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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助學貸款工作報告

發布時間:2022-09-29 03:40:28

A. 生源地助學貸款的調查報告

主要有四種貸款形式: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力度和規模最大,是助學貸款的主要內容。 [編輯本段]二、什麼是國家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專門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銀行貸款。借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學習期間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的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 [編輯本段]三、哪些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應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與合作的銀行共同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辦普通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學生要注意學校招生簡章或錄取通知書中的相關說明。 [編輯本段]四、申請助學貸款的條件? 1.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 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 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編輯本段]五、學生每學年可申請多少國家助學貸款? 每個學生每學年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編輯本段]六、如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一般來講,貧困家庭學生需通過就讀的學校向當地的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路線圖 [1]七、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 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 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編輯本段]八、誰來審查和審批學生的申請?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並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編輯本段]九、宜信助學貸 宜信是中國領先的個人信用貸款咨詢服務機構,總部位於北京,並在上海、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南京、蘇州、杭州、青島、大連、沈陽等眾多一線城市建立了全國性的服務網路。宜信率先從國外引進了先進的信用管理理念,結合中國的社會信用狀況,推出「個人對個人」(又稱「P2P」)的信用貸款服務平台,為信用良好但缺少資金的大學生、工薪階層、小企業主提供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幫助他們實現教育培訓、電腦數碼、裝修、旅遊等各類消費需求。
宜信「助學貸」解決方案為學生提供無抵押、無擔保的信用貸款,幫助學生解決資金壓力,獲得教育培訓機會,實現教育改變命運的夢想。
宜信「助學貸」填補了國家助學貸款以外的市場空白,深得學歷教育、IT培訓、語言培訓、藝術類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教育培訓機構的青睞。我們可以根據教育培訓機構的特點,結合學生的具體需求,量身訂作不同的「助學貸」解決方案,使學生可以輕鬆通過分期付款來完成學業。
十、助學貸還款問題
按政策助學貸款可以在從貸款起始時間算起十年內還清,在畢業後開始按季度還利息,在畢業後兩年內任意時間開始自主選擇還本金。但由於銀行系統或其它一些問題,經常發生畢業後就開始必須換本息和,而且沒有相關部門協助處理。一般都是不經貸款人同意直接從貸款人銀行卡里直接扣取本息和,並不是按還款確認書的相關規定進行扣除本金或利息。而且,這種顯現學校或銀行相關部門不給予合理的解決,強制貸款人償還本息和。

B. 內蒙古在校生生源地助學貸款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承兌過程

(2009年助學貸款申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貸款申請的主要步驟,審查,簽訂合同,進入收據,貸款發放。學生資助中心的具體要求,以戰勝。

(一)貸款申請

2009年困難大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必須提供證明文件:

? 2009年新錄取的學生:

? 1,經濟弱勢家庭所在村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 2,有效的高考錄取通知書原件。

? 3,學生和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4,戶口本(或鄉鎮/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5,學生貸款申請表(圍繞中心領取學生資助或補貼湖北網站下載)

?往屆生提供:

? 1,2009年,那裡是大學的經濟困難和貸款回執單(請於6月26日至7月2日到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行政大樓113室收集,2009年續貸此期間學生將收到)出具的證明。

? 2,有效的學生證原件。

? 3,學生和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 4,戶口本和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由鄉鎮/街道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居住)。

5,學生貸款申請表(圍繞中心領取學生資助或補貼湖北網站下載)

學生貸款申請的形式向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湖北學生資助網)下載或直接進入系統生成。填寫「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一式兩份)報名提交的證據的審查和批准,回到村莊或街道辦事處審查密封程序,提交給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二)貸款審查
縣現場對借款人申請助學貸款,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縣資助中心經辦人項貸款申請,審查通過確認在申請表上蓋章。

特別注意:如果學生參加大學系統中無法查詢條目,學生無法通過審查,申請無效。 (自學考試,成人高考,學生不能申請短期培訓機構)

