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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貸款監管賬戶余額

發布時間:2022-09-26 06:27:17

1. 貸款資金監管賬戶的錢

法律分析:只有執行和遵守,相關配合,力促才能達成。條件設置得再細再具體,不落實到位還是一個零。實務中吃虧的例子太多了。如果遇到不太放心的業務或對其管理能力沒有信心的主辦機構,常見的辦法有提高自有資金比例、還款計劃更緊湊(加速還款,如銷售達50%時結清本息,固定金額還款的,頻率要求更快一些)、銷售返投限制一定比例(有的機構不做要求,有的是占總投10%或20%等,越低越緊)、資金監管賬戶里的錢只進不出(依賴於能否談妥;也有允許提用的,但會設置更嚴格的申請條件,審核要件的層級提高一級等等)。監管賬戶是目前項目貸款通用的一個風控手段,實踐證明如果人靠譜,能管住,它的作用還是很大的,是一個重要抓手。

法律依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2. 重磅!山西省出台新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6月5日起施行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發布關於印發《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管理局、大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山西轉型綜改示範區管委會建設管理部,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分局,各商業銀行遵照執行。


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城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或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與中標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建立監管銀行名錄,並將監管銀行名錄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並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計劃,並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並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包括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

(二)項目用款計劃;

(三)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范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同意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應當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

購房人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第十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於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第十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一)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二)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三)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四)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五)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六)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七)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餘監管資金。

第十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十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預售條件和單體工程建設進度確定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但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於主體工程±0.00。

第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提出用款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擬向本項目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支付款項的,提供合同及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提前支付上述單位相關款項的,提供付款證明;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九 監管部門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後,應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對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向開發企業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並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有關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撥付相應款項

第二十一條 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面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章 預售資金監管的解除

第二十 如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即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的,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於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由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解除資金監管。

第二十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之間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共同到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有關部門審核准予撤銷的,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將監管資金退回購房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 監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做好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

第二十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本級監管部門進行對賬,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執法檢查工作。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撥付並告知本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監管部門,並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

第二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管銀行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十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十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 各設區城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重新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 本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施行之後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11〕318號)及《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國銀監會山西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晉建房字〔2018〕181號)同時廢止

3. 買房在銀行按揭貸款,銀行應該放款到政府監管賬戶嗎購房按揭貸款,我們既沒有看到合同也沒有看到資金,

按揭款都是直接到開發商的賬戶的,但是放款要你們去簽字的,還要拿你們的房產證抵押,既然開發商跑了,只有找政府等相關部門

4. 按揭買房,要銀行流水賬,請問是看存入多少,還是要看支出多少,還是看

房貸審批銀行要看申請人銀行帳戶進出賬,也就是銀行流水和余額,為驗證申請人的還款來源和能力。

申辦按揭貸款流程

1、辦理按揭貸款申請購房者在確認自己選擇的房產得到銀行按揭支持後,應向銀行或銀行指定的律師事務所了解銀行關於購房者獲得按揭貸款支持的規定,准備有關法律文件,填報《按揭貸款申請書》

2、簽訂購房合同銀行收到購房者遞交的按揭申請有關法律文件,經審查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的條件後,發給購房者同意貸款通知或按揭貸款承諾書,購房者即可與發展商或其代理商簽訂《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

3、簽訂樓盤按揭合同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並取得交納房款的憑證後,持銀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文件與發展商和銀行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明確按揭貸款數額、年期、利率、還款方式及其他權利義務

4、辦理抵押登記、保險購房者、發展商和銀行持《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及購房合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

5、開立專門還款賬戶購房者在簽訂《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後,按合同約定,在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還款賬戶,並簽訂授權書,授權該機構從該賬戶中支付銀行與按揭貸款合同有關的貸款本息和欠款

註:銀行在確認購房者符合按揭貸款條件,履行《樓宇按揭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義務,並辦理相關手續後,一次性將該貸款劃入發展商在銀行開設的銀行監管賬戶,作為購房者的購房款

(4)按揭貸款監管賬戶余額擴展閱讀:

一、申請房屋按揭貸款材料

1、申請人和配偶的身份證、戶口原件及復印件3份(如申請人與配偶不屬於同一戶口的需另附婚姻關系證明)

2、購房協議書正本

3、房價30%或以上預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4、申請人家庭收入證明材料和有關資產證明等,包括工資單、個人所得稅納稅單、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銀行存單等

