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源地信用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有什麼區別
沒有區別,都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生源地貸款和助學貸款都是信用貸款,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發放、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管理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對於建立健全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幫助家庭困難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具有重要意義。
拓展資料:
一、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目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發放的、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縣 (市、區)辦理的助學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問題。
二、生源地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1、貸款額度
國家助學貸款上限提至本專科生及預科生12000元、研究生16000元,為1000到12000(16000) 之間的整數,原則上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高校在讀學生當年在高校獲得了國家助學貸款的,不得同時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2、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5年,最長不超過22年。寬限期時間為5年。
註:該政策為2020年開始實施,對於2020年新增合同,還本寬限期為5年;2020年以前的存量合同,未開始償還本金的助學貸款合同(即學生未畢業或已畢業但未開始償還本金的貸款),可由借款學生提出申請,通過還款計劃變更,在原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將寬限期延長至5年。 3、貸款利率
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自貸款發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調整一次,調整後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每年12月20日為還款日。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負擔。
② 我是江蘇省的在湖南上學可以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8〕79號)精神,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貸款性質與條件
第二條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簡稱「生源地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簡稱「開行江蘇分行」)委託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結算代理金融機構(簡稱「代理行」),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簡稱「學生」)發放的,由學生在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辦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擔保的助學貸款。學生和家長(法定監護人)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第三條 申請生源地貸款的學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3)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並由普通高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研究生;(4)學生入學前戶籍與其家長戶籍均在貸款申請受理機構所在轄區內;(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第三章 貸款政策
第四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於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每生每年不超過6000元。對各地、各高校年度貸款發放數實行額度控制,具體數額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各地參加高考人數和省內高校非畢業班在校生數,於每年3月根據有關政策測算並商開行江蘇分行同意後下達。
第五條 生源地貸款的期限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0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4年。學生在校期間和畢業後2年為「不還本金、只付利息」的寬限期。學制超過4年或應屆畢業生攻讀研究生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相應延長寬限期,但貸款期限不調整。
第六條 生源地貸款的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開行江蘇分行的貸款資金發放日。貸款利率執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據當日執行的利率水平重新確定一次。
第七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財政對其在校期間的生源地貸款利息全額補貼(劃撥給銀行)。借款人全額承擔學生畢業當年9月1日之後發生的利息,並於學生畢業後第3年起按「等額本金法」歸還本金。貸款利息每年12月20日結算一次,若有提前還款則僅收取所還本金實際發生的利息,不加收其他費用。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各地、各高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在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下,分別實施對當年參加高考學生、在校非畢業班大學生申請生源地貸款的資格審查。就讀省外高校在校生憑其所在學校的證明,資格審查工作結束後因突發事件急需資助的學生憑有效證明,向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進行貸款資格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方可申請生源地貸款,各地、各高校須嚴格審查,認真負責地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生源地貸款的受理時間原則上為每年7月至9月,具體時間每年7月通過公告發布。借款人申請辦理生源地貸款時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生源地貸款證明(表樣見附表1);(2)填寫清楚的貸款申請表;(3) 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學生和1名家長(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學生證(在校生)或錄取通知書(新生);(4)學生在代理行開設的金融卡或存摺賬號。
生源地貸款證明分為三類:(1) 通過資格審查的省內高校非畢業班學生,由學校或學工部(處)、校資助中心列印貸款證明並加蓋公章,研究生亦可由校研究生院(處、部)出具證明;(2)通過申請資格審查的應屆高考錄取新生,由其畢業高中列印貸款證明並加蓋學校公章;(3) 通過申請資格審查的省外高校在校生和因突發事件急需資助的學生,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列印貸款證明並加蓋公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為無效證明。
第十條 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受理生源地貸款申請,具體負責指導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表(附件2),審核借款申請人信息和學生貸款申請資格,在確認學生所屬學校為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院校後填制完成貸款申請表,並在開行業務管理系統錄入有關信息。在貸款申請終審通過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嚴格按照開行業務管理系統信息內容填寫借款合同。
第十一條 借款學生憑生源地借款合同及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貸款回執到其所在高等院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並在10月20日前將蓋章確認的合同回執原件寄送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否則視同學生撤銷生源地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11月15日前,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回執信息錄入開行業務管理系統,並編制貸款申請匯總表(樣式見附件3)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地提交的貸款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按有關程序進行終審,以書面形式將審批結果回復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將終審結果批轉各地。
