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南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河南省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為推動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39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見》(豫政[2003]2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一)有河南省城鎮居民戶口,年齡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聯合經營,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經濟實體和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的企業. 二,貸款額度與期限 (一)貸款額度.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小額擔保貸款金額標准為2萬元;對企業貸款金額標准為每名下崗失業人員1.5萬元. (二)貸款期限.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確因生產發展需要繼續借貸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擔保機構提出貸款展期申請,由擔保機構及時審核並分別與貸款銀行和貸款人辦理相關手續.貸款銀行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三,貸款擔保機構,貸款銀行和貸款方式 (一)擔保機構.各省轄市設在勞動保障部門的小額度貸款擔保機構負責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組織實施工作,該擔保機構要在當地注冊為事業法人.縣(市)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受託承擔擔保業務.擔保機構人員編制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納入財政全供,其開展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審核認定,項目評估,後續服務等)由同級財政提供專項經費,創業培訓所需經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擔保機構不得向貸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務費用. (三)貸款方式.擔保機構與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城鄉信用社簽訂統貸統還協議,根據審核確定的貸款額度向商業銀行貸款或城鄉信用社貸款,並按申請貸款數額20%的比例,將擔保金劃入承辦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的指定帳戶.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應在擔保金到戶後按1:5的比例向擔保機構提供所需的貸款額度.擔保機構按季向承辦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足額支付屬國家貼息項目的貸款利息.貸款到期後,由擔保機構按照貸款協議及時足額向承辦商業銀行或城鄉信用社償還貸款本息. 四,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 (一)省及各省轄市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籌集;各省轄市財政出資安排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按貸款額度和計算的擔保基金及時撥入擔保機構專用帳戶,擔保機構撥給貸款銀行或城鄉信用社.中央,省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所需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省級財政負擔.小額擔保貸款損失有省和各省轄市分別承擔一半. (二)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由擔保機構認定.擔保機構按季計算匯總微利項目貸款應貼息金額,經同級勞動保障部門簽署意見後,由財政部門向財政部駐河南財政監察專員辦報送,財政部門按專員辦審核意見撥付,將貼息資金及時撥付擔保機構.展期貸款不貼息. 五,貸款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自願申請.下崗失業人員或企業向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資料和證件.其中,個人需提交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項目報告和擔保機構要求的其它資料;企業需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比例證明,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擔保機構要求的其它資料. (二)社區會同街道初審.社區,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接到貸款申請後,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信用情況,項目市場前景,個人創業能力等進行初審,初審結果張榜公示後報縣,區勞動保障部門. (三)縣,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區勞動保障部門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匯總,將審核結果報市擔保中心. (四)擔保機構審定.擔保機構接到縣,區勞動保障部門上報的材料後,進行最終認定,確定擬發放貸款對象和貸款額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要對確定擬發放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進行創業培訓和開業指導,以及開業後的政策扶持引導. 六,貸款發放和回收 (一)貸款發放.由擔保機構,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協助貸款銀行與借款人在擔保機構統貸統還的額度內辦理相關貸款手續. (二)貸款回收.擔保機構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的回收,並依託各級勞動保障機構建立追償機制.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要積極配合擔保機構收回本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對貸款即將到期的借款人,應及時進行還款提示.對惡意拖欠貸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區進行公開公布,通報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資格,並通過各種有效手段追回貸款. 七,服務與監督 (一)建立健全創業服務機制,提高創業成功率.成立專家咨詢機構,建立創業項目庫,強化創業指導,建立跟蹤服務制度,幫助落實有關扶持政策,提供後續服務和支持,提高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降低貸款風險. (二)嚴格審查發放程序和財務監督制度.嚴格按照貸款發放程序,認真做好資格審查,信用評估和項目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對借款人財務監督制度,定期檢查借款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及時發現並控制風險. 八,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規定的小額擔保貼息貸款,非貼息項目貸款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濟銀發[2003]84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各省轄市按照本辦法精神,抓緊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勞動社會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銀監會河南省局備案.