申請書一式二份,縣財政中心維護備案,並預留1,並最終提交給國家開發銀行。

縣資助中心對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學生身份證明副本,學籍證明復印件存檔。

(三)學生開立一個帳戶,簽訂的貸款合同和系統的輸入

貸款,助學貸款合同執行指定的省級農村信用社的貸款資金網點開立個人結算帳戶和授權網點轉賬的賬務處理,扣除貸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學生必須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匯款,扣收程序,貸款資金不能轉移到負責任的大學)

縣學生資助中心貸款申請進入系統中的信息,合同信息產生由系統合同號。

縣學生資助中心組織審查通過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簽署,一式四份,「湖北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合同」(今年1號),在原有的三個副本,副本學生資助中心縣,開發銀行和借款學生與共同借款人跑一個單正本武裝。助學貸款合同提供收據。

開發銀行貸款合同在湖北省分行批准,並確認才能生效。

(四)學生報告收據,收據資助中心項目信息和完整的系統升級過程中

合同收益主要用於大學生貸款時,他們的報告,以證明它具有取得了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格,填寫大學貸款,以促進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大學帳戶信息和聯系方式,加蓋公章,並確認學生注冊。

貸款的學生應該進入學校後報時間為高校的確認程序,通過郵件或父母傳輸模式,將被提交給縣合同收據學生資助中心。

資信息中心報名收據和批准,完成系統,總結,升級程序

(五)貸款

縣城中心,省級資金中央備案制度審批工作流程,省中心系統的審批流程,將提交審批科

縣學生資助中心匯總全縣貸款助學貸款信息各省級學生資助中心和省級農村信用社提交「*縣學生國家助學貸款應用矩陣」(電子元件)。

省學生財務報表及匯總縣省中心擬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借款總額提交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開行省分行負責相關資金的及時落實。

縣學生資助中心要收費的,「錄取學生及時收到更新本縣在國家助學貸款應用矩陣」(電子元件),整理後的申請表格與學生貸款,借款合同,提交收據省資助的大學中心。

省學生財政援助中心,收集和整理全省縣級匯總表及相關文件,提交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審批,發放。

C.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

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並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徵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於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於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後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台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並於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於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願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後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於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於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並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並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台了《關於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台,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託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後跟蹤管理。

D.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南京林業大學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進一步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僅限於本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貸款學生)。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和生活費貸款。其中學費貸款用於交納學費,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學校學費(培養費)收費標准,最高貸款額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生活費貸款用於日常開支,最高貸款額不超過南京地區月人均生活費標准與在校月數之積。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後六年,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經辦銀行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指導下適當降低國家助學貸款利率。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不付利息,由財政100%貼息,自取得畢業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為統一管理本校助學貸款工作,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學生處、財務處、教務處、人事處負責人及各院領導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討論決定學校助學貸款規模、總額等重大事項及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工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校貸款辦)。校貸款辦為學校助學貸款管理的常設機構,掛靠於學生處助學指導中心,並配備一名專職工作人員。校貸款辦職責是: 、接受各院初步審查、匯總的助學貸款申請,並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對貸款申請逐一進行資格審查、核准;
2、按期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本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並根據江蘇省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召集成員單位集體討論,從嚴審查貸款申請人資格,並將貸款申請名單、材料報送經辦銀行; 3、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 4、建立貸款學生電子檔案;
5、及時統計並向上級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學生變動情況(如畢業、就業、休學、退學、復學、轉專業、轉校、升學、留級、死亡等)以及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 6、監督貸款學生的貸款使用情況;7、匯總、建立已貸款學生信用檔案; 8、向財務處提供欠費未貸款或因主觀原因使貸款未被批準的困難學生名單;
、加強對貸款學生的誠信1、協助銀行對本校已畢業貸款學生的還款追繳工作;

12、校貸款領導小組、上級貸款管理中心或經辦銀行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教務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貸款學生、學生見證人學籍變動情況以及貸款學生的成績,特別在學生離校前要協助貸款辦把好關。

第十條 人事處負責向校貸款辦提供教師見證人的變動情況。

第十一條 各院成立以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組長、教學副院長為副組長、院辦和分團委組成的管理小組。主要負責:

1、劃定本院特困生等級,向校貸款辦報送年度貸款計劃;

2、接收本院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初審後,匯總報送校貸款辦;

