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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責任制度

發布時間:2022-10-04 05:35:27

⑴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稱《條例》)和本市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國和港澳台企業及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必須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條例》和本辦法中的企業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合夥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等;職工包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外國和港澳台企業及經濟組織常駐本市代表機構的雇員(不含外籍雇員和港澳台地區的雇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的勞動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職工。第三條《條例》和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個人及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職工個人住房儲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動。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章管理組織第五條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為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決策機構,制定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政策和負責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等事項的審批。第六條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
(二)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的發展規劃和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編制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使用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及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
(四)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審核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使用;
(五)審批單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六)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預算和決算報告;
(八)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領導下的住房公積金運營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登記、歸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負責審核及按規定許可權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
(三)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第八條各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所轄單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和推動貫徹,監督檢查本地區、本系統所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工作。第九條住房公積金業務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銀行(以下稱承辦銀行)承辦。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承辦銀行應就委託事項簽訂合同,並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備案。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繳存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以下稱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的調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一條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職工工資之構成,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後執行。第十二條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的職工,從建立勞動關系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並按照首月工資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其中,有試用期或見習期的職工,在試用期或見習期滿後,按照期滿後首月工資重新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第十三條單位根據效益等情況需要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須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審批同意後執行。第十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從職工工資中扣除。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部分,按照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列支。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存款、貸款利率,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准執行。第十六條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⑵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第三條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第二章貸款條件和程序第四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工作的在職職工;
(三)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六)同意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六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二)商品房購房合同、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三)首期購房付款證明;
(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第七條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八條借款人在獲准貸款後,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代辦銀行將購買商品房貸款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條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最高不超過25萬。第十條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最高不超過25年。第十一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貸款償還第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第十三條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一)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二)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第十四條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後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於償還貸款。第十六條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於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第五章貸款抵押第十七條借款人用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第十八條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並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第十九條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並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第二十條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並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後,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⑶ 公積金貸款最新條例是什麼

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為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摺。

⑷ 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實施細則

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是否可行?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和一般的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操作流程又有什麼不同呢,今天就給大家一一詳細列出了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細則,相信大家看了之後就不會再有類似的疑問了。

上海發布公積金購買經適房貸款細則,規定借款人需符合申請經適房及公積金貸款條件,借款人配偶和經適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購房首付比例不低於20%,每戶家庭最高貸款額度60萬。

上海經濟適用房公積金貸款實用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27號)、《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是指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且符合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並以該住房抵押作為反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條(貸款申請條件) 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貸款條件:

(一)符合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並已按相關規定簽訂《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

(二)符合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的各項條件。

第四條(共同借款人) 為提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籌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產權人應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和產權人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共同申請人,經本人同意可作為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第五條(貸款金額的確定) 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辦法是以戶為基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後累加,具體貸款金額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現行規定的貸款限額標准確定。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金額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不高於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於房屋總價款的20%;

(三)不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經適房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第六條(補充還款人) 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借款人發生還款困難時,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提出增加補充還款人的申請。補充還款人的范圍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經補充還款人本人同意,並由市公積金中心核准,簽訂相關補充協議後,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專項用於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還款。

第七條(材料的提供)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除按現行貸款申請應提供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原件)。

申請增加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補充還款人的,還應提供補充還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身份證(原件)及與借款人的關系證明。

第八條(貸款受理單位) 市公積金中心所屬區縣管理部、住房公積金網上貸款系統和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擔保機構的經辦網點,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及辦理工作。

第九條(貸款的審核)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的受理審核按下列步驟操作:

(一)貸款受理單位審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申請材料。

(二)貸款受理單位應在借款申請人遞交貸款申請資料齊備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三)准予貸款的,由貸款受理單位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簽約手續,並向受託銀行發出《放款通知書》,由受託銀行辦理放款手續;不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並退還材料。

(四)若借款申請人對貸款受理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貸款受理單位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復議。

第十條(合同簽訂)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託銀行、保證人等應當以面簽形式簽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簽訂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貸款擔保) 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實行保證擔保方式,擔保機構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應將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足額抵押給擔保機構作為反擔保。

第十二條(貸款風險防範) 貸款受理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審核;貸款管理部門應加強貸前、貸中、貸後的管理和監督;貸款擔保機構應根據業務委託的要求,做好貸款擔保及貸款後續工作。

第十三條(貸款前提取) 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購經濟適用住房總價款20%以上房款後,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本人及符合條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於支付除貸款以外的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款。提取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留足一定余額以確保其住房公積金經適房貸款額度的計算不受影響。

第十四條(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 本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實施時間)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1-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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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運城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運城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有哪些規定?