第五章 貸款發放與支付
第十四條 貸款發放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開立貸款及存款專用賬戶,各級資助中心在代理行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借款學生在貸款申請前,在代理行開立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到開行江蘇分行貸款確認函後,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貸款發放前5日,根據開行江蘇分行審批金額編制完成《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4),同時將加蓋公章的《放款通知》(附件5)及時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代理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向開行江蘇分行提交貸款發放申請、借據以及各縣貸款金額明細,開行江蘇分行通過內部審批流程後將貸款資金發放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專用賬戶,同時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開行江蘇分行提交支付憑證,開行江蘇分行根據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將貸款資金匯劃至資助中心在代理行的賬戶。
第十六條 代理行負責根據《放款指令匯總表》,於貸款資金到賬最遲3日內採取批量入賬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同時根據《放款指令匯總表》,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3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從學生個人賬戶匯付至借款學生所在高校繳費賬戶的匯付手續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七條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在3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貸款匯付匯總表》(附件6)加蓋公章後,提交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同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維護貸款發放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
第六章 本息回收
第十八條 關於正常本息回收。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償還的本金(最後一筆本金和利息於合同到期日8月31日償還)。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還本付息資金測算工作,並在還本付息日前5日編制完成《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7),並將加蓋公章的《扣款通知》(附件8)及《扣款指令匯總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還款日當日完成還本付息資金扣收操作,將還本付息資金劃轉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開立的賬戶,同時提供分縣明細,做好賬務處理。完成後在固定還款日後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附件9),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及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本息回收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貸款扣收匯總表》,提交開行江蘇分行。
第十九條 關於提前還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非一次性全部償還的學生所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一次性全部償還的學生應償還其應自行承擔的全部貸款利息。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應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前30日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填制《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10),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後,對提前還款進行審查,同時在代理行協助下對一次性全部償還的本息進行測算,匯總後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核准。開行江蘇分行核准後,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前5日,將加蓋公章的《扣款通知》與《扣款指令匯總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在固定提前還款日當日完成還本付息資金扣收操作,將還本付息資金劃轉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開立的賬戶,同時提供分縣明細,做好賬務處理。完成後在固定提前還款日後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及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本息回收信息。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貸款扣收匯總表》編制提前還款匯總表,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做好借款人反饋工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審查後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指導、督促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本息回收前一個月通過簡訊、電話、掛號信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對未按時還本付息的,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貸款到期一年內負責對借款人進行催收,前3個月每月一次,後9個月每季度一次,並保留所有貸款催收憑證。同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每月前5個工作日對所有逾期本息賬戶編制完成《扣款指令匯總表》,並將加蓋公章的《扣款通知》及《扣款指令匯總表》提交代理行。代理行於每月第6個工作日對逾期本息的學生賬戶進行余額檢查,如出現余額,及時扣收。代理行負責當日將催收到的逾期本息劃付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開行江蘇分行賬戶,同時提供分縣明細,做好賬務處理,並在完成本息扣收操作後3個工作日內向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核對賬務,並及時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本息回收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貸款逾期本息的《貸款扣收匯總表》匯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同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一條 關於財政貼息及風險補償金測算工作。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代理行的協助下,做好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的測算與核對工作,並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級財政及高校應承擔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的測算工作,編制《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財政貼息及風險補償金申請表》(附件11),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交開行江蘇分行核對。每年11月21日前,開行江蘇分行核對後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有關貼息金額的報表和材料,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後向省財政部門申請、歸集財政貼息資金,並在結息日12月21日前將貼息資金劃撥到開行江蘇分行賬戶。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系統維護。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協調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使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並對系統進行實時維護,確保系統內數據准確。代理行每月生成貸款數據交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與代理行核對賬務,發現問題應及時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開行江蘇分行。如遇開行管理信息系統調整,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台賬管理。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根據開行江蘇分行格式要求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台賬(附件12),並定期維護,發現問題後及時核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每月匯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後,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可通過系統對台賬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合同變更。合同變更主要包括賬戶變更和還款計劃變更等。開行江蘇分行授權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合同變更操作,具體操作如下:
賬戶變更是指借款人如遇個人賬戶卡片遺失等原因需要變更個人賬戶的賬戶號事項。生源地助學貸款不允許借款人變更開戶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進行賬戶變更時,持身份證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填寫賬戶變更申請並簽字後,提交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及賬戶信息進行現場審查。審查通過後,在開行管理信息系統內進行修改,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將借款人更新後的賬戶信息及時通知代理行,並保存相關變更申請資料備查。
還款計劃變更是指學生因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休學等原因,不能按原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需要調整還款計劃的事項。原則上,還款計劃變更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調整還款計劃,不得展期。還款計劃變更流程同賬戶變更流程。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生源地貸款信貸檔案按照管理部門不同,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整理後報送開行江蘇分行留存的檔案材料,包括但不僅限於《借款合同》正本、合同回執、借款學生花名冊、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高校回執、貸款發放和撥付中形成的有關憑證、本息回收中形成的有關憑證等;第二類是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整理並自行留存的借款學生信貸檔案。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要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時整理報送開行江蘇分行留存檔案,同時對自行留存的檔案材料妥善保存,按照開行江蘇分行要求,完成信貸檔案的建立、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確保各類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人對此負有督導、督促、審查責任。
第二十六條 資產質量分類及不良資產處置。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產質量指導意見》,於每季度末月的20日完成資產質量分類工作,並於每季度分析時點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分類結果報省級資助中心。同時,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做好不良資產的風險補償和政府分擔、核銷等各項工作。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在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負責向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上季度貸款本息逾期超過3個月的借款學生信息,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提交開行江蘇分行。開行江蘇分行負責在每年3月20日核算當期實際違約金額作為違約損失,並提交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確認後,開行江蘇分行從風險補償金中劃轉資金彌補損失。超出部分由開行江蘇分行與縣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違約本息按上述辦法補償後,借款學生本息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繼續負責催收。回收資金首先用於彌補尚未補償的貸款損失,剩餘部分依次用於返回政府分擔資金、補充風險補償金和獎勵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行江蘇分行負責建立風險補償金管理台賬,對風險補償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對於經採取風險補償彌補、政府分擔損失等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後,仍無法收回的助學貸款,開行江蘇分行按照財政部及開發銀行呆賬核銷現行規定辦理核銷。
第二十七條 風險監控。開行江蘇分行負責對各區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違約率及當年違約率等重要指標進行監控,按發生風險程度分別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管理。對於超過風險補償金的損失,縣財政部門應按比例分擔。
具體分類及相應措施見下表。
風險級別 當年損失率x 採取措施
Ⅰ級 X≤8% 正常管理
Ⅱ級 8%<X≤13% 嚴控貸款審批,降低審批通過率
Ⅲ級 X>13% 設定貸款限額,限制貸款規模增長
第二十八條 貸後監控。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做好各項貸後監控工作,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配合開行江蘇分行負責指導協調督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建立與貸款學生家庭的聯系制度。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居委會)、就讀中學和代理結算行的協助下,主要通過學生家庭,跟蹤管理貸款。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與借款學生、學生家庭的聯系和溝通,了解借款人就讀、就業及經濟收入情況,形成訪談記錄並由被訪談人簽字存檔。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通過教育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負責保持與高校、學生和就業單位的聯系,督促學生按期還款。發現借款方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情況應研究處理,並向開行江蘇分行報告。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定期匯總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供的轄區內助學貸款學生的信用情況、就學情況、工作情況以及家庭情況等信息,並及時反饋開行江蘇分行。對有明顯違反借款合同行為的學生,應及時向開行江蘇分行申請採取停止發放貸款、取消其繼續申請貸款的資格和提前回收貸款等措施。
開行江蘇分行對不講誠信、不按時還貸或惡意拖欠貸款等明顯違約行為有權採取懲戒措施,具體包括在報紙和有關網站上公布違約學生名單、向違約學生就業單位通報違約情況、載入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載入全國生源地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等。
第七章 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江蘇籍學生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由省財政承擔。
第三十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貸款發放額的15%一次性建立。江蘇籍學生在中央部委屬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讀的,其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在省內普通高校就讀的,由中央財政和我省共同承擔,我省承擔部分由有關高校承擔1個百分點,其餘由省財政承擔。
第三十一條 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省財政於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劃撥。
第三十二條 生源地貸款風險補償金由國家開發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主要用於防範和彌補生源地貸款損失。風險補償金若超出生源地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獎勵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若低於生源地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國家開發銀行江蘇省分行和縣級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開行江蘇分行共同解釋。
③ 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一直顯示待審核,如何通過審核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作為國家的一項優惠政策,是很實惠的。因為這項助學貸款在學生上學期間是不會產生利息的,這對於學生來說也是很友好的,他們可以順利的完成自己的學業。很多學生在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的時候,一直顯示待審核,如何通過審核呢?
