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公積金怎麼取出來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根據您的提問,天津公積金要提取的話,首先需要用人單位核實後開具提取證明,拿到提取證明後到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但是申請職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依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只有當職工需要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離休、退休的;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或出境定居的;或需提取同於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在職工需要提取公積金時,單位需要予以核實,並且為職工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拿到提取證明後才可向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滿足條件被准予提取後,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❷ 公積金貸款後怎麼提取裡面的余額
法律分析:在貸款後用戶可在12個月後憑借相關資料向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月供,而且以後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公積金貸款申請者需要明白,公積金貸款後裡面的余額是可以提取出來的,不過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購房者購房時沒有提取公積金而且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1年後辦理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❸ 公積金貸款後可以提取公積金余額嗎
貸款後不能提取公積金的。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後,即使個人賬戶仍有餘額也不能辦理公積金提取。如果公積金在還完貸款後仍有餘額可以申請增加每月還款額度。如果想提取公積金,只有在還清公積金貸款後,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提取:
公積金貸款後余額是可以提取的,要符合相應的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2、離休、退休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4、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職工購買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私產住房、集資建造住房、危改還遷住房和公有現住房。
貸款額度:
公積金貸款額度的上限計算公式是: 貸款職工月計繳住房公積金額度÷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0.45×12×實際可貸年限
公積金貸款額度一般要求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且一般都有上限限制。
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
貸款利率:
(1).從2008年12月23日起,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利率,5年(含)以下貸款由現行年利率3.51%調整為3.33%;5年以上貸款由現行年利率4.05%調整為3.87%。
(2).2008年12月22日(含12月22日)前受理並簽訂合同的按調整前利率執行,2008年12月22日以後受理並簽訂合同的貸款,按照調整後利率執行。
2008年12月23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從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❹ 天津的公積金怎麼取出來
天津公積金的取出需要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材料,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❺ 天津的住房公積金怎麼提取
天津公積金可以通過天津公積金中心或者手機APP提取。本人前往公積金中心,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或者用戶是電子公積金簽約用戶,通過手機APP,選擇適合自己的提取方式,確認提取額度後提交申請,然後等待受理結果。
受理成功的話,用戶就可以提取公積金,受理失敗則用戶不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
6月1日起
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最高可提取2400元/月
公積金新政
【拓展資料】
為貫徹落實租購並舉住房制度,促進天津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面,天津對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了調整,新政於2021年6月1日天津公積金提取新政策包含:1.規范改進提取政策(1)規范異地轉移接續業務。(2)規范購買私產住房提取時限。(3)調整解除勞動關系提取規定。(4)調整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提取規定。2.優化提取審核流程:(1)精簡提取申請材料,大力推動網上業務辦理(2)推進信息共享,加強異常提取行為審核。3.開展違規提取治理工作(1)加大執法力度,實施失信聯合懲戒。職工以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2)集中清理違法廣告,凈化社會環境。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城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協調合作,持續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通過日常巡查、集中排查清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廣告。4.廣泛開展宣傳引導(1)持續進行正面宣傳引導。通過我市主要報紙、電台及門戶網站定期宣傳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服務渠道持續推送業務辦理要件、流程和時限,加大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法律風險和責任的正面宣傳。(2)開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深入社區、單位發放宣傳冊,在營業大廳張貼警示海報,通過公開曝光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反面案例,引導繳存職工依法依規使用住房公積金。
【拓展資料】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保證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支持職工基本住房需求,打擊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正常管理秩序,結合我市實際。
❻ 天津公積金怎麼提取現金
離職後,憑借《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離職證明,身份證,銀行提取賬號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即可,一般要求25日前辦理,辦理後三個工作日內到賬。一般住房公積金繳納是一個季度繳納一次,如果現在離職那麼七月份的需要等到十月份才會繳納,現在提取只能提取六月份及之前的住房公積金,所以需要等到十月份提取。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