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運城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有哪些規定?

運城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支持城鎮居民住房消費,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建立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依法實行擔保,由運城市政府確定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

第四條 運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各縣(市、區)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授權所在地的管理部辦理。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其下設的管理部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五條 貸款用途:

一、用於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在住房二級市場購買的合法產權住房;

二、用於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

三、用於職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裝修私房;

四、用於職工本人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

第八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在申請貸款之日前,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

四、具有兩年內購買住房的合同協議和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相關手續及所需資金的30%的首付款證明;

五、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需提供住房貸款合同及購建房手續;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七、管理中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符合貸款條件的夫妻雙方可在管理中心貸款一次,借款人只能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一次;向擔保公司提供兩次反擔保,本人不得貸款,不得再次提供反擔保。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與利率

第十條 管理中心(管理部)應根據借款人的年齡、工作年限、還款能力及管理中心的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貸款期限,最長為10年,但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參照下列條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二、購買公有住房和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職工所購自住住房總價的80%;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自建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建築成本價的60%;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需費用的50%。

根據前兩項確定的貸款額度,由市管理中心,鹽湖區管理部、山西鋁廠管理部審批的,最高不得超過8萬元;其他管理部審批的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貸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年利率為3.78%;期限在5年以上,年利率為4.23%。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由擔保公司統一提供擔保,擔保公司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人。

第十六條 擔保公司須與借款人和受託銀行簽定擔保合同或協議,同時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七條 擔保公司擔保的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罰息。

第十八條 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擔保公司承擔借款人違約代償連帶責任。

一、貸款期內,借款人連續六個月以上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貸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二十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先到管理中心(管理部)領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按表中內容如實填寫。同時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身份證件(指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購買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法規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及首付款收據;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土地等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集資建房提供計委批文、集資花名冊和首付款收據;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管理部)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擔保公司按規定程序對借款人的貸款資格、貸款條件、貸款額度、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及時做出准予貸款的決定。擔保公司對借款人資信和還款能力有疑慮的,應及時向管理中心(管理部)反饋意見,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做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反擔保人資信不合格的,擔保公司可要求借款人予以更換。

第二十二條 管理中心(管理部)准予貸款的,借款人持審批手續與反擔保人一同到擔保公司或管理部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據受託銀行出具的貸款辦結通知單和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辦結通知書,開具支票,劃撥基金。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還款月數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還款額=

還款月數

(1+月利率) —1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應當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請,管理中心(管理部)同意後,通知貸款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 在還款期內,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的,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借款人在接到擔保公司發生的催交書後,必須立即補付欠交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金。逾期罰金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內容及附件,需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各方,並就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各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繼續有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運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⑹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機構及其職責