所以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申請條件很多人都能達到,如果你的家庭比較貧困,就可以申請這個貸款幫助自己完成學業,在畢業之後還清貸款就可以了。第2年進行續貸流程也是比較簡單的,可以按照小編所說的進行操作,就能夠很快的完成續貸。
④ 教育局辦大學生助學貸款的申貸流程
大學生助學貸款的申貸流程:
1、學生提出申請
學生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並准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並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
2、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
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並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3、經辦銀行進行貸款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4、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准後,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並提交經辦銀行。
5、貸款的發放
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後20個工作日內,會將首年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統一劃入學校在經辦銀行開立的指定賬戶。
國開行新增助學貸款將突破120億元:
2012年8月8日,教育部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開發銀行2012年6月底已全面啟動2012年度的生源地及高校助學貸款工作,預計新增發放助學貸款將突破120億元,支持220多萬人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覆蓋地區達到1761個縣區,15個省份達到全覆蓋。
作為中國中長期投融資主力銀行,國開行自2004年試點助學貸款業務以來,運用開發性金融方法,積極與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溝通合作,有效調動各方積極性,創造性地以批發的方式開展零售業務,破解助學貸款難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助學貸款
⑤ 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財政部 教育部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和《國家開發銀行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指導意見》及《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財政廳 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青教綜[2008]53號),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教育廳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牽頭單位,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資助辦)負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局建立健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織、指導、考核和監督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貸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負責申請、歸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財政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金,並及時足額劃撥到承辦銀行的專用賬戶;依託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個人資信查詢功能,建立並加強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信息管理。
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國家信貸政策,科學合理設計貸款方式和期限結構,制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操作規程,負責審核、發放和管理貸款,確保貸款渠道暢通,使符合條件且有貸款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都能夠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並會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貸周期不同階段的特點,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業單位三地的貸款產品、信息和信用聯結,形成貸款學生借款期間全過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條 各州(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州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具體組織落實在本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州資助中心主要負責本地區貸款工作的統計匯總,監督檢查等工作。縣資助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入學前戶籍為本縣(市、區)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對申請貸款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建立學生信用和貸款資格評議小組,確定符合貸款條件的學生名單,測算貸款需求,編制貸款預案;負責受理學生的貸款申請、審核和合同簽訂,並按規定報送省資助辦建檔;會同代理行負責財政貼息資金及風險補償金額度的核算,及時上報省資助辦;制定相應的貸後管理辦法,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貸款學生的管理台帳;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按時催收貸款本息。
第五條 代理行受承辦銀行的委託對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業務進行輔助結算管理。代理行為縣資助中心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用於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貸款本息的歸集;為借款學生開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用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負責對縣資助中心在其開立的結算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管。向借款學生發放貸款時,該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入除借款學生所指定的個人賬戶以外的任何其他賬戶;貸款回收時,歸集的本息回收資金不得轉入除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第六條 普通高中要配合縣資助中心和承辦銀行,提供當年高考招生錄取情況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情況,協助做好貸款申請、審批和發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的誠信意識,督促學生畢業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縣資助中心需要,協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信息,及時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入學報到回執單》;建立貸款學生檔案,按時填報貸款學生情況月報表,在「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信息系統」上及時採集錄入貸款畢業生相關信息;加強與縣資助中心溝通,避免重復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並被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資助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八條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和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4. 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包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學生;
5. 學生本人戶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縣,原則上就讀中學也應在本縣,經縣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是跨縣就讀的;
6. 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無不良信用記錄;
2. 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本縣;
3. 家庭經濟困難,符合以下特徵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學生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1)農牧區貧困、特困戶和城鎮低保戶;
(2)孤兒及殘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災人禍,造成重大損失,無力負擔學生費用;
(4)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創造者因故喪失勞動能力;
(6)無穩定收入的單親家庭;
(7)父母雙方或一方失業的家庭;