② 小額擔保貸款的事例
幾年來,經過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昆明市共發放小額擔保貸款6.25億元12823人創業,帶動了4萬餘人就業,共爭取中央財政貼息資金4284 萬元,市級財政投入擔保基金6030萬元。迄今為止,貸款到期還款率始終保持在99.6%以上。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啟動以來,為促進創業推動就業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還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
一、是貸款規模還有待擴大。據統計,2010年,昆明市城鎮登記的失業人員約有4萬人、大中專畢業生近兩萬人、勞動年齡內未就業的失地農民有18.64萬人,加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需要就業的有30多萬人。通過實施小額貸款扶持的創業人數僅 12823人,帶動就業的人數僅占失業人員總數的13%。
二、是貸款的對象還應放寬。目前,昆明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雖然已覆蓋到全市登記失業人員 (含未就業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失地人員、殘疾人)、軍隊退役人員(含自主擇業)和自主創業 (從事二、三產業)的農村勞動力,但從事第一產業的農村勞動力還被排除在小額擔保貸款的扶持政策之外。
三、是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金的籌集渠道單一,總量較小。自2006年實施小額擔保貸款以來,市財政共籌集擔保資金6030萬元,由於擔保資金總量較小,即便金融部門按擔保資金數額放大3-5倍的規定,貸款規模仍然較小,無法滿足「應貸盡貸」的實際需求。
四、是小額擔保貸款的續貸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是創業者的福音,但按現行政策,一名失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貸款,特別對初期創業者來說,項目剛剛見效益,資金就要撤走。雖然雲南省從今年起,對已享受過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並已按期償還貸款,經營狀況好的創業人員可給予 「貸免扶補」小額貸款扶持,但需要得到政策扶持的人員較多, 「貸免扶補」政策扶持的人員也很有限。
五、是貸款額度較低。現行政策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創業人員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婦女不超過8萬元。但目前從事創業的成本較高,隨便租個小店鋪動輒就是幾萬元,甚至更多,加上流動資金需求,創業人員資金壓力較大。
六、是工作經費偏低,不能更好地調動經辦機構的積極性。昆明市現行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經費為放貸總額的1%。多年來,為了保證小額擔保貸款貸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各經辦機構嚴格把好貸前進家入戶調查、項目考察,貸中項目資金審查、貸後跟蹤幫扶等關鍵環節,確保了資金較高的回收率。由於該項工作要求深入細致,特別是服務對象大多為自主創業者、自謀職業者,經營地點分散,且流動性大,造成調查、跟蹤回訪工作的成本較高,現有的工作經費不能適應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需要,經辦機構的積極性難以調動。
七、是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困難較大。貸款申請人大多是下崗失業人員、剛出校門的大學畢業生以及失地的農村勞動力,絕大部分沒有財產提供擔保。而要找一個工作較穩定且工資收入較高的人為其擔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許多人往往因為找不到擔保人而對此項好政策望而卻步。
③ 小額擔保貸款
此銀行操作嚴重失誤,既然店鋪執照有問題當時貸款申請表為何通過,考察是如何考察的
④ 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方法
(一)將小額擔保貸款與創業培訓和信用社區建設進行有機結合
(二)簡化貸款審批手續,開通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 「綠色通道」。
(三)完善貸款管理辦法。
(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與信息反饋機制,以促進支持創業促就業長效機制的建立。
(五)多渠道籌集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金
(六)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方式
(七)大力扶持勞動密集型小企業
(八)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承辦機構的積極性
⑤ 財政局下屬的中小企業擔保中心是做什麼的
1,屬於財政局下面的事業單位。
2,中小企業投資擔保公司的工作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的管理措施,建立風險防範機制;
二、宣傳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擴大政策的認知程度;
三、制定完成年度擔保貸款目標任務的工作計劃和措施;
四、擬定擔保中心章程和內部督促具體規章制度;
五、負責對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的申請、受理、評審、審批工作,依法開展擔保業務;
六、對擔保貸款進行跟蹤問效服務和加強風險管理,辦理展期手續,組織實施代償、追償、扣款業務;
七、落實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中央財政貼息政策,做好貼息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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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可以詳細說說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嗎
申請材料編輯1、小額貸款申請書(一式叄份)2、戶口本復印件(一式叄份)3、身份證復印件(一式叄份)4、租房協議或自有房產證明復印件(一式叄份)5、工商執照副本、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式叄份)6、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一式叄份)7、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1-2頁一式叄份)8、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以上復印件必須用A4復印紙,同時需出具原件工作方法編輯(一)將小額擔保貸款與創業培訓和信用社區建設進行有機結合(二)簡化貸款審批手續,開通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綠色通道」。(三)完善貸款管理辦法。(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與信息反饋機制,以促進支持創業促就業長效機制的建立。(五)多渠道籌集小額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六)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方式(七)大力扶持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八)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各承辦機構的積極性擔保流程編輯(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4)擔保:與企業簽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5)放貸:銀行在審查貸款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9)記錄:記錄本次貸款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⑧ 今年對下崗職工有小額貸款優惠政策嗎
進一步完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完善補償機制,簡化貸款擔保和貸款審批手續。具體措施包括: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地級以上城市都應盡快將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籌集到位,同時建立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省級政府設立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基金應至少承擔地市貸款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10%。
2、對已經落實貸款擔保機構的地區,為解決目前反映較多的反擔保門檻過高、手續繁瑣等問題,要求各地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創業培訓的成效情況,逐步地降低反擔保門檻,對確實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的,原則上反擔保所要求的風險控制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下崗失業人員實際貸款額的30%;對尚未落實貸款擔保機構的地區,吸收部分省市的經驗,允許將貸款擔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由經辦銀行按照不超過貸款擔保基金5倍的數額發放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貸款擔保基金自動提供相應擔保,同時,為防止經辦銀行的道德風險,對以此方式發放貸款出現的損失由經辦銀行分擔20%。