管委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管委會的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房產、人民銀行駐本市分支機構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三分之一,單位代表佔三分之一。成員總人數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會主任從管委會成員中選舉產生。 管委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一年不得少於兩次。必要時,由管委會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管委會的決定須經管委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 管委會職責:
(一)根據國家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批准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二)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等重大事項前,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或者通過媒體等形式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擬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後執行。 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一個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管理中心根據需要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
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保值和歸還;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擬訂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登記和繳存情況;
(八)受理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九)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監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和繳存人負責,監督管委會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監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
監委會由市監察、財政、審計、銀行監管等部門代表和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會人士組成。監委會成員總人數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監委會主任從監委會成員中選舉產生。監委會和管委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監委會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監督檢查報告和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以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監委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 監委會職責:
(一)組織對住房公積金決策和運作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對受委託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三)公布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
(四)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投訴、舉報;
(五)協調其他住房公積金監督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工作。
繳存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社會團體。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持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職工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到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和受委託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報管理中心審核後作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每月繳存依據。
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低於或者高於國家的相關規定。 單位確有困難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准後,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單位確有困難,是指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發生嚴重虧損或者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的;
(二)經依法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其他特殊困難的。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按前款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經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可以補繳降低繳存比例期間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連續失業2年以上的;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項情形的,應當在管委會規定的時間內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或者轉移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同時注銷: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會養老保險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管委會規定的年限;
(二)購房首付款不低於管委會規定的比例;
(三)信譽良好,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關手續;
(五)提供擔保。
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後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超過管委會規定的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 禁止向非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禁止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辦公或者生產經營用房。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書和相關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自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準予的,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要求書面說明理由的,管理中心應當提供。 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風險防範機制,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貸後管理等制度,有效防範貸款風險。
禁止挪用住房公積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積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監委會應當採取聽取工作匯報、列席相關會議、定期檢查等方式,對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管委會、管理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監委會的監督檢查工作。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委會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建議的部門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給監委會。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管委會通報。
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徵求市財政部門的意見。 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提交管委會審議。
管理中心在年度結算終了後,應當及時將有住房公積金資產負債、損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內容的財務報告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再向管委會報送;財務報告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後,應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中心可以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繳存單位不得拒絕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實提供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謊報瞞報。
管理中心可以記錄、復制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但對被檢查單位提供的信息應當保密。 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管理中心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管理中心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管委會、監委會或者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有關機構或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⑺ 深圳住房公積金