(8)其他貧困家庭。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九條 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6000元,具體額度以學生所讀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標准及家庭貧困程度確定,主要用於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可部分用於生活費。貸款實行一年一申請,一年簽訂一次貸款合同,貸款依據當年由高校填寫蓋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回執單》(附件1)發放。
第十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借款學生正常畢業所需學制加10年確定,最長不超過14年。學制超過4年及繼續攻讀更高一級學位(包括第二學士學位)的借款學生,相應縮短學生畢業後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展期。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畢業後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計算。學生在校期和畢業後2年為寬限期,寬限期滿,開始還本,自畢業後第二年12月21日開始按借款合同約定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還清,鼓勵提前還款,除應付本息外,提前還款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四章 貸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條 貸款申請
省內普通高中在縣資助中心指導下,每年4月份開始向即將畢業的學生宣傳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准備升學、有貸款需求的學生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表》(附件2.1。本表由縣資助中心根據需要進行補充修改),向所在中學提出貸款預申請。各中學以班級為單位,按貸款對象和條件,提出符合貸款條件的貧困學生名單,在學校范圍內公示並復核後,將擬貸款學生名單及在校期間的表現證明報送縣資助中心。
擬貸款學生取得正式錄取通知後,向縣資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請,填寫統一的《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附件2.2。在校生請填寫附件2.3),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 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 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
3. 學籍證明。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在讀生憑《學生證》及借款學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4、縣資助中心根據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費明細單,在校生由高校資助中心出具的有關該校學費、住宿費標准及該生在本學年未貸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均採取500元整數倍申貸,不得隨意加大申貸金額。
第十四條 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
各縣(市、區)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認真核實學生家庭情況,並在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縣資助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及時與審查合格的申請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簽訂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檔,一份待回執寄回中心後一並交開發銀行;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簽訂後,由縣資助中心當日將相關資料轉交代理行,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用於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條 合同回執
借款學生攜帶縣資助中心證明及回執單到學校報到,由學校按照回執單要求填寫並蓋章,借款學生須在到校後20日內將蓋章回執單寄回所在縣資助中心。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合同和回執整理,匯總後上報省資助辦,由省資助辦統一報送開發銀行進行審批。
第十六條 貸款審批
1. 省資助辦在擬發放日前10個工作日內將擬發放貸款額度的明細情況提交分行審批。
2. 開發銀行在收到省資助辦報送的貸款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批,借款合同於開發銀行審批後生效。
3. 開發銀行將審批結果匯總,送交省資助辦,省資助辦接到審批結果後下發給縣資助中心,由其轉交代理行備案。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
1. 省資助辦根據開發銀行審批情況,提出劃款申請,開發銀行發放貸款到省資助辦在開發銀行開立的專戶,省資助辦於貸款發放當日將貸款資金從專戶劃轉至縣資助辦在代理行開立的結算賬戶。
2. 代理行於貸款資金到賬當日,根據縣資助中心提供的有關憑證和清單,審核無誤後,於貸款資金到帳最遲3日內採取批量入帳的方式,將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付至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並將劃款單據提交縣資助中心,由縣資助中心收集存檔。
3. 代理行根據縣資助中心《放款指令匯總表》(附件3),自貸款資金從結算賬戶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起最遲5日內將貸款資金從個人賬戶劃付至借款人就讀學校的賬戶。
貸款劃撥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將《貸款匯付匯總表》(附件4)加蓋公章後,報送縣資助中心,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第十八條 本息回收
(一)貸款利息償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學生個人賬戶之日。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付息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最後一次償還貸款本金時利隨本清。在借款期限內,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在獲得助學貸款發放至畢業當年8月31日享受財政全額貼息。借款人應自畢業當年9月1日起自行承擔貸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1.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於每年度結息日(12月20日)前30個工作日進行預結息,縣資助中心將預結息情況上報省資助辦匯總並由省資助辦報開發銀行審核確認,開發銀行確認後,省資助辦向主管部門提出貼息申請。
中央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財政有關規定辦理劃付手續;省級財政負擔的貼息資金,由省資助辦歸集後在結息日前直接劃付開發銀行。
開發銀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應書面通知代理行進行賬務處理。
2.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貸款本息回收。
縣資助中心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於貸款本息到期日前與代理行核對借款學生名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計算還本付息金額。縣資助中心應提前通知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在個人賬戶預存相應款項。代理行根據《扣款指令匯總表》從學生個人賬戶扣收貸款到期本息,並劃轉至縣資助中心的結算賬戶,5日內將該筆款項劃轉至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在開發銀行開立的還款賬戶,劃款完畢後,代理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縣資助中心出具結算單據和《貸款扣收匯總表》(附件6),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同時報送。
(二)貸款本金償還
根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貸款本金每年還款一次,採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自寬限期(2年)結束後當年的12月21日開始償還貸款本金,於貸款存續期最後一個年度償還最後一筆本金。
每年12月21日為固定還本日(貸款最後一年為當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嚴格執行合同項下還款計劃,每年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本金存入個人賬戶,代理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縣資助中心將代理行提供的相關結算單據及扣收清單歸集存檔,將相關匯總表上報省資助辦匯總後,由省資助辦提交開發銀行。
第五章 提前還款
第十九條 每年6月20日為固定提前還款日。提前還款時,借款人應提前30天向縣資助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提前還款申請書》(附件7))。提前償還的貸款本金須是500元的整數倍或者一次性還清。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提前還款後剩餘的貸款金額,仍按照等額本金方式償還。
第六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條 當借款學生指定賬戶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辦理變更手續,由縣資助中心報開發銀行核准。因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全部責任由借款學生承擔。
第二十一條 當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調整還款計劃時,應在畢業前30日通過申請貸款的縣資助中心向開發銀行提出申請,經開發銀行同意後可將寬限期順延,原貸款期限不變。