3、要求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與當地的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密切合作,研究利用現有的社區服務平台,創建信用社區,建立社區信用擔保機制等問題。
為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的 作用,《通知》首次提出,鼓勵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新增就業崗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加大信貸支持。《通知》規定,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同時財政給予一定優惠政策。具體包括:
1、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發放貸款可由財政部門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給予貼息(展期不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銀行開辦此項業務如發生貸款呆賬損失,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中央和地方財政各承擔一半。
2、為鼓勵經辦銀行的積極性,地方財政對開辦符合條件的小企業貸款的經辦銀行按季給予其貸款實際發放金額0.5%的手續費補助。
3、發放這類貸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期限不超過兩年,可展期一次。但對這類貸款,政府將不再提供擔保形式的支持。
⑨ 寧夏城鄉婦女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怎樣
您好!
為了開辟城鄉婦女創業就業的新途徑,2009年7月,《關於完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推動婦女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出台,對現有小額擔保貸款政策進行了完善,將婦聯組織納入相關工作體系,加大了婦女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力度。
《通知》中明確給予婦女特殊的優惠政策支持,將婦女小額擔保貸款額度由5萬元提高至8萬元,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明確經辦金融機構可將人均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10萬元,將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覆蓋面由城鎮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拓展至農村婦女。
政策出台一年來,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在一些地方凸現實效。
今年以來,賀蘭縣向新平設施農業園巾幗創業基地發放小額貸款110萬元,受益婦女40人,僅上半年人均獲得1-2萬元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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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大冶市的小額貸款擔保工作是什麼時候開展的
湖北省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就業政策,推動創業促就業,切實發揮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06]1號)有關精神,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就業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下同)發放,由專門擔保機構或專項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用於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及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等就業再就業的貸款,以及商業銀行對新增就業崗位吸納上述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以下稱小額擔保貸款)。
第三條 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批,到期還本付息」的原則。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四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在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具體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連續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期滿仍未再就業,以及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後仍未再就業的城鎮其他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鄉鎮機構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員。
2.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3.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具備一定勞動技能並持有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4.自願到我省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地區及縣級以下的基層創業而自有資金不足的高校畢業生。
如無特殊說明,本辦法將上述四類人員統稱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下同),可以向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第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的條件及用途
(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還貸能力;
5.信用良好,原則上應經過就業再就業培訓,具有當地城鎮居民常住戶口。
(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
2.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3.從事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4.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能力;
5.當年新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為其繳納了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
(三)小額擔保貸款的用途限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其合夥經營實體及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三章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推薦、審核及發放
第六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推薦,勞動保障部門、擔保機構、商業銀行聯合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評審,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 貸款申請與推薦。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個人,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或軍隊核發的《軍人復員證》,或《高等院校畢業證》,向本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申請人所在社區應對借款人提供資料的真實性、申請人個人資信狀況、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等進行初審和調查,初審合格的簽署推薦申請人貸款意見,向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推薦。
申請人所在社區應於每月15日之前將初審合格的借款人申請表送達勞動保障部門。
第八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成立由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財政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參與組成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聯合會審機構,每月集中會審不少於2次。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借款人申報資料的4個工作日內,應召集財政部門、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對借款人申請項目進行審查。
第九條 貸款資格審查。
聯合會審機構根據社區的推薦意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一)對社區初審材料進行復核,審查申請人是否達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基本條件;
(二)審查申請人個人資信情況;