3、協助校貸款辦做好貸款發放工作;

4、建立本院貸款學生檔案;

5、及時向校貸款辦上報本院貸款學生的變動情況,特別要把好貸款學生的離校關;

6、建立本院已貸款學生信用檔案;

7、加強對本院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

8、協助校貸款辦組織畢業離校的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

9、協助銀行對本院已畢業貸款學生的還款追繳工作;

10、校貸款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

身份證;

2、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 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6、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助學貸款每年申辦一次(目前辦理信用助學貸款),每次貸款用於貸款學生一年的助學費用。申請人須在新學年開學後十天內向所在院提出貸款書面申請,(新生在報到後20天內提出申請),由所在院進行資格審查匯總報校貸款辦。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須如實、完整地填寫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銀行要求的材料,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1、江蘇省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含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簡要說明,鄉、鎮、街道民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等);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見證人一(輔導員或班主任)身份證復印件;

4、見證人二(同班同學)身份證復印件;

5、本人工商銀行活期存摺復印件;

6、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貸款審查與發放

第十五條 助學貸款由院初審、匯總,校貸款辦二審,並提出審核意見後送經辦銀行終審,經銀行終審核准並通知校貸款辦後,由校貸款辦統一組織申請人填寫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再遞交銀行審批、發放。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逐年申請,銀行集中審批,按年(生活費按月)發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貸款,可通過校貸款辦向銀行申請中止貸款;若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見證手續。

第十七條 學費貸款由銀行按年劃入學校指定帳戶,生活費貸款由銀行每月10日前按月劃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儲蓄帳戶(每年按10個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

第五章 貸款歸還

第十八條 借款人離校前必須向校貸款辦交按期還款承諾書,並與經辦銀行制定還款計劃,簽定還款協議。未辦清上述手續前,學校將緩發畢業證、學位證。不辦理離校派遣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轉學、出國、退學、開除或死亡,銀行將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條 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貸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息。具體還貸事宜,由貸款學生在簽定還款協議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約定還款日期前,借款人應將還款本息自動存入原開設的活期儲蓄帳戶,由銀行在約定還款時主動從帳戶扣收。否則銀行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補收罰息,並由銀行按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以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貸款學生,應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辦銀行將為其辦理延期手續,財政部門將繼續為其實施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的貼息。

第六章 貸款違約

第二十四條 蓄意逃避銀行債務,不按承諾書要求按時向學校和銀行報告工作變動變化情況或不按時支付利息(或本金),致使貸款形成風險的,銀行、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將定期向社會公布、並依法追償貸款和追究法律責任。

1、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在校內媒體通報:(1)在校生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時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畢業後不及時向貸款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3個月以上的。

2、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在江蘇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系統網站上通報:(1)在校生連續9個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畢業後不及時向貸款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9個月以上的。

3、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和網站予以通報:(1)在校生連續15個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畢業後不及時向貸款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15個月以上的。

4、已畢業的貸款學生,有關部門將向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傳輸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凡借款人畢業後不及時向貸款銀行通報工作單位、聯系地址及其變動信息,且不按期還款逾期3個月以上的,除在校內媒體通報外,學校將與其家庭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聯系,通報其貸款違約情況。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

1、 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借款人有違法亂紀行為,受到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借款人中途輟學、退學、被學校開除或取消學籍的;

