提供的擔保是否能滿足銀行到期債權的實現。因此在擔保貸款條件下,作出貸款決定的依據主要是擔保的真實性和利益預期的可實現性。由於兩種不同類型貸款的實際參考條件不同,在具體犯罪行為認定上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刑事司法關注和犯罪評價的不同要求。
1.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在不同貸款條件下直接影響著罪與非罪的構成。企業的財務報表直接反映著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履行能力,是據以測算和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貸款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借款人的限制中,規定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有些學者在論述中把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列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犯罪行為。
筆者認為,在認定借款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時,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並不是所有欺騙銀行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特別是在不同貸款條件下,作為刑事犯罪的欺詐認定更應個別化、具體化。貸款人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財務報表是為了測算出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據此衡量借款人經濟實力和履約能力,是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但不是唯一的參考資料。虛假的財務報表可能影響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但很難判斷財務報表虛假到什麼程度,才能左右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這方面缺乏統一標准給定罪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所以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貸款前借款人只有出具了實質性的虛假財務報表,全面影響到銀行方面對其信用等級的評定,並使銀行據此作出貸款決定,且取得貸款後使貸款歸還處於高風險狀態的,方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出具虛假的財務報表僅作為衡量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一個因素,不具有直接決定貸款詐騙罪構成的實質要件性質。所以在不同貸款條件下,單純的出具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可能存在著罪與非罪的明顯區別。
2.改變貸款用途在不同貸款條件上的認定差異。在司法實踐中,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十分復雜,且《貸款通則》在罰則中僅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作為銀行提前收回貸款和停止支付貸款的法定事由,沒有納入刑事責任追究范圍。客觀上也給認定改變用途條件下的貸款詐騙罪帶來了一定混亂。
改變貸款用途有幾種情況:一是攜款潛逃或用於揮霍的;二是將貸款用於非法活動;三是將貸款投入到證券、期貨、房地產、股本權益性投資等《貸款通則》第二十條限制的高風險行業的;四是因商業風險變化的原因原約定用途的行業盈利預期減小,不得不將貸款轉到其他行業投資;五是部分投入約定用途,而將另外部分改作他用的;六是貸款後由於情勢變遷而改變貸款用途的。
對於前兩類改變貸款用途的,無論在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條件下,都充分反映出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對於第三類因行為人行為具有違規性,所以可以成為刑罰制裁的對象,但取決於行為人風險套利行為的結果。如果行為人改變貸款用途使貸款人處於高風險狀態,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只有在擔保本身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到到期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犯罪。而對於第四類和第六類在任何貸款條件下,都不能僅據此認定犯罪行為。對第五類情況要具體分析改變部分貸款用途的真實原因,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的理由改變貸款用途,則不能按犯罪論處。
3.項目貸款條件下貸款詐騙罪認定的差異。項目貸款是銀行貸款的一種常見形式,它是銀行根據特定項目申請而發放的貸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都是項目貸款條件下貸款詐騙罪的常見形態。
項目貸款本身就是金融風險與商業風險相互依存的領域,在項目貸款條件下認定貸款詐騙罪,關鍵取決於項目和合同真實性大小。項目貸款由於涉及金額一般較大,一般的金融擔保都不能滿足化解風險要求,在我國貸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項目貸款大多都採用信用貸款形式。有些銀行採取項目擔保的形式,這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擔保貸款而只是建立了銀行債權實現的優先權機制。所以在信用貸款條件下,項目的真實程度決定著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使用了「編造」一詞,說明在項目貸款情況下,用虛構的、編造的項目取得銀行的貸款的,才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確有一定的項目,只是誇大了項目的可行性程度,從而取得貸款則不能按貸款詐騙罪處理。「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作為廣義的項目貸款的一種,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考察罪與非罪,關鍵看合同是否真實。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虛假合同取得貸款,則可以構成貸款詐騙,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虛假合同,盡管提供了借款人其他資料的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情況下,除了考察合同的真偽之外,還要考察擔保的真偽和取得貸款後的資金使用情況。
4.金融擔保瑕疵條件下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擔保貸款已經成為目前銀行貸款的常用形式,由於擔保貸款採取人保和物保的形式能有效地化解和減小金融風險,保證銀行到期債權的順利實現,其積極意義不容否定,但由於存在大量的擔保貸款,瑕疵擔保也在所難免。而瑕疵擔保的存在又客觀上增加了銀行金融風險。因此,正確處理擔保瑕疵與貸款詐騙之間的關系對維護金融秩序、保證金融安全意義重大。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五種,但是定金擔保形式不適用於金融擔保。適用於金融擔保的四種擔保形式除保證為人保之外,其他三種都屬於物的擔保形式。擔保瑕疵因為擔保形式的不同,表現方式也不相同。在保證的擔保形式中,由於擔保指向的對象是人,所以其瑕疵點主要表現在:
(1)保證人資格是否符合《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保證合同的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法定事由發生時的效力等;
(3)主合同變更時保證人帶來的免責事項;
(4)保證的最高限額、保證的債權范圍問題;
(5)保證的方式問題;
(6)債權轉移引起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
(7)共同保證問題;
(8)物保人保並用問題等。
而在物保情況下,瑕疵點主要是:
(1)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2)擔保物是否設定有他物權;
(3)擔保物是否有物上請求權;
(4)擔保物的原值是否與債權發生額相當;
(5)擔保物的自然屬性和商業屬性是否發生變化問題等。
當行為人明知擔保存在瑕疵可能導致擔保債權實現歸於不能時,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擔保瑕疵在特定情況下會轉化成商業欺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擔保貸款情況下,只有「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擔保欺詐行為才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保證形式的擔保瑕疵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即使在物的擔保形式下,也只有物的所有權的真實性和物的價值的真實性存在欺詐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而其他擔保瑕疵則不能以欺詐為理由認定為貸款詐騙犯罪。

Ⅶ 銀行貸款還不上,會有什麼後果

遲延履行還款義務會產生以下法律風險:第一高額罰息貸款合同一般都會有違約條例及有關罰息的規定,如果借款人按期還款,只需要正常還本付息就可以了,一旦借款人違約,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或罰息。二、引來官司如果借款人不還錢,貸款機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借款人敗訴,不僅要面臨資產被拍賣用於償還債務,還需要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以及律師費等費用。如果你的房屋拍賣後不足以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有權凍結你的銀行財產,如果借款人拒不償還,還有可能被記入黑名單,一般上了被執行人黑名單,消費將會受限制。第三個人徵信受到影響現在很多貸款機構已經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對接,借款人不還錢信用污點很快就會被上傳到央行徵信系統,這樣想通過其他貸款機構貸款將會很困難。不良徵信記錄的時間是五年,在五年之內還清貸款才能消除不良記錄,這意味著,一旦借款人出現不還錢的情況,未來的5年時間將很難從銀行貸款或申請到信用卡。

Ⅷ 本人提供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到銀行貸款但本人沒有簽字算詐騙嗎

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行為人獲得財物,被害人遭受損失。

Ⅸ 朋友要我和他簽虛假合同,用於貸款,我要冒風險嗎

虛假合同肯定有問題呀, 要是我,我肯定不做
建議你也看看這個朋友與你到底是多鐵的關系,你對他是否夠了解,如果不了解建議別冒這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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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貸款資料的瑕疵是詐騙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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