(三)對申請人經營項目投資效益與風險預測進行評估;
(四)審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擔保。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免除反擔保:
(一)信用社區內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並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經信用社區推薦,擔保機構直接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憑擔保函發放貸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擔保手續。
(二)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有創業項目且已經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評審通過、無不良信用記錄、經所在的信用社區出具信用證明,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三)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成功創業,經營正常,有穩定的預期收入作為還款保證,且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時,擔保機構可免除反擔保。
第十一條 經審查需要提供反擔保的申請人可以如下方式進行反擔保: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有穩定收入的人員以個人信用提供反擔保,需提供擔保人身份證、戶口簿、扣劃工資委託書、單位代扣工資承諾書等。
(二)以本人或經授權的他人財產、有價證券進行反擔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單、權屬證明、評估資料、保險單;抵押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三)企業法人提供反擔保,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納稅證明、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公司章程、經過年檢的貸款證、其他財產證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為其提供擔保的決議、企業資信等級證書等其他有關材料,有財務報表的還需提供近3個月的財務報表。提供反擔保的企業應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年稅後利潤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或具有申請貸款金額2.5倍以上的不動產。
第十二條 核准貸款額度和貸款期限,落實貸款實際用途。對手續齊全、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聯合會審機構在申報表上現場簽署意見、蓋章認定,並將審核評估結果反饋給社區和申請人。對於不符合條件、聯合會審未通過的,應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同時返還申報資料。
第十三條 出具擔保函。對於不需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應在聯合會審現場出具擔保函;需要提供反擔保的貸款,擔保機構在申請人辦理完相關手續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擔保函。
第十四條 經辦金融機構在收到貸款擔保函後及時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貸款申請人可按照自身資金需求狀況,及時通過「小額擔保貸款專櫃」辦理貸款。
第四章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申請、審核及發放
第十五條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按「企業自願申請,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認定,商業銀行審批發放貸款」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貸款申請。
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應填寫《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貸款資格審查。
勞動保障部門根據企業的申請,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貸款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送同級財政部門復審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資格審查的內容是: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貸款申請書;
4.當年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失業證》、《軍人復員證》、《高等院校畢業證》;
5.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6.企業與新招用的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7.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
8.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企業蓋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審查認定工作需自收到貸款申請資料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憑上述手續和資料到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規,按照獨立審貸的原則進行審核。商業銀行需自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調查、審查手續,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發放貸款;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反饋並說明原因。
第五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貼息與手續費
第十九條 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原則上控制在人民幣2萬元左右,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根據其實際招用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數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經勞動保障部門、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聯合會審後,經辦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由經辦銀行和借款企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登記證明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展期不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基準利率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各承擔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貼息,展期不貼息。
貼息資金按季撥付,財政貼息資金審核程序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申請審核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4]44號)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財政支持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財金[2004]66號)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財政應在收到經辦銀行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審核撥付貼息資金,同時將貼息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並附經辦銀行的申請材料上報省財政廳和專員辦備案。如貼息資金未按時足額到位,經辦金融機構可暫停小額擔保貸款業務,貼息資金足額到位後,再恢復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微利項目范圍按照鄂政發[2006]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由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所在地財政按季給予手續費補助,補助的金額為當期實際發放金額的0.5%。