地址:福田區僑香路2008號僑香村1棟裙樓
公交路線
1、乘坐25路、45路、73路、104路、245路、323路、325路、b611路、b729路、m222路、m312路、高峰12號公交車到 翠海花園 公交車站下步行54米;
2、乘坐地鐵線蛇口線(2號線)到 僑香站 C1出口下步行250米;
郵編:518000[1]
主要職能編輯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
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批准後實施;
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執行;編制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報管委會審批;
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決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提交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
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
負責提出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經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
經管委會批准後,審核、辦理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歸還;
負責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的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執行;
負責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上限,經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調整;
按規定委託商業銀行辦理歸集、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對受託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監督本市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繳存情況,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承辦市政府及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2]
機構設置編輯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發展及工作需要,設立內設部門8個,即:綜合管理部、政策法規部、計劃財務部、信息技術部、歸集管理部、貸款管理部、審計稽核部和事務受理部;按行政區劃設立3個管理部,即:福田、寶安、龍崗管理部。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中心各類工作制度建設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中心的工作計劃、工作規劃和總結;負責中心領導政務活動安排及重要活動的組織工作;綜合協調中心的公文收發、保密、宣傳、會務、調研及文化建設工作;負責中心的機構編制、人事、績效、薪酬、培訓、外事及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中心紀檢監察、黨務、群團、工青婦工作;負責行政、接待、後勤服務、固定資產及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協調、服務於中心各部門。
(二)政策法規部:負責起草、修改、報批本市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提出相應的立法計劃;負責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法規資料的收集、編撰;負責中心系統的普法教育;負責中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查;負責國內住房公積金理論與實踐進展情況的動態分析;負責中心合同文件的法律審查;制定行政執法規則、組織繳存執法,為催建催繳提供法律保障;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組織聽證、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三)計劃財務部: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經財務制度;負責住房公積金資金計劃管理、調度及保值增值;制定財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和業務工作流程;研究分析經濟運行及財稅金融政策發展變化態勢,及時提出改善資金運營的方案;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收支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編制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預決算報告、擬定增值收益的具體分配方案;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統一核算,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的申請;編制經費預決算、財務報告;編制相關統計報表;負責中心財務管理和銀行帳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會計檔案立卷、整理、歸檔、移交工作。
(四)歸集管理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管理具體政策標准,了解分析國內歸集政策調整情況並適時提出政策修改建議;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辦理指南、操作規程,並適時調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擬定歸集擴面的具體方案和工作規則;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催建催繳工作;指導和協調各區管理部的歸集和提取業務;指導和監管受託銀行的歸集和提取業務。部門負責人肖開滿。
(五)貸款管理部:擬訂住房公積金個貸管理具體政策標准,了解分析國內貸款政策調整情況並適時提出政策修改建議;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指南、操作規程,並適時調整;編制住房公積金貸款計劃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負責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核發放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統計報表、信息處理、動態分析等相關業務;指導和監管受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個貸業務,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催收;協調、指導各區管理部的貸款業務工作。
(六)審計稽核部:擬定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及規則;參與中心制度和業務規程的設計並對制度的完備性和風控點提出建議;對中心財務預、決算資金計劃、歸集、提取、貸款計劃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等項目進行審計;對各管理部及受託銀行是否按法規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進行全面稽核;負責制定對受託銀行的考核方案和規則;牽頭組織考核受託銀行承辦的公積金業務;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提請法規部門查處。
(七)信息管理部: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編制信息化項目預算;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與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擬定、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負責中心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維護、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確保系統正常運行與安全,保證系統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確性;負責中心計算機及配套設備的選型和招標采購方案的擬定和實施;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和網上業務的技術支持及中心職工計算機技能的培訓工作;組織信息技術調研,及時掌握信息技術發展動態,反映信息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事務受理部:負責擬訂和完善住房公積金信訪、咨詢、服務規范和制度;負責處理單位及職工的來信來訪事項;受理並答復網站和熱線電話咨詢;受理和處理網站、熱線電話接到的投訴舉報;負責咨詢、投訴信息的統計和綜合分析;負責中心各管理部咨詢服務的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各區管理部的信訪和投訴工作;負責專辦員培訓、政策宣講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的專題講座。
(九)各區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的具體操作和辦理;落實執行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負責管理部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需經中心審批後辦理業務的收轉工作;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執行催建催繳和繳存執法工作;負責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資格初審工作;配合相關業務部門對轄區內受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管,配合審計稽核部門考核委託銀行承辦的住房公積金業務;負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咨詢、查詢,回復信訪投訴;配合中心相關業務部門提出業務操作系統的優化需求並按照中心規章制度做好管理部的行政公文、固定資產管理、宣傳工作