5、開發商的收款帳號1份

二、房屋按揭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4、有所購(大修)住房全部價款20%以上的自籌資金,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5. 房貸到監管賬戶了說明已經放款了嗎

是的,房貸到監管賬戶了說明已經放款了。
放款是貸款流程中的一個重要步聚,是指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申請,經審核通過,貸款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流程。放款到賬後,借款人可按貸款用途支用貸款金額。信用放款能使借款人獲得可追加的資本,促進生產和流通規模的擴大,因而信用放款是一種資本放款。是銀行放款的形式之一。發放信用放款的風險一般比其他放款要大,因而利率較高,並往往要附加許多條件。
拓展資料:
銀行房貸要求分析:
房貸種類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像借款人發放的購買普通住房用的貸款;這個業務也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之一。貸款類型主要有委託貸款、自營貸款以及組合貸款,委託貸款是指銀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委託,主要是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做為資金來源,按照銀行及相關部門規定的要求向購買普通住房的人發放貸款;自營貸款是指以銀行的信貸資金來源向購房者個人所發放的貸款。組合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或者信貸資金做為主要來源向同一購買同一住房的個人所發放的貸款,也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
房款的主要條件需要
首先要有合法的身份,以及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才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其次要有合法而且有效的購買或建造住房的合同或者協議以及貸款銀行的要求提供的其他的一些證明文件。然後如果購買住房面積在90平米以下要有百分之二十的自籌資金,購買住房在90平米以上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自籌資金;最後要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有償還經濟的法人或者是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人作為放貸的保證人。
房貸所需證明
在進行貸款的時候所需要很多的證件以及證明,主要有身份證件復印件、戶口簿、軍官證或者其他的而一些證件;要有貸款銀行所認可的借款人償還能力的證明資料既工作證明或者其他的一些證明;要有借款人用於購買住房所准備的自籌資金的一些證明;房屋許可證或樓盤的房地產權證或者復印件,最後還要有貸款銀行所需要的一些文件和資料。
資料、證明、復印件齊全銀行才會考慮借款給借款人,大家在進行銀行貸款的時候一定要看清利率及償還的時間和期限。

6. 如何查詢住房貸款余額

1、貸款銀行網點查詢:貸款人攜帶身份證到貸款銀行網點,找櫃台工作人員幫忙查詢。
2、網上查詢:通過網上銀行或貸款銀行APP查詢,大概操作步驟為「個人貸款」>「我的貸款」>「貸款查詢」,即可看到房貸余額。
3、電話查詢:可以通過撥打銀行客服電話,轉接人工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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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一、房貸可以提前還款嗎
房貸可以提前還款,但是不太劃算,需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考慮,下面幾種情況就不適合提前還款。
1、使用應急資金還款的人:
如果你是資金短缺、經濟能力比較有限的購房者,則不宜打亂原有的理財計劃。同時,使用應急資金會增加未來生活的風險,有可能「因小失大」。
2、公積金貸款或貸款時享有較大折扣:
我們都知道,公積金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為3.25%,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為4.9%,再加上折扣,執行利率就達到了4.165%,可以說是非常低的水平。由於已享受較低折扣的利率優惠,拿手中的閑置資金做一些其他的理財更為劃算。
3、等額本息進入還款中期的人:
當貸款已經進入還款階段中期時,月供大部分都是本金,提前還款的意義已經不大了,如果購房者資金不是很充裕,可以不急於提前還款。特別是進入還款後期,也就沒有必要動用集中的資金還款。這樣既打亂了理財計劃,又不利於資金的有效使用。
4、等額本金還款期已達1/4的人:
購房者如果初期還款較多,壓力較大,隨著本金不斷減少,月供也不斷遞減,這樣後期的還款顯得比較輕松。如果在這個時候進行提前還款,那麼所償還的部分其實更多的是本金,這樣就不利於有效的節省利息。

7. 怎樣查還按揭貸款余額

1、開通網銀。

開通網銀後,個人貸款→我的貸款→貸款查詢/額度查詢。

如果您只想開通查詢、理財等服務,可以登錄中國建設銀行網上自助開通。

如果您想使用建行提供的所有網上銀行服務,請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和需辦理網上銀行業務的建行儲蓄賬戶至網點辦理開通手續。