經辦銀行開辦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貸款發生的呆壞賬損失,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核定後承擔10%的補償,其中:中央財政補償5%,地方同級財政補償5%。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四條 擔保基金。省、市、縣都要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其中:省級保持在2000萬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萬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萬元以上,林區及縣(市、區)保持在100萬元以上。擔保基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存儲於經辦金融機構,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 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委託本級政府出資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機構運作;受託運作的信用擔保機構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貸款擔保基金的運作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未成立專門擔保機構的地區,可將擔保基金直接存入經辦金融機構,由經辦金融機構按照擔保基金5倍的數額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自動提供相應擔保,以此方式發放貸款出現的損失由經辦銀行分擔20%。
第二十六條 擔保比例、方式。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機構以基金為質物,與相關銀行簽訂整體擔保合同。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超過存儲在經辦銀行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余額的5倍,擔保費率不超過貸款本金的1%。在整體擔保合同的擔保限額內,貸款不再逐筆簽訂擔保合同,經辦銀行以擔保機構出具的擔保書視為單筆貸款的擔保合同。
當擔保基金代為清償逾期貸款本息後,如小額擔保貸款余額超過擔保基金余額5倍,擔保機構或財政部門應及時補足擔保基金,達到貸款余額不超過擔保基金余額5倍的控制比例。
對已享受貸款貼息優惠政策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不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 反擔保額度。擔保公司要求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額度不得超過實際貸款總額的30%。
第二十八條 擔保風險管理。擔保機構對具體經辦金融機構小額擔保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時,應暫停對該機構的擔保業務,經與該機構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擔保責任依據擔保合同的條款執行。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末代償率的最高限制,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彌補。
省級擔保基金可承擔市、州、縣擔保基金代償損失的20%。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了加強管理,確保小額擔保貸款按期歸還,提高資金運作效率,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協作,各司其職。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的責任:
(一)對小額擔保貸款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和指導;
(二)負責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對象的資格審查確認;
(三)負責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認定;
(四)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評審;
(五)幫助貸款使用人落實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
(六)結合實際建立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積極開發投資少、見效快、風險小等適合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項目。對經創業培訓後獲得小額擔保貸款的人員,定期了解其經營狀況,提供咨詢服務,幫助解決出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擔保機構的責任:
(一)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對其中符合擔保條件的人員提供信用擔保;
(二)負責協調落實擔保資金;
(三)參與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呆、壞賬的確認、核銷工作,承擔擔保風險和損失並及時賠付;
(四)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時,擔保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經辦金融機構履行清償責任。在此期間,經辦金融機構也應積極向借款人催收貸款,但根據擔保機構與經辦金融機構合同的約定或經擔保機構同意,經辦金融機構可在催收貸款的同時直接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
第三十二條 經辦金融機構的責任:
(一)建立健全信貸檔案。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小額擔保貸款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單獨考核。當單個經辦金融機構發放個人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含)以上時,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擔保基金經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後,再恢復受理貸款申請。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至擔保機構履行代償責任之間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間,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經辦金融機構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不良率達到2%(含)以上時,停止發放新的貸款;
(二)會同擔保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的創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調查;
(三)定期進行貸後檢查。經辦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後,要定期檢查,及時發現風險,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通知擔保機構;
(四)加強對貸款本金的回收及貸款呆賬的追償,減少貸款損失,並對呆、壞賬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的責任:
(一)審核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申請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定期對初審情況和本轄區所需小額擔保貸款數額匯總上報;
(二)指導幫助貸款使用人做好生產經營;
(三)配合協助經辦銀行、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擔保機構做好調查工作,幫助銀行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 四)積極創建信用社區,探索「創業培訓+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的模式,為社區符合貸款條件的就業再就業人員申請貸款創造條件,降低反擔保門檻。
信用社區的創建主體是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由其逐級向上申報,由市(州)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驗收認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辦落實,建立由勞動保障、財政、人民銀行及擔 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組成的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 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對當地經辦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本辦法的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金融機構制訂和完善本地區的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時撥付貼息資金,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防範和控制風險,加強對貸款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機構必須承辦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積極推動全省小額擔保貸款工作取得較快發展。
第三十八條 經辦金融機構要結合本機構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規模;隨時掌握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主動與人民銀行、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溝通信息、協調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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