⑻ 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要素

(一)扎實推進項目貸款試點工作,提高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支持力度
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試點范圍。根據國家住建部等部委有關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的實施意見,按照「先試點、後推廣、再覆蓋」的工作步驟,2012年我省爭取新增2-3個城市作為試點工作城市,探索利用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直接投融資保障房建設。在總結武漢市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新增試點項目,確保貸款資金按工程進度發放到位。加強對試點的監督指導。密切跟蹤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做好對試點城市的巡查,督促試點城市嚴格執行試點政策,認真做好項目選擇、抵押評估、賬戶封閉、資金撥付、貸款回收等各項工作,確保貸款資金安全。正確把握宏觀金融政策及全省房地產發展形勢,嚴格防範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穩步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個貸率,讓更多的繳存職工家庭特別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惠。有效提高全省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投融資渠道,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服務民生、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二)不斷開拓進取,推動住房公積金制度創新
一是開辟住房公積金租房的綠色通道。加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落實力度,擬定相關辦法和措施,推動租房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抵交租金工作的開展,切實減輕繳存職工的經濟負擔,幫助住房困難職工和社會弱勢群體實現「住有所居」的目標。二是推動武漢「1+8」城市圈住房公積金區域合作機制建設,率先實現住房公積金在圈域城市之間異地使用、無障礙轉移、信息互通和對接。三是探索建立以市州為單位的資金調度運行平台。制定科學的資金使用計劃,制訂合理的個貸、項目貸款與投資規劃,逐步實現對市州資金的統一集中管理和運營,充分發揮市州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規模效應。四是編制管理與服務導則。強化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四統一」工作要求,根據「統一制度、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的原則,組織編制湖北省住房公積金規范管理與服務導則,進一步在全省統一管理模式、統一服務要求。
(三)進一步開展歸集擴面工作,著力推動非公企業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
要把擴大制度覆蓋面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長抓不懈。一是抓好部門協作推動擴面工作。各級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與人社部門進行主動協作,積極推動將住房公積金繳存全面納入企業勞動合同進行統一管理,強化住房公積金與「五險」在勞動合同中的同等地位。建立健全與工商、稅務、質檢、人民銀行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准確掌握企業設立有關信息,努力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二是積極探索非公有制企業按照「先低門檻進入、後逐步規范」的准入機制,即允許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可以以當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按最低繳存比例5%作為准入門檻,讓非公有制企業先建立制度,然後逐步規范和完善,使制度惠及更多就業人群。
(四)理順管理體制,加快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與運營機構
加快縣市區辦事處機構調整步伐。市、州中心應制定轄區內各辦事處垂直到市、州管理的工作計劃,原則上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機構理順到位,為全省全面建立科學、高效的管理與運營機構奠定良好基礎。未按時間要求調整到位的,暫停2012年的評優評先資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隊伍建設,充實經濟、金融、財會、法律、房地產、計算機等相關專業人員,保持人員相對穩定,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與運營機構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五)科學調度資金,促進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
督促各地科學測定項目貸款、個人貸款、定期存款、備付資金的比重,制定科學、可持續發展的理財規劃。加強內部理財管理,特別是合理確定存款組合和存款時長,提高存款利息收入,實現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充分發揮內部人員的理財潛質,提高當前國家利率波動形勢下的理財能力,實現運營收益的最大化。
(六)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強化住房公積金監管
認真貫徹落實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工作的通知》,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保證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一是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完善省級住房公積金監管及在線服務信息系統功能,努力實現對全省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實時非現場監管。切實落實住建部在我省實施數據鏡像容災網路項目建設。督促各地在現有信息系統功能基礎上,開發、完善數據共享、內部控制、統計分析、檔案管理、開展網上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等功能。二是加強對管委會決策的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進行合規性審查。三是定期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管理、政策執行、風險控制和規范服務等工作開展檢查,重點檢查涉險資金回收、中心機構調整、騙取騙貸和大額資金轉存等情況。組織開展年度審計工作。
(七)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積極推進行業反腐倡廉建設
認真貫徹落實住建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廉政風險防控指引》,督促各地排查廉政風險隱患,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措施和責任。按照住建部的統一部署,年底協調監察、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對各地住房公積金廉政風險防控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限期進行整改。加強行業廉政建設,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全面提高行業從業人員廉潔自律意識,推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取得實效。
(八)深入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樹立行業新形象
堅持服務優先理念,在全省住房公積金行業深入開展「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把「為民服務創先爭優」活動與治庸問責工作相結合,著力提高行業服務效能,重點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與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相結合,著力優化服務環境,完善服務措施,規范服務標准;與省級文明住房公積金管理單位創建相結合,著力提升住房公積金行業隊伍素質,樹立住房公積金行業新形象;與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相結合,做到精神提振、工作提標、行政提效、服務提質,形成推動全省住房公積金事業跨越式發展的強大動力。
(九)完善績效考核制度,探索績效管理辦法
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建立以提高中心績效效能為重點,以績效評價為手段,以促進業務發展、保障資金安全、提高服務水平為目標的住房公積金績效考核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結果導向、公眾參與、統籌協調、公正透明、穩步推進」的績效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考核指標和權重,設計考核辦法,規范考核程序,對各地管理工作進行定量評價,並根據定量評價結果排隊,通報城市人民政府,形成持續改進工作的良性機制。
(十)加強調研與培訓,提高適應住房公積金跨越式發展的能力
一是加大教育培訓力度。結合今年的重點工作,通過舉辦各類培訓班,加強對方針政策、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行能力。二是開展多層次的考察交流活動。加強與兄弟省市住房公積金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擴大交流的深度與廣度,重點考察借鑒住房公積金行業發展中出現的好經驗、好做法。三是加強專題調研。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創新工作的要求,加強與之相關的專題研究,破解住房公積金監管過程中的難點,擬定有利於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完成「十二五」規劃目標奠定更為扎實的政策基礎。四是積極配合住建部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和《業務規范》的制定,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促進住房公積金業務統一規范管理。

⑼ 東莞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什麼規定 暫行辦法話你知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什麼樣的規定,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取?2007年政府頒布了《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而隨後又作了多番的修改。