4、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5、出國留學或定居的。

第二十七條 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要加蓋貸款辦公章。

E. 助學金用款計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廣東省高教廳,計劃單列市教委、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沈陽、西安、南京等城市的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高等學校: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我部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1999年8月17日 附件:
編輯本段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辦發〔1999〕58號)和中國工商銀行制定的《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試行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順利執行,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導。學校指定門機構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第三條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發放和回收等項工作。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目的是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以完成學業。 第五條 本操作規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學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貸款人是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工商銀行分支機構。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貸款對象為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七條 申請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二)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三)學習成績較好。 (四)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五)誠實守信。 (六)符合《中國工商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計劃的確定 第八條 學校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據學生的貸款申請,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包括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數量和所佔在校生比例,計劃貸款額度等內容)報送管理中心。 第九條 管理中心將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審核匯總後,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及財政部核定的年度貼息經費,按照各學校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學校的貸款額度,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達給各學校,同時抄送中國工商銀行總行。 第十條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根據年度貸款控制總額和各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將貸款控制總額於十月十日前分解下達到相關分行。 第十一條各學校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額度通知後,於十月十日開始與經辦銀行辦理具體貸款事宜。 第四章 學生貸款金額的核定 第十二條 學生貸款金額的計算公式為:學生貸款金額=所在學校收取的學費+所在城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個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會等其他方面資助的收入)。 第十三條 各學校根據管理中心下達的貸款額度控制學校貸款規模,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借款金額。 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負責最後確定國家助學貸款對學生的實際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第五章 貸款申請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並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借款學生須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並如實填寫。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須如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借款的證明)。 (二)提供家庭有關人員收入證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證明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八條 學校負責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年度貸款額度對借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 第十九條 學校在收到借款學生的借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在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編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留存,一份交經辦銀行)。 第二十條 學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達的國家助學貸款分配額度通知後,應及時將下列有關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 (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報送的借款人申請材料後,於2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後同意發放貸款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名冊》交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人辦理有關手續。未成年人須按經辦銀行規定由其法定監護人在貸款合同上簽字認可。 第二十二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借款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等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簽定合同、學費貸款分年發放、基本生活費貸款分月發放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 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借款人所在學校指定的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於每月十日前直接劃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帳戶。基本生活費貸款一學年按10個月發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發放。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將經辦銀行批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及貸款金額匯總,上報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提供擔保的學生,由學校提出建議,報管理中心批准後,由經辦銀行按規定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手續。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七條 借款學生的貸款金額確定後,在貸款期限內保持不變。中途要求中止貸款,可通過學校向經辦銀行申請中止貸款發放。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追加貸款金額的,可另行辦理追加貸款及擔保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借款期間轉學的學生,必須由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生貸款的債務劃轉手續後,或者在該生還清借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八章 貸款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人畢業後四年(由經辦銀行根據貸款時間相應確定貸款期限)。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生的學費貸款用於支付借款學生學習期間的學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用於借款學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借款學生應嚴格按照貸款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九章 貸款貼息 第三十三條 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並實行專戶管理,專戶存入經辦銀行總行。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在每季度末按照經辦銀行總行提供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清單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將貼息經費劃入經辦銀行總行。 第三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貼息經費的管理,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的宣傳,不斷擴大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貼息經費來源。 第十章 貸款的回收、計息及展期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貸款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確離校後去向,應向貸款人遞交其接收單位出具的《保證協助中國工商銀行按期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由接收單位負責協助按期催收貸款。如借款人不辦理確認手續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應按照簽定借款合同時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時間歸還本息。借款人需在異地歸還貸款的,應按經辦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畢業後,學校需將借款人的去向、變動情況、聯系地址等函告經辦銀行,借款人也應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和學校通報變動後的單位、聯系地址以及還款方式、貸款擔保等有關變化情況。 第四十條 借款人畢業後到異地工作的,可採取通過異地工商銀行分支機構匯款到貸款機構的方式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協商,辦理貸款轉移手續。 第四十一條 由學校提出建議,經管理中心批準的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到期無法收回的部分,應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不辦理展期。 第十一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管理中心、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及其有關分支機構銀行應制定國家助學貸款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一切信息資料,並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學校應妥善保管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證明材料等有關信息資料,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回收、變動等的計算機管理,配合經辦銀行建立學生個人信譽檔案。 第四十五條 各學校應及時向管理中心報送經辦銀行已批准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冊(包括無擔保學生)、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及貸款協議等變動情況。 第四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及時了解國家助學貸款計劃以及貸款申請、發放、回收、變動等情況。指導學校的貸款工作。 第四十七條 工商銀行總行及各學校在每季度結束後的十日內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國家助學貸款余額等增減變化情況。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國辦發〔1999〕58號文件有關規定,參照本操作規程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同時,按期向管理中心報送本地區國家助學貸款計劃及貸款工作執行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本操作規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 [1]