借款學生本科(或專科)畢業後但在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清償前考取並攻讀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的,應在獲得碩士研究生(或第二學士)錄取通知書後15日內將該情況通知開發銀行和代理行,並親自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手續,並按照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還本付息。如借款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則自其辦理完畢本科(或專科)畢業手續後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財政貼息,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還款計劃及相應約定還本付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應及時通知代理行。經開發銀行同意後,代理行有權代表開發銀行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學生辦理上述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負本息;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後,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七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約學生是指借款學生進入還款期後,對連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一年且不與資助中心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學生。
第二十四條 按照助學貸款借款合同約定,開發銀行、省資助辦和各縣資助中心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採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採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站及國家助學貸款網站公布違約學生名單;
(4)在校園網、校友網上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並向用人單位通報情況。
(5)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省資助辦、縣資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以及在風險補償金和貼息資金申請、撥付等相關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的,開發銀行有權中止發放貸款、扣收風險補償金以及採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由於國家政策變化,致使本辦法不能繼續實行時,雙方應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由於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到本辦法中相關約定事項執行的,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並對本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第二十八條 各縣資助中心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開發銀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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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河南助學貸款申請條件流程,河南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登錄
為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2〕16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全面實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5〕79號)、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財教〔2017〕12號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評審三局《關於印發國家助學貸款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要求,現就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變更材料報送工作
存在法人信息變更的市、縣、區,需填寫資助中心法人信息變更表(附件1)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其它變更材料(一式兩份)於6月15日前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變更材料包括:1.縣級資助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命文件復印件;2.縣級資助中心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復印件;3.縣級資助中心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4.公章印模和法人簽字章印模(原件)。
新增工作人員或者工作人員有變化的市、縣、區需填寫資助中心工作人員信息變更表(附件2),於6月15日前將電子版和紙質版(加蓋資助中心公章)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貸前准備工作
(一)開展貸款預申請工作
為提高貸款資格認定的准確性,減輕貸款辦理期間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認定申請貸款學生資格的工作壓力,我省全面開展高中預申請工作。
1、預申請范圍
高中預申請的范圍為高中階段享受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資助的應屆畢業生和中職對口升學畢業班建檔立卡學生,其中對享受免學費政策的高中應屆畢業生、中職對口升學畢業班建檔立卡學生要實現全覆蓋。各市、縣要加強預申請學生資格的審查,預申請學生的比例占當年畢業生的比例與市縣普通高中學生當年享受助學金的比例相當。
2、預申請工作流程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利用2017年普通高中、中職對口升學、春季學期免學費、助學金等信息,組織所屬學校填寫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預申請名單(附件3),學校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將電子版和紙質版報送同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所屬高中的數據後在5月15日之前將電子版和加蓋公章的紙質版上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所屬縣(市、區)和所屬高中的數據後在5月25日之前將電子版(加蓋電子簽章)上報省資助管理中心,留存加蓋公章的紙質版備查。省重點擴權縣(市)隨所在省轄市報送,省直管縣(市)單獨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和所屬高中數據後,在6月20日之前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中預申請名單導入預申請系統。
(二)需求摸底和貸款額度上報
各縣級資助中心要根據當地歷年被高校錄取學生情況結合2016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情況和高中預申請情況,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需求摸底工作,科學預測當年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貸款額度。
各縣(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范圍要經縣(市、區)教育局、財政局同意。6月15日由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計上報所轄縣(市、區)的《2017-2018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預測表》(附件4)。省重點擴權縣(市)隨所在省轄市報送,省直管縣(市)單獨報送。
(三)領取貸款合同、檔案盒
7月上旬,請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人持有效身份證和《河南省生源地助學貸款空白借款合同出入庫單》(附件5)到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領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檔案盒。
(四)完成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錄入
為進一步便於縣資助中心管理,助學貸款系統中增加了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管理功能,部分縣資助中心在系統中錄入了鄉鎮街道和高中信息,請各縣級資助中心繼續做好數據維護工作,於5月底前完成相關數據錄入。
(五)高校收費賬戶信息維護工作
高校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費賬戶的確認工作。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人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使用高校賬戶維護模塊,選擇新增或修改高校賬戶信息。
(六)做好合同電子化試點前期准備工作
今年我省將全面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電子化試點工作,各市、縣(市、區)要做好材料收集和設備采購的前期准備工作,確保每個單位都具備開展合同電子化試點的條件。對於設備采購、業務培訓等具體事宜將另行通知。
三、宣傳咨詢工作