東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商品化、社會化,加快住房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制度暫行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東莞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託指定銀行向參加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發放的專項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審核、決定,並委託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合同。管理中心按委託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受託銀行應按委託合同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並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依法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五條 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僅限於本市地域內,且對該住房擁有所有權。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在本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以上,且沒有欠繳、被封存住房公積金;
(二)借款人屬購房的,自籌資金須達到購房款的30%以上,與售房單位簽訂了購房合同或協議;
(三)借款人屬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必須具有合法證件並手續齊全;
(四)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提供資產作抵押或有價證券(指債券、存款單等)質押;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

第八條 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次申請優先受理,已借住房公積金貸款未償清前不予辦理再申請貸款。
每項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配偶、父母、子女等)到法定退休年齡所繳納住房公積金總額的2倍;
(二)購房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款的7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貸款額度不高於當年購房貸款額的平均水平。
第九條 貸款年限:一般不超過20年,且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第十條 貸款利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利率標准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市有關部門批準的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等證明文件;
(二)借款人和有關家庭成員身份證、關系證明的證書;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所在單位出具的有穩定收入的資信證明;
(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如借款人只計本人貸款額度,則不需提供家庭成員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對借款人的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審查合格後,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持准予貸款通知書到受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三條 借款人與受託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並在銀行開設用於歸還貸款的個人帳戶。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的貸款由受託銀行採用轉帳方式,直接支付給售房單位;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貸金額,則由受託銀行劃入借款人提供的個人帳戶內。

第五章 貸款的歸還

第十五條 貸款本息採取按月等額還款方式,借款人每月在貸款合同規定日期前將應還本息存入個人還款帳戶,由受託銀行直接扣收。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清貸款的,不計收提前還款部分提前期間的利息,按合同已收取的貸款利息也不退還;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受託銀行應根據變更後的貸款期限、提前還款後的貸款余額計算出每月還款額,與借款人重新簽訂合同,變更後的貸款期限不得長於原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
第十七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上儲存余額用於償還購房貸款。不足時可以提取借款人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但需徵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貸款的,應承擔究違約責任。

第六章 抵押和質押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的,應當與抵押權人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二十條 抵押期內,抵押人負有維修、保養、保證房屋完好無損的責任,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變賣、饋贈或再抵押。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將房產作為抵押的,在與受託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前,應辦理房產保險,保險期限與貸款期限一致,借款人不得中斷或撤消保險。如保險中斷,受託銀行應代為投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承擔。抵押物保險單正本由受託銀行保管。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
(三)合法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義務的。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以有價證券質押的,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辦理質押的質物,其面值要達到貸款額與應付利息之和。質物可隨貸款的歸還,定期或不定期取出與歸還貸款本息相等的部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並由頒布之日起實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二000七月十七日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8-1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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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西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應遵循本辦法。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於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貸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二手房、集資建造住房、房改房。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結合、先存後貸、貸款擔保和自願的原則。第四條西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為西寧地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第五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由西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指定、並由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

公積金中心承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受託銀行違規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除追究責任外,其風險由受託銀行承擔。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第六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並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本省職工,均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七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本省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 購買住房的,必須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須有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 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總價30%以上的自籌資金;

(五)同意按照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積金繳存不在本市公積金中心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除應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提供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公積金繳存證明。第八條借款人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應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根據購建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等情況綜合確定,但不得高於所購建房價格的70%。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工齡,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年。但對臨近法定退休年齡在5年以內有貸款償還能力的,其貸款期限可延長1-5年。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期內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則按規定作相應調整。

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時,於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 合法的身份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三)借款人婚姻證明;

(四)家庭經濟收入狀況證明;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於30%的首期付款證明或自籌資金證明;

(六)購買住房合同及相關資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協議及相關資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借款人應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和前款規定的資料交公積金中心委託的受託銀行,受託銀行在收到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後及時轉送公積金中心。

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借款人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並在受託銀行收到貸款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15日內未辦完手續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四條經公積金中心審核並准予貸款的,由借款人與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第十五條用房屋作抵押或有價證券質押的,還需簽訂抵押(質押)合同,辦理房產抵押或有價證券凍結手續。

抵押房產的《他項權證》及有價證券的有效憑據由受託貸款銀行收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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