F. 申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理由怎麼寫

1助學貸款問題
1.1助學貸款種類
主要有四種貸款形式: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利用國家財政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其中,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力度和規模最大,是助學貸款的主要內容。
1.2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
、基本生活費)。
1.3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
每個學生每學年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1.4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期限為6年,但各家銀行還貸要求有所不同,有的銀行還把還貸時間放寬至畢業後開始計算,雖然這樣,有的學生仍然無法按時還貸。易貸中國提醒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同學,如不能及時還貸,個人信用受到影響,這是影響一生的大事。
1.5如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一般來講,貧困家庭學生需通過就讀的學校向當地的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1.6哪些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都應積極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與合作的銀行共同為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另外,也有一部分民辦普通高校開展了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學生要注意學校招生簡章或錄取通知書中的相關說明。
1.7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1.8助學貸款還款問題
按政策助學貸款可以在從貸款起始時間算起十年內還清,在畢業後開始按季度還利息,在畢業後兩年內任意時間開始自主選擇還本金。但由於銀行系統或其它一些問題,經常發生畢業後就開始必須換本息和,而且沒有相關部門協助處理。一般都是不經貸款人同意直接從貸款人銀行卡里直接扣取本息和,並不是按還款確認書的相關規定進行扣除本金或利息。而且,這種顯現學校或銀行相關部門不給予合理的解決,強制貸款人償還本息和。
如果借款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轉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中(終)止學業的事件,相關的貸款業務將如何處理?
如果借款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休學、退學、轉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中(終)止學業的事件,學校在為借款學生辦理相關手續之前會及時通知銀行並要求學生到銀行辦理還清貸款手續。經辦銀行在得到學校通知後將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並採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此外,借款學生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的,可以申請辦理貸款展期。借款學生要在畢業前30日向原所在學校提出展期申請,並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原所在學校審核通過後,由經辦銀行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借款學生畢業後1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包括調整還款方式,經辦銀行將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借款學生畢業後出國留學的,要主動通知原經辦銀行並一次性還清借款。
經辦銀行將建立借款學生還貸監測系統,對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加以公布。

G. 大學生助學貸款每年都可以貸款嗎

大學生助學貸款不可以每年貸款,助學貸款是一次貸款分期發放的方式,包含了大學期間所有的學費。

根據《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第十九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關於貸款的其他規定。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第九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

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

H. 黑龍江大學貸款詳細資料

http://zxdk.chsi.com.cn/user/login.jsp
這個網站是國家助學貸款網,裡面有很多貸款問題答疑

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I. 急!!請問在江漢大學辦理助學貸款需要哪些程序

:(1)各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初審。

(2)學校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設在教育部,負責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事務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事務管理工作)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

(3)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准貸款申請額度,報送經辦銀行。

(4)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及貸款擔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審查後同意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金額通知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由學校統一組織借款學生辦理填寫借款合同文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

(5)經辦銀行對收到借款學生辦妥的借款手續審查無誤後,根據貸款審批程序予以審批,對審批後的貸款編制放款通知書,通知借款學生所在學校。

歡迎學弟加入江大!

J. 如何寫助學貸款申請書

給你個樣本, 名叫**,來****一個偏僻的小鎮。在高中就讀的時候,通過自己不懈的努力終於有機會能夠來到湖南城市學院物理與電信工程系學習深造。對於當地當時的情況,親朋好友都為我感到高興能有機會上大學。懷著滿腔的熱情,我離開了我鍾愛的故土來到他鄉求學。帶著家鄉們的自豪與執著,我一直在努力的做著我應該做的事情——學習。可是在我求學的路上,我遇到了一些困難。家裡的窮態與父母在他鄉不辭勞苦的工作全是為我著想,甚至連他們自己都不敢花錢的地方,卻是讓著我。他們只是希望我能過的好一點點。父母只想讓我好好學習,我只能用學習成績來回報他們,每次向家裡報告好成績的時候,都可以感受到父母舒心的笑容,還有他們的囑咐,讓我再接再厲!而作為一個大學生了當然有義務盡可能的幫助他們減輕負擔。因此,我希望能夠申請的到助學金,為父母分擔一點,讓他們少幾根白頭發,少因積勞而少生幾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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