2、去您貸款的建行個貸部申請查詢。

查詢時,請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

如果您只是想查詢而並不想馬上還款,可以申請列印自查詢後一年內的還款計劃表,就可以查詢一年內的貸款余額。

8. 2022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山西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批准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資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購房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等。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設區城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或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指導商業銀行做好監管賬戶管理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對商業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商品房預售管理信息系統,會同銀保監等部門推動房屋網簽備案系統和商業銀行業務管理系統對接,加強房屋網簽備案、監管賬戶資金、銀行按揭貸款等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監管銀行及賬戶

第七條 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綜合商業銀行監管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能夠承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監管部門應當與中標銀行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建立監管銀行名錄,並將監管銀行名錄在監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監管部門應當對監管銀行名錄實施動態調整,原則上以兩年為周期組織考核評價,淘汰未履行預售資金監管職責以及無法承擔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銀行。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確定的監管銀行名錄中選擇商業銀行開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並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監管部門、監管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應當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應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預售資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監管額度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在預售方案中明確預售資金監管計劃,並提交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在預售方案中予以明確,並通過附件方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體現。

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包括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

(二)項目用款計劃;

(三)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後,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變更監管銀行、監管賬號、開戶范圍、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等相關信息的,應當經監管部門、監管銀行同意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三章 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應當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

購房人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時,應當核對預售資金已存入監管賬戶的憑證。對於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第十四條 監管資金分為重點監管資金和非重點監管資金。項目所在地監管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綜合確定重點監管資金總額,但不得低於工程建設預算總額(包括建築安裝和區內配套建設等費用)的110%,全裝修交付商品房項目,應將裝修成本納入預算總額。

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不得用於支付任何借(貸)款本金和利息、繳納土地款、罰金、營銷費用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費用;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商業銀行不得擅自扣劃;設立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集團公司不得抽調。

非重點監管資金是指超出監管賬戶內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非重點監管資金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取使用,優先用於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第十五條 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

(一)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0.00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

(二)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

(三)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

(四)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

(五)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

(六)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於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

(七)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並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餘監管資金。

第十六條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第十七條 監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預售條件和單體工程建設進度確定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但首次撥付節點不得早於主體工程±0.00。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應當按照監管部門確定的撥付節點提出用款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用款申請表;

(二)工程建設進度相關證明材料及影像資料;

(三)監管賬戶對賬單;

(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擬向本項目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或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支付款項的,提供合同及對方指定的銀行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已提前支付上述單位相關款項的,提供付款證明;

(六)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監管部門在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後,應當進行必要的現場查勘,並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使用條件的,出具《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對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向開發企業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並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中應當明確資金撥付額度及方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提供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提供擬付款證明的,應將相應額度的資金撥付至施工、材料設備供應或者有關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監管銀行應當在收到《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撥付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撥付相應款項。

第二十一條 當預售項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時,監管部門應全面接管預售監管賬戶或建立政府監管賬戶,實施封閉管理,保障賬戶資金安全,優先用於本項目工程建設;監管銀行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章 預售資金監管的解除

第二十二條 如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即可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解除預售資金監管的,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於符合解除監管條件的,由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解除通知書》解除資金監管。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之間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共同到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有關部門審核准予撤銷的,監管部門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

監管銀行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退款通知書》,將監管資金退回購房人指定的交易資金結算個人賬戶和貸款銀行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做好日常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預售項目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條 監管銀行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指定專人負責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做好監管賬戶監控,定期與本級監管部門進行對賬,配合監管部門開展預售資金監管執法檢查工作。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違規挪用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撥付並告知本級監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保全、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監管部門,並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 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於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

(二)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或監管協議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管銀行未經監管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重點監管額度內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以「提供商票」等其它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監管部門和監管銀行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城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重新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後2011年《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晉建房字〔2011〕318號)及《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中國銀監會山西監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通知》(晉建房字〔2018〕181號)同時廢止。

9. 按揭貸款必須進監管賬戶嗎

不一定,看自己的選擇。在購買商品房時,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資金是否匯入到指定的監管賬戶。消費者在與銀行簽訂按揭購房貸款合同時,也要注意按揭款項的發放去處,要求銀行將之匯入監管賬戶,謹防購房款進入其他賬戶而被挪用。

(9)按揭貸款監管賬戶余額擴展閱讀:
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房貸,又叫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是一種消費貸款 ,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貸款條件是城鎮居民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購房合同或協議,有還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購房所需資金30%的購房首付款,有銀行認可的貸款擔保等。
個人住房貸款限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身份證件;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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