各市、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加大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申辦流程、還款要求和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服務熱線95593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條幅、宣傳欄、海報、展板、宣傳片、宣傳彩頁以及微信、電視、網路、廣播、報紙等多種途徑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工作。要設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咨詢熱線電話,保證在工作時間保持暢通,有專人值守。各市、縣、區要在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貸款系統里更新負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人員的相關信息。
四、貸款申請受理及發放
(一)貸款申請的受理以及合同的簽訂
各市、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從7月1日起組織輔導學生訪問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線服務系統,進行用戶注冊,填報貸款申請信息。若借款學生續貸聲明填寫不規范,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指導學生修改完善續貸聲明,並對學生重新提交的續貸聲明進行現場審核。7月15日起組織借款學生攜帶所需提供材料到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貸款審查及合同簽訂事宜。各省轄市要加強對所屬縣(市、區)的業務指導,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將隨機檢查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
(二)收集錄入合同回執、整理上報貸款材料
根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要求,學生持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受理證明到高校報到,高校要錄入回執,對於不及時錄入回執的高校,各市、縣、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時主動進行協調,對於10月10日仍不能錄入回執的學生將予以謝絕貸款。各市、縣、區要認真整理合同檔案材料,製作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並將申請材料和檔案材料在10月15日之前逐級上報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在生源地貸款系統內提交)。10月20日至31日,省資助中心將會同國家開發銀行抽調人員組織召開合同審查會,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和檔案材料,予以退回補充材料或謝絕。
(三)風險補償金及貼息的資金劃撥
省級財政應承擔的貼息,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市級財政應承擔的貼息,由市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歸集。各省轄市於當年12月15日前將貼息足額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指定賬戶,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當年12月20日前將省、省轄市應承擔的貼息劃撥至經辦銀行。
省財政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省財政下達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後直接撥付經辦銀行;市級和縣級財政部門負擔的風險補償金,由財政部門下達至同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於當年5月15日前逐級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財政直管縣直接劃撥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於當年6月30日前統一撥付至經辦銀行。
賬戶名:河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賬號:410101010100005005
開戶行:中原銀行鄭州金水路支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借款學生貸款資格審查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要切實加強對困難學生資格的審核和認定工作,要參照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辦法認定貸款學生資格,首貸學生占當年普通高中畢業生的比例應與本地當年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比例相當;不得將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資助范圍。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額度
從2017年開始,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對本專科生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8000元、研究生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低於12000元的,助學貸款額度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准據實綜合確定。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復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三)認真做好受理工作
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督促所屬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請工作中應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制訂、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應急預案並實施演練,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對於辦事大廳面積狹小、樓層較高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及早採取措施,合理調度安排工作,按照「早入學、先辦理」的原則,在7月12日至8月10日期間主要受理在校大學生貸款申請,8月10日至9月20日主要受理新生貸款申請。組織學生分批辦理,妥善安排受理進度,錯峰處理,避免學生和家長過度集中,防止突發事件發生,要做好不符合貸款條件學生和家長的解釋工作,保證貸款工作平穩開展。
(四)加強監督檢查和媒體報導的處理工作。
貸款工作啟動前,各省轄市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組成監督檢查組,對所轄縣(市、區)貸款政策宣傳情況、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備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各項措施及時到位。 貸款辦理高峰期,各市、縣資助中心主任要堅守工作崗位,並安排專人對本地區貸款工作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每天瀏覽省內有較大影響的新聞媒體及網路,如發現有關本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上學難方面的報道,在第一時間快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告省教育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建立工作周報制度
7月13日-9月20日,各市、縣、區每周一要報送上周工作簡報(附件6),簡報內容主要包括:各縣區業務進展情況、好的建議和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將對好的做法予以推廣,對出現的問題,將集中解答並統一操作口徑。
(六)建立工作聯系機制
請各市縣於6月15日之前,填寫《市、縣兩級學生資助管理工作人員名單》(附件7,excel格式)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高校於6月15日之前,填寫《河南省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聯系人員名單》(附件8,excel格式)報送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同時,各市縣、高校要及時加入河南省助學貸款工作QQ群(52873665)。
(七)加強貸後管理工作
各市、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貸後管理工作,6月底之前,提醒畢業學生辦理畢業確認、就學信息變更、還款計劃變更手續,提醒本年需要自付利息的學生按時支付利息;要高度重視對學生追蹤聯絡、還款通知和逾期催收工作;對逾期未還款的學生,發揮多方力量聯絡學生或家長,督促其及時償還本息。省教育廳將建立回收數據通報機制,通報當年本息回收情況。
(八)推動建立多級聯動的風險防控機制
各市、縣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統籌協調作用,強化縣級學生資助中心的管理職能,構建「縣、鄉、村三級聯動風險防控機制」,通過建立「縣政府—鄉鎮政府—村(居)委會」、「縣級資助中心—高中—鄉鎮中心校」多級協同管理體系,藉助基層政府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風險防控力度。
(九)高校要做好相關工作
一是要繼續做好誠信宣傳教育工作。高校要通過召開報告會、講座、座談會以及組織大型專題活動等多種形式開展誠信教育。既要注重金融知識宣傳,又要加強自立自強教育,不斷提高大學生的責任意識、感恩意識、守信意識、自強成才意識,幫助學生樹立誠信為榮、失信為恥的思想道德觀念。
二是要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的維護工作。各高校要於6月30日之前,完成高校行政區域、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維護工作,錄入並維護本校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准。如有關基本信息發生變化,高校應及時與省教育廳和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聯系,說明情況並更正信息。
三是組織做好在校生的續貸工作。高校要組織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續貸需求的學生,每年至少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2次,並完成個人信息的更新和維護,同時在暑期離校前登陸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續貸聲明,認真總結陳述一年來的思想、學習進步情況,提交續貸申請;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審查,確保續貸聲明內容客觀真實、積極向上。
四是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回執錄入工作。高校經辦人要登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使用回執錄入模塊,錄入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回執。若借款學生的學號、院系和專業有誤,高校經辦人可以在錄入回執的過程中直接修改。
五是做好已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的退費工作。部分高校要求學生提前將學費和住宿費存入高校指定賬戶,對已繳納學費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高校要在學費和住宿費劃撥至高校賬戶60個工作日內,將學生已繳納的學費返還到學生手中。
六是做好學籍異動學生的信息變更工作。高校要將借款學生升學、休學、轉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等學籍異動情況及時告知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提醒借款學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時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合同變更。
七是組織畢業生完成畢業確認工作。借款學生畢業前,各高校要組織、督促學生完成畢業確認工作,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填寫就業單位相關信息,並更新聯系方式。各高校應確保每一名借款學生離校前完成畢業確認,並加強抽查審核,提高畢業確認信息准確率。
各高校要在做好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相關工作的同時,按上述要求切實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各項工作,省教育廳將把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開展情況作為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確保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實施。
;⑦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
你是主管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工作人員嗎?還是想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學生?這個問題有點像工作總結啊!作為工作總結的話,問題有:
1.流程問題:包括申請、展期、還款等環節,學生應該與哪些部門取得聯系。相對於高校里的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學生了解的信息較少,出現特殊情況不知如何處理,向哪裡咨詢,也因此可能導致後續的信用問題
2.畢業後還款的信用問題:催繳方式不夠靈活
⑧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貸款對象為:按國家有關規定被批准設置實施學歷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正式錄取,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錄取通知書的大一新生或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
商業信用貸款
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市分行向符合條件的高校大一新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在學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區縣辦理的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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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縣級資助中心在哪裡
縣級資助中心在縣教育局。
資助中心一般都是指戶口本所在地,與學籍無關。
2006年2月經教育部黨組研究並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將「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更名為「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具有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與教育部外資貸款事務中心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發〔2007〕13號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成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等信息。
全國資助管理中心機構與職能
(1)高校學生資助工作處:
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措施;推動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及高校其他學生資助政策措施。
組織實施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學生資助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和高校學生資助工作。
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咨詢、培訓與信訪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組織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等工作。
負責落實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2)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處:
參與制定和完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負責推動落實中職學生資助政策措施;管理中職學生資助信息。
開展中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咨詢與信訪工作,受理相關舉報投訴;監督檢查、考核評估地方中職學生資助工作。
(3)中小學學生資助工作處:
參與制定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學生資助政策措施;負責學前教育資助、義務教育階段免費教科書、寄宿生生活補助管理工作。
參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等工作;負責普通高中學生資助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地方中小學和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
開展中小學和學前資助政策宣傳、咨詢、培訓與信訪工作;負責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部級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
(4)信息與法律處:
參與制定高校學生資助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健全學生資助數據統計制度與信息管理系統,開展資助數據統計分析工作。
負責高校學費補償與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的落實;組織開展學生資助政策宣傳、發布學生資助工作動態信息與簡報。
組織開展高校和地方學生資助管理幹部的業務培訓;負責有關學生資助工作中法律事務的咨詢與指導,協調解決有關法律事務;組織學生資助工作績效評價。
(5)外資貸款處:
參與外資貸款與贈款項目的談判和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外資貸款與贈款教育項目的執行與管理;組織開展外資貸款教育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6)政府采購處:
負責組織實施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集中采購工作;指導、監督、檢查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組織實施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組織實施外資貸款項目招標采購工作;組織開展相關人員業務培訓。
(7)財務處:
負責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風險補償金等學生資助資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政府采購項目資金與外資貸款項目資金管理工作;負責中心事業經費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
(8)辦公室:
負責保障中心業務正常運行的綜合協調、重大事項督辦與日常事務管理。負責人事、勞資、保險、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公文登記、運轉、檔案等管理工作。
負責工會、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辦公場所安全與後勤保障服務;協助黨支部組織開展黨務工作。
⑩ 生源地助學貸款由學校哪個部門管理
生源地助學貸款由學校勤工助學貸款中心辦理。
主要有四種貸款形式: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力度和規模最大,是助學貸款的主要內容。
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應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與合作的銀行共同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辦普通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學生要注意學校招生簡章或錄取通知書中的相關說法